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導讀:
有一種觀點認為在行為人對事故負全責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一人重傷有逃逸情節的應當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同時也應認定并使用“交通肇事后逃逸”這一法定的量刑情形。但在第三條專門解釋屬于法定加重量刑情形之一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時又明確排除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也就是說“交通肇事逃逸”這一行為不能同時既作為定罪考慮的情節又作為法定加重量刑的情形否則將有違法刑法禁止對這一行為作重復評價的原理。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構成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一種觀點認為在行為人對事故負全責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一人重傷有逃逸情節的應當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同時也應認定并使用“交通肇事后逃逸”這一法定的量刑情形。但在第三條專門解釋屬于法定加重量刑情形之一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時又明確排除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也就是說“交通肇事逃逸”這一行為不能同時既作為定罪考慮的情節又作為法定加重量刑的情形否則將有違法刑法禁止對這一行為作重復評價的原理。關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構成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值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該條明確規定了交通肇事人在肇事后負有立即停車、迅速報案、搶救傷者和公私財產、保護現場、不得逃逸的法定義務。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和沒有逃逸的相比在適用法定幅度上是不同的因此準確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具有重要的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通過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據此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條第(一)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也即是行為的交通肇事行為首先必須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交通肇事后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的法定加重量刑情形之一是相對于交通肇事的基本犯而言的也就是認定肇事人屬“交通肇事后逃逸”適用三至七年的法定刑幅度其前提必須是肇事行為因不具備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某項構成條件而達不到犯罪的程度則認定屬“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以此適用相應的法定刑就無從談起。
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了應當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8類情形是認定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法律依據。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肇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入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后酒后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等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后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并適用“交通肇事逃逸”這法定量刑情形。
有一種觀點認為在行為人對事故負全責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一人重傷有逃逸情節的應當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同時也應認定并使用“交通肇事后逃逸”這一法定的量刑情形。
小編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違反了解釋的規定。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的全部或主責,并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即此種情況應當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但在第三條專門解釋屬于法定加重量刑情形之一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時又明確排除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也就是說“交通肇事逃逸”這一行為不能同時既作為定罪考慮的情節又作為法定加重量刑的情形否則將有違法刑法禁止對這一行為作重復評價的原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