交通事故引發受害人其他病癥 肇事方有責任?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1款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因此,交通事故引發受害人其他病癥的,肇事方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其對該治療的合理性有異議,應承擔舉證責任。那么交通事故引發受害人其他病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1款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因此,交通事故引發受害人其他病癥的,肇事方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其對該治療的合理性有異議,應承擔舉證責任。關于交通事故引發受害人其他病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引發了受害人其他病癥,肇事方是否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1款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因此,交通事故引發受害人其他病癥的,肇事方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其對該治療的合理性有異議,應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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