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無證駕駛情形下保險公司應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

導讀:
事故發生后,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只向A公司墊付了搶救費用8000元。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上述約定屬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即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免除其承擔相關責任的內容。4、國務院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下,保險公司只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那么以案說法:無證駕駛情形下保險公司應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故發生后,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只向A公司墊付了搶救費用8000元。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上述約定屬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即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免除其承擔相關責任的內容。4、國務院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下,保險公司只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關于以案說法:無證駕駛情形下保險公司應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原告:A公司。
被告:B公司。
2007年5月23日13時35分許,司機彭某群駕駛登記車主為A公司湘J82128號客車(彭某群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載明準駕車型為B2,湘J82128號客車不在其準駕車型之列)由南向北行至澧水大橋橋面時,與劉某州駕駛號牌為湘J89182號摩托車搭乘李某對向刮擦,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只向A公司墊付了搶救費用8000元。經津市市交警大隊認定,劉某州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車且占道行駛,應負事故主要責任;彭某群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且事發時采取措施不力,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將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駕駛,應負事故次要責任。經診斷、鑒定李某分別構成8級和10級傷殘,摩托車受損。
彭某群、劉某州、李某在津市市交警大隊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協議中載明李某的傷殘補助費為62858.2元和摩托車車損費1000元。
2006年9月26日,A公司為其所有的湘J82128號客車向中華聯合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稱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06年9月27日起至2007年9月26日止,交強險責任限額分別為死亡傷殘50000元、醫療費用8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
原告A公司訴稱被告只墊付搶救費用8000元后對其他損失沒有賠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死亡傷殘損失50000元和財產損失1000元。
被告B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9條明確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故不應付賠償責任。
【法院審判】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認為:
彭某群無證駕駛投保了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下稱交強險條款)第9條抗辯,不承擔賠償死亡傷殘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應當予以賠償。理由如下:
1、A公司與中華聯合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屬于合同法所規定的采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page]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第九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上述約定屬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即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免除其承擔相關責任的內容。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第九條約定內容中“其他損失”的范圍,依一般交通事故所造成損失的理解,應當包括人身傷亡損失和財產損失等。
4、國務院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下稱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下,保險公司只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依此規定,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人身傷亡損失仍應賠償。
5、交強險條例屬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第九條關于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其他損失中的人身傷亡損失的約定明顯有悖于交強險條例的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據此,本案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格式條款約定的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免除其承擔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傷亡損失的內容應當無效。
因此,B公司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格式條款第九條抗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由于本案實際傷殘損失大于合同約定的傷殘賠償限額,故A公司訴請中華聯合保險公司支付50000元傷殘傷殘賠償金,合法有據,應予以支持。但其要求中華聯合保險公司支付財產損失費1000元的請求,因屬于雙方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約定的不予賠償范圍,且該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予支持。據此,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1、B公司給付A公司保險賠償金5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2、駁回A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B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以原判決使用法律錯誤向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中,經法庭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B公司一次性支付給A公司保險賠償金4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