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掛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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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權利減少違法行為。那么車輛掛靠的法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四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權利減少違法行為。關于車輛掛靠的法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輛掛靠的法律責任
我國關于掛靠經營的具體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4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上述規定盡管確定了多種的共同訴訟人但并不能確定掛靠經營的實體法律關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復函規定本案的被掛靠單位湖北洋豐股份有限公司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因此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至此關于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才終于由最高法院以正式司法解釋的名義予以確定即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為什么被掛靠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由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理由主要是
第一從受害人角度看被掛靠人是法定的責任主體。
被掛靠人是車輛的名義所有人也是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主體掛靠只是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受害人作為第三人對此無從知曉也不需要知曉要求被掛靠人承擔責任符合民法上的外觀主義原則。另外從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看已有被掛靠人與掛靠人在掛靠經營外部糾紛中對第三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66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6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準許他人掛靠其名下從事旅游業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被掛靠人可對掛靠車輛進行控制獲取運行利益。
機動車運輸經營活動屬于一種高度危險活動依據侵權責任法及其理論開啟某種危險、從某種危險活動中獲取利益的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被掛靠人恰恰從掛靠經營活動中獲得了利益其獲取的利益不限于管理費也不限于經濟方面的利益如因接受掛靠而提高市場占有比例、影響力增大等。
第三被掛靠人就其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符合共同侵權的理論。
我國對道路運輸實施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道路運輸條例明確禁止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租借行為。被掛靠人明知或應知其違法而仍然為之是對掛靠人進行運輸經營可能對第三人帶來的危險的放任兩者過錯的結合構成共同侵權侵權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權利減少違法行為。
如果被掛靠人不承擔責任或者承擔較小的責任會縱容掛靠這種違反運輸管理秩序、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規定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有利于以私法的手段實現公法目的維護法律體系的統一性注重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注重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
三、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法院如何判決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之前各地法院對于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在判決上標準不太統一主要有以下處理方式
一是由掛靠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連帶責任
二是掛靠人負民事賠償責任被掛靠人在收取管理費范圍內負連帶賠償責任即有限連帶責任
三是掛靠人負賠償責任被掛靠人在掛靠人無力賠付時先行墊付即墊付責任
四是直接由被掛靠人負賠償責任駁回原告要求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即直接賠償責任
五是直接由掛靠人負賠償責任駁回原告要求被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即被掛靠人不承擔責任。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問題有了明確的處理依據對于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判決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對中國裁判文書網相關裁判文書的檢索現選取部分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