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導讀:
在事故責任認定時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逃逸行為人應負全部責任該逃逸行為與解釋規定的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情形的一般情節的事故后果同時作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節。并不能因為行為人逃跑和被害人死亡這前后兩種因素而擗開中間因素得出行為人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應該是指根據被害人當時的受傷情況和肇事的地點時間情況本來是可以不發生死亡結果但因為肇事者的逃逸而使被害人得不到搶救而死亡。那么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事故責任認定時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逃逸行為人應負全部責任該逃逸行為與解釋規定的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情形的一般情節的事故后果同時作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節。并不能因為行為人逃跑和被害人死亡這前后兩種因素而擗開中間因素得出行為人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應該是指根據被害人當時的受傷情況和肇事的地點時間情況本來是可以不發生死亡結果但因為肇事者的逃逸而使被害人得不到搶救而死亡。關于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一、逃逸行為與責任認定的關系
根據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負全部責任。
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在事故責任的承負上是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以及一定條件下的同等責任。但在目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普遍存在著對行為人具有逃逸行為時就一概認定行為人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而不問該逃逸行為是否已經造成事故責任的無法認定。其次辦法第20條規定的逃逸主體是當事人即包含在事故發生時無任何過錯的當事人因此在當行為人只負次要的事故過失責任、或完全是因為另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因而發生交通事故僅因行為人逃逸就認定其負事故全部責任。如此認定顯屬不當。逃逸應該是事故發生后行為人對法律追究和見危救助行為的逃避是行為人對事故處理的態度是一種事后行為。而刑法調整的造成一定后果的交通事故的行為人對事故發生時的過失主觀心理和過失行為。以事后行為作為認定行為人在事故發生當時的主觀過失程度顯然與理不合。應該以行為人在發生事故的即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程度認定其對事故的責任是全責、主責、同責、次責、無責。
在事故責任認定時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逃逸行為人應負全部責任該逃逸行為與解釋規定的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情形的一般情節的事故后果同時作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節。而在法條中又對該逃逸行為作為加重處罰的量刑情節違背了一事不得重復評價的原則。同樣道理對交通肇事致12人重傷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六種情形中也存在著重復評價。
二、逃逸行為的認定
在理論界對于逃逸的認定存在著“逃逸行為人必須對搶救的缺乏以及責任認定的逃避”的觀點并且認為“單一動機的存在也可以構成逃逸”。暫且稱之為兩件論。
根據解釋的規定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此解釋則明確規定了逃逸行為人在主觀是逃避法律追究的單一動機而對于行為人是否具有對搶救義務的作為均不影響逃逸的成立如某行為人駕駛車輛將行人撞傷后為保護現場將傷者遺棄在現場自己則到交警部門投案。按照兩件論則該行為人屬于逃逸。
但按照解釋則不能認定為逃逸雖然對行為人搶救義務不作為具有道義上的可譴責性。人的生命價值是無法以金錢來衡量的。對逃逸行為人的認定排斥救助會使肇事人產生價值意識的歧途會因長期的治療費用不如死后撫恤尤其是對年老的體弱的被害人則更是如此在可以送其搶救而不送其搶救。因為解釋并未規定“行為人在肇事后不積極施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規定為加重處罰的情節”。
三、逃逸致人死亡的認定
根據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構成此加重情節在主觀上行為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在客觀上要造成被害人得不到救助及因此而死亡的后果。換言之即要構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須具有“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因此被害人得不到救助因此被害人死亡的因果關系存在。并不能因為行為人逃跑和被害人死亡這前后兩種因素而擗開中間因素得出行為人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
對于得不到救助的情形因為被害人的年齡、體格、撞擊的部位、損傷程度、肇事地點、時間季節等具體情況的不同在認定逃逸致人死亡時也應該有所區別。“因逃逸致人死亡”應該是指根據被害人當時的受傷情況和肇事的地點時間情況本來是可以不發生死亡結果但因為肇事者的逃逸而使被害人得不到搶救而死亡。
如果行為人具有逃跑的目的但是實際上被害人已經因為肇事行為而死亡或者在其逃跑之時被害人已經得到救助或者其實施了使被害人得到救助的措施而仍然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
對于被害人所受之傷極為嚴重或者肇事地點距離施救地點遙遠即使對被害人及時搶救(包括肇事者對被害人的及時搶救也包括肇事者逃逸后其他人員對被害人的搶救)也無法挽救其生命的此時的逃逸因為與被害人的死亡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只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普通逃逸行為。
雖然被害人死亡原因究竟的肇事行為直接造成還是因肇事后未及時搶救而造成在實踐中往往難確定但是我們也不能因為死亡時間發生在逃逸之后就武斷地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后行為人在主觀上如果認為被害人并無嚴重受傷自以為被害人只是輕微損傷而離開現場的因為此時行為人離開現場是因為對被害人損傷程度的錯誤認識并不存在著對被害人是否因此得不到救助而會死亡的放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