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應否賠償無證駕駛釀事故的費用?

導讀:
被保險人黃某浩因未戴安全頭盔駕駛無牌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與他人駕駛的拖拉機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屬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因此被告不應對黃某浩的身故承擔賠付保險金的義務。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爭議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浩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現其出險保險公司應無條件賠償保險金。免責條款是指保險合同中當事人協議限制或者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違約責任或法定義務的條款。本案中投保人貴港市某駕駛培訓學校在被告保險公司的投保單加蓋了貴港市某駕駛培訓學校的公章被告保險公司出具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投保確認卡交被保險人黃某浩收執。那么保險公司應否賠償無證駕駛釀事故的費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保險人黃某浩因未戴安全頭盔駕駛無牌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與他人駕駛的拖拉機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屬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因此被告不應對黃某浩的身故承擔賠付保險金的義務。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爭議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浩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現其出險保險公司應無條件賠償保險金。免責條款是指保險合同中當事人協議限制或者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違約責任或法定義務的條款。本案中投保人貴港市某駕駛培訓學校在被告保險公司的投保單加蓋了貴港市某駕駛培訓學校的公章被告保險公司出具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投保確認卡交被保險人黃某浩收執。關于保險公司應否賠償無證駕駛釀事故的費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平南縣某駕駛培訓學校與貴港市某駕駛培訓學校是合作關系。2009年3月12日兩所學校將其各自的學員合并以貴港市某駕駛培訓學校的名義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保險期限自2009年5月25日零時起至2010年3月24日二十四時止。投保人貴港市某駕駛培訓學校在投保單加蓋了貴港市某駕駛培訓學校的公章。被告出具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投保確認卡交黃某浩收執。2009年7月7日黃某浩未戴安全頭盔駕駛無牌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與他人駕駛的拖拉機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黃某浩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兩原告作為黃某浩的法定受益人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意外傷害保險金50000元。
審判
投保人貴港市某駕駛培訓學校為被保險人黃某浩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雙方達成了保險合同事后得到被保險人黃某浩的確認。故該保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受法律保護。被保險人黃某浩因未戴安全頭盔駕駛無牌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與他人駕駛的拖拉機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屬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因此被告不應對黃某浩的身故承擔賠付保險金的義務。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浩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現其出險保險公司應無條件賠償保險金。
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浩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根據免責條款保險公司不用賠償保險金。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免責條款是指保險合同中當事人協議限制或者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違約責任或法定義務的條款。說明義務是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階段依法應當履行的將保險合同條款、所含專業術語及有關文件內容向投保人陳述、解釋清楚以便使投保人準確地理解自己的合法權利與義務的法定義務。
本案中投保人貴港市某駕駛培訓學校在被告保險公司的投保單加蓋了貴港市某駕駛培訓學校的公章被告保險公司出具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投保確認卡交被保險人黃某浩收執。黃某浩也在確認卡簽名確認明白確認卡的內容。也就是說被告保險公司與黃某簽訂了保險合同被告保險公司已在投保單上對投保人貴港市某駕駛培訓學校盡到了說明義務該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生效。根據免責條款的規定黃某浩未戴安全頭盔駕駛無牌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與他人駕駛的拖拉機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不賠償。故法院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