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機動車撞死人保險公司也應賠償

導讀:
2007年8月13日,原告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將一名路人撞死,事故經交警處理認定原告負主要責任。后原告以其摩托車在被告處購買了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向保險公司請求在保險責任內予以賠償其已先行支付的死亡傷殘賠償金和醫療費用,但未果,原告遂訴諸法院。一審法院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無證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后,向死者家屬支付了全部醫療費以及死亡賠償金。那么無證駕駛機動車撞死人保險公司也應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7年8月13日,原告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將一名路人撞死,事故經交警處理認定原告負主要責任。后原告以其摩托車在被告處購買了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向保險公司請求在保險責任內予以賠償其已先行支付的死亡傷殘賠償金和醫療費用,但未果,原告遂訴諸法院。一審法院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無證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后,向死者家屬支付了全部醫療費以及死亡賠償金。關于無證駕駛機動車撞死人保險公司也應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證駕駛機動車撞死人保險公司也應賠償
原告(被上訴人):曾慶展。
被告(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賀州支公司(下稱財保賀州公司)。
2007年8月13日,原告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將一名路人撞死,事故經交警處理認定原告負主要責任。事發后原告支付了死者搶救、治療費用和死亡賠償金9萬余元。后原告以其摩托車在被告處購買了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向保險公司請求在保險責任內予以賠償其已先行支付的死亡傷殘賠償金和醫療費用,但未果,原告遂訴諸法院。
[審理過程]
(一審)
原告訴稱:2007年8月13日,原告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與同向騎自行車在機動車道上停車撿拾苦瓜的劉福仁發生碰撞,造成劉福仁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先行支付的死亡傷殘賠償金50000元、醫療費用8000元,合計58000元。
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根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第二十二條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稱《條款》)第九條的規定,由于原告無證駕駛被保險車輛造成事故,是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造成的損失應由責任人自行承擔,被告依法不需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根據《條款》第十條規定,被告不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無證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后,向死者家屬支付了全部醫療費以及死亡賠償金。其向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死亡賠償金和醫療費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款》作為保險行業中關于機動車交強險保險合同廣泛適用的格式文本,其第九條沒有將駕駛人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明確規定為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本案財保賀州公司與投保人在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亦未明確約定駕駛人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作為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賠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依據。
根據訴訟費用敗訴方承擔的原則,本案被告財保賀州公司應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綜上,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對受害人的人身傷亡損失,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的責任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就本案而言,肇事車輛已經向被告財保賀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本事故發生在保險有限期限內,被告財保賀州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原告的損失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對被告的辯駁主張不予采納。
據此,八步區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賀州支公司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范圍內賠付原告先行支付的死亡傷殘金及醫療費用58000元。
本案受理費由被告財保賀州公司負擔。
(二審)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向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訴稱:(1)按照《條例》第二十二條和《條款》第九條的規定以及公安部公通[1991]113號《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規定,原告無證駕駛被保險車輛造成事故,上訴人無需承擔受害人死亡殘疾金及醫療費用賠償責任。(2)根據《條例》第十條規定,上訴人不應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辯稱:(1)《條款》第8條規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千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千元。《條例》第22條對無證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沒有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免除死亡傷殘和醫療費用這兩項賠付責任。(2)對于本案訴訟費用承擔,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由被保險人承擔,《條款》與《保險法》的規定相抵觸而失效。一審判決有理有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人身權高于財產權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保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作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保險賠償的基本法律、法規,無不體現這一基本原則。《條款》第九條只是財保公司自定的行業格式文本條款,與上述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和強制性規定相違背,因而是無效的。同樣,《條款》第十條有關仲裁和訴訟費用的內容與《保險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相抵觸也應無效。上訴人無需承擔受害人死亡殘疾金及醫療費用賠償責任和不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據此,賀州中院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對本案爭議焦點的分析
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險的駕駛員無證駕車造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依法是否應當賠償,這是如何理解和適用法律法規的問題。
首先,被告財保賀州公司以《條款》第九條作為本案拒付賠償的理由是否成立?《條款》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作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通常情況下,對投保人具有約束力。該條款第九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從該條款規定的文義上理解,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除了墊付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外,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概不負責墊付和賠償。其次,如何理解《條例》第二十二條。該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從《條例》立法目的看,國家實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目的具有社會公益性質,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對受害人進行社會救助,保險公司收取該保險費用,是為國家代收,而非為了盈利。使受害者這一社會弱勢群體,得不到社會救助,讓受害者承擔因駕駛人員過錯而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這一對其非常不利且顯失公平的法律后果,這顯然與《條例》立法目的相違背。因此,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部分只是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并未明確規定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駕駛人員未取得駕駛資格而駕車等過錯,不能成為保險公司對受害者人身損害免責的事由。[page]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條款》第九條與《條例》第二十二條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對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險的駕駛員未取得駕駛資格駕車造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產生分歧。由于《條例》是國務院制定,屬國家法規,《條款》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作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屬部門法規,其與《條例》產生分歧時,依法應當適用《條例》。本案中,一、二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是正確的,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是人民法院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以人為本,一心為民的重要表現。
交強險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在以往的商業保險中,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的,保險公司一般都會拒賠。但交強險是強制性的,它的存在就是為了保護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利益,不管肇事司機是否存在未取得駕駛資格駕車等過錯,保險公司都應該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除非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關于訴訟費用的負擔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是人民法院裁判案件時確定訴訟費用分擔的基本原則,與《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和《中華中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相一致。如果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案件中敗訴卻不承擔訴訟費用,因不存在訴訟成本及敗訴風險,則交通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盡可怠于理賠,受害者只有訴至法院才能獲得賠償,往往還需支付代理費及相關訴訟費用等,有違交強險及時保障受害人獲得基本保障的目的,不利于通過多種渠道解決社會矛盾;同時,由于《條款》第十條規定與《保險法》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相抵觸而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