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購“全險”,是否所有損失都由保險商埋單

導讀:
所以所謂的“保全險”的說法是不準確的而且對客戶也會造成利益上的損害。保險合同成立后的某天小李駕車與其他車輛發生了雙方事故交警判小李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但是小李由于認為自己的車保了“全險”又有小張這個好朋友在保險公司上班在事故雙方分擔事故損失時大度地承擔了本次事故的大部分損失。所以保險人只能根據保險條款中的相關規定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為被保險人小李承擔本次事故的少部分損失從而讓小李承擔了本不該承擔的經濟損失。那么車主購“全險”,是否所有損失都由保險商埋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以所謂的“保全險”的說法是不準確的而且對客戶也會造成利益上的損害。保險合同成立后的某天小李駕車與其他車輛發生了雙方事故交警判小李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但是小李由于認為自己的車保了“全險”又有小張這個好朋友在保險公司上班在事故雙方分擔事故損失時大度地承擔了本次事故的大部分損失。所以保險人只能根據保險條款中的相關規定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為被保險人小李承擔本次事故的少部分損失從而讓小李承擔了本不該承擔的經濟損失。關于車主購“全險”,是否所有損失都由保險商埋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嚴格來講在車輛保險工作中沒有“保全險”這一說法因為從本質讓講車輛保險的保單同樣是一個“保費”與“保險責任”“對價”的合同每張保單保費的有限性決定了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同樣只承擔與“保費”價格對應的有限保險責任而從理論上講因車輛造成的損失可以無限擴大所以從保單的本質含義來看就不可能存在“保全險”這種說法。
在實際車險業務操作過程中所謂“保全險”往往是指車主投保了“交強險、車損、三者、盜搶、車上人員、車身劃痕”等幾個主要的險別但上述幾個險別與車輛保險中已經多達二十幾個的險別總數相去甚遠。而且就已經投保的這幾個主要險別來講車損險、盜搶險亦可能是不足額投保。比如三者險的保額可能只有五萬車上人員與車身劃痕的保額可能都相對較小這種情況是不足以承擔較大的保險事故損失的。所以所謂的“保全險”的說法是不準確的而且對客戶也會造成利益上的損害。
小張是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其好朋友小李剛剛買了輛新車理所當然找到小張說保險你是行家為我的愛車保險這事就交給你了給我保個“全險”就行了。小張想小李平時不怎么出遠門發生大事故的概率很低好朋友的車當然能省就省點錢吧。于是找了幾個主要的險別進行了投保。保險合同成立后的某天小李駕車與其他車輛發生了雙方事故交警判小李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但是小李由于認為自己的車保了“全險”又有小張這個好朋友在保險公司上班在事故雙方分擔事故損失時大度地承擔了本次事故的大部分損失。
但是根據保單中的明確約定對于車主在發生保險事故后不同責任比例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按照車主在事故中責任比例的大小承擔對應比例的事故損失金額。所以保險人只能根據保險條款中的相關規定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為被保險人小李承擔本次事故的少部分損失從而讓小李承擔了本不該承擔的經濟損失。所以上述案例說明不僅車險保險合同只能按照保單中列明的保險險別項目與保險金額內為被保險人承擔損失而且承擔損失的金額亦與保險條款中的相關規定密切相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