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認定書有什么不同

導讀:
理何況〈〈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關于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認定的規定。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機構還具有嚴格的地域性特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認定事故過程中并可以就某個專門性問題委托其他專門技術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認定書有什么不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理何況〈〈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關于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認定的規定。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機構還具有嚴格的地域性特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認定事故過程中并可以就某個專門性問題委托其他專門技術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認定書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并根據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對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車輛、物品、道路及環境情況、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生理精神狀況、傷亡人員的傷亡原因、當事人的具體過錯等基本事實所作的有關當事人事故責任的專業性結論。
交通事故責任的本質就是交通事故中行為人的違章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因果關系及因果關系大小的一種表達形式其本身并不是法律責任而是追究法律責任的事實根據之一只是侵權行為成立的一個條件。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對交通事故基本事實、成因以及事故責任的一個陳述而不是對當事人雙方賠償責任的最終判定。
筆者認為雖然認定書只是證明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本身不是對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決定但認定書內容中必然包含責任劃分的內容它勢必會對交通事故的處理產生直接或間接的重大影響從而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與認定書的實質內涵是完全一致的。只不過在立法者看來認定書的提法比責任認定書的提法更規范更科學一些而已。
二、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性質的二種主要不同論辯觀點概說
一是鑒定結論說。認為認定書不是書證、不是證人證言、不是勘驗檢查筆錄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后做出的一種結論。這種結論最接近于證據種類中的鑒定結論因此應把認定書明確定位為鑒定結論。
其直接根據是
第一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9號)第4條的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2000年公安部下發的關于地方政府法制機構可否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復議申請的批復(公復字20001號)中闡述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鑒定結論。”
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同于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將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名稱變更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它只是用來證明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本身。”
意思是說雖然原來的責任認定書與現在的認定書性質是一樣的不過現在的提法更科學不會使人產生行政確認的聯想。理何況〈〈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關于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認定(實為申請復議)的規定。
認定書既屬于鑒定結論就不具有行政可訴性。
二是行政確認說。認為在行政法學理論上凡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并予以宣告的行為都劃歸行政確認行為。公安機關對有關交通事故法律事實進行甄別并予以認定、宣告的過程在性質上完全符合行政確認的屬性與特征。
所謂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為。
認定書屬于行政確認因為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作出的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是唯一有權調查、認定交通事故原因核定交通事故責任損失的政府部門。只要有交通事故發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報案必須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并對事故進行認定這是一種積極的行為。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機構還具有嚴格的地域性特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認定事故過程中并可以就某個專門性問題委托其他專門技術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這些都是符合行政確認而完全不同于鑒定結論的特征。鑒定結論的作出主體是不特定的它可能是國家行政機關也可能是其它單位而且越來越多的鑒定機構變成了自收自支的中介組織。
鑒定機構一般由雙方協商確定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有關部門指定。鑒定機構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預交費用后才開始鑒定。鑒定機構不能再委托其他機構進行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