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無證駕駛致人死亡 保險公司也應賠償

導讀:
河北省威縣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投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綜上,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李某保險賠償金110000元。該規定是免除了無證或者醉酒駕駛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對受害人財產損失的免責情形,但并未免除保險公司對受害人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那么以案說法:無證駕駛致人死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河北省威縣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投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綜上,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李某保險賠償金110000元。該規定是免除了無證或者醉酒駕駛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對受害人財產損失的免責情形,但并未免除保險公司對受害人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關于以案說法:無證駕駛致人死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簡介】
李某無證駕駛貨車與對向行駛的轎車相撞,造成轎車司機史某死亡。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史某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經交警大隊調解,李某賠償對方119640元。因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為此,李向保險公司提出賠付,保險公司則以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該事故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為由,作出拒賠通知書。故李某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推上被告席,請求威縣法院依法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12000元,維護其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不屬于交強險責任,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具體理有三:一是《交強險條例》僅規定答辯人對無證駕駛墊付搶救費用,對于受害人的其他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墊付和賠償,本案并不存在墊付搶救費情形,原告請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二是根據《交強險條款》的規定,無證駕駛造成的除按規定墊付的搶救費以外的“其他損失和費用”,答辯人不予賠償和墊付。三是根據[保監廳函(2007)]77號《關于交強險有關問題的復函》及[保監廳函(2007)]327號《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未取得駕駛資格”認定問題的復函》、發生《條例》第22條規定的無證駕駛等四種法定免責事由時,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請依法駁回原告對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判】
河北省威縣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投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作為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其投保是基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也分別規定了交通事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而且在人身權的保護方面,適用的是無過錯歸責原則,即嚴格責任,這體現了法律對于人身權的特殊保護。至于駕駛員無證駕駛,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所規定的保險公司對受害人人身傷亡賠償義務的免責事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存在無證駕駛等4種情形之一,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未明文規定保險公司的人身傷亡除外責任。因此,保險公司仍然應當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人身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免除該義務的唯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為。被告基于保監會辦公廳的答復認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該文件的法律位階太低,不能對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對被告的辯稱不予采信。綜上,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李某保險賠償金110000元。[page]
一審判決后,被告以原告無證駕駛致人死亡,故無權要求其承擔保險責任為由向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能成立。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是免除了無證或者醉酒駕駛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對受害人財產損失的免責情形,但并未免除保險公司對受害人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因此,要求保險公司對人身損害進行賠償符合法律的規定。并且根據后來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條款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承擔無過失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即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首先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程度如何,此體現了交強險保障受害人及社會大眾利益的根本目的。
保監會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條款》第九條是關于墊付搶救費用的規定,而非保險公司免責的條款。第十條的免責條款里面根本就沒有無證駕駛免責的規定。中國保險業協會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成為交強險保險合同廣泛適用的格式文本,該合同并未將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列為免責事由。本案中李家龍與被告保險公司亦使用了該文本,且雙方無特別約定。按常規,合同內容必須由當事人以法定形式明確約定,而法律對保險合同的要求則更加嚴格,保險公司要免責,必需在免責條款中明確說明,沒有明確說明的,對保險公司不發生免責的效力。被告基于保監會辦公廳的答復認為,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該文件的法律位階太低,不足以對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故被告的免責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均不屬于財產損失。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據此可以將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定義為人身損害所產生的費用,而不是財產損害所產生的費用。所謂財產損失只是物的損失。本案中史某的死亡是屬于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傷亡,因人身傷亡所受的損失是人身損害所致的損失,而不是財產損失。被告保險公司主張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屬于財產損失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