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交通肇事逃逸可否構成犯罪

導讀:
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構成不作為犯罪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特定的法律義務并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為。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根據在于其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不作為犯罪亦有其犯罪構成也是主客觀的統一。對于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構成不作為犯罪就應從以上三個方面考察。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中作為先前的交通肇事行為要引起作為義務從而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也必須具備上述條件。學術界一般認為交通肇事逃逸致死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義務來源在于肇事者的先行行為。那么淺析交通肇事逃逸可否構成犯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構成不作為犯罪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特定的法律義務并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為。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根據在于其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不作為犯罪亦有其犯罪構成也是主客觀的統一。對于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構成不作為犯罪就應從以上三個方面考察。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中作為先前的交通肇事行為要引起作為義務從而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也必須具備上述條件。學術界一般認為交通肇事逃逸致死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義務來源在于肇事者的先行行為。關于淺析交通肇事逃逸可否構成犯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構成不作為犯罪
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特定的法律義務并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為。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根據在于其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不作為犯罪亦有其犯罪構成也是主客觀的統一。通說認為不作為犯罪的構成需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行為人具有作為義務(2)能夠履行而沒有履行(3)不作為之不履行與危害結果之發(fā)生具有因果關系。對于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構成不作為犯罪就應從以上三個方面考察。
(一)交通肇事行為能否成為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
只有具有特定的作為義務的人才能構成不作為犯罪因此一定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犯罪構成的前提條件。而產生作為義務的來源大致有四種情況(1)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作為義務(2)職務或業(yè)務要求的義務(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4)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其中先行行為引起作為義務而不作為從而構成不作為犯罪的問題頗為復雜。
先行行為產生的作為義務源于法律的禁止規(guī)范。如果行為人因自己的行為給法律保護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險他就負有采取積極行動防止危險結果發(fā)生的義務即有責任保證這一危險不會轉變?yōu)閾p害結果發(fā)生的現實。具體說來先行行為引起作為義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先行行為具有使損害結果發(fā)生的現實危險性此乃基于先行行為構成不作為犯罪的關鍵。(2)先行行為必須是在客觀上違反義務的具有違法性但不必是有責的。(3)先行行為具有使結果發(fā)生的直接性。以上三者是先行行為引起作為義務構成不作為犯罪的必要條件。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中作為先前的交通肇事行為要引起作為義務從而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也必須具備上述條件。
學術界一般認為交通肇事逃逸致死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義務來源在于肇事者的先行行為。1但該先行行為是否限于肇事行為仍存在較大分歧。例如有的學者認為包括交通肇事在內的犯罪行為不能成為不為犯罪中引起作為義務的先行行為因為行為人犯罪后只有義務承擔刑事責任而沒有義務防止結果發(fā)生。2而有的學者則認為交通肇事犯罪行為可以成為先行行為。3
筆者認為對于犯罪行為能否成為先行行為應當區(qū)別對待。首先在故意犯罪中由于可能導致的危害結果正是行為人所追求的或者是行為人為追求其他結果所放任的要求行為人采取積極的措施防止其犯罪行為可能導致的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實際上就是要求行為人停止實施他渴望實施的某種行為這顯然是不現實的即不可期待的。因此故意犯罪行為不能作為引起行為人實施某種特定作為義務的先行行為。其次在過失犯罪中因為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是自以為能夠避免而未能避免或應當預見而未能預見的他并非追求或放任其行為的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從邏輯上說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結果若不是追求其發(fā)生又不是放任其發(fā)生就應避免或防止其發(fā)生。若已發(fā)生就應積極地去避免或制止可能發(fā)生的更進一步、更嚴重的危害結果并應盡力去消除已造成的危害。刑法對過失犯罪之所以要追究刑事責任就是因為他們的行為已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結果。他們承擔的刑事責任之所以比故意犯罪刑事責任要小些就是因為他們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對于整個犯罪的刑事責任而言行為人所承擔了防止進一步危害結果發(fā)生的義務是對其未承擔的那部分已經減去的刑事責任的補償以求得個人對社會的責任的平衡。這也是馬克思主義歷史唯物論中個人價值和個人與社會關系在刑法學上的體現。4從這一角度看可以要求行為人對其犯罪行為可能導致的危害結果采取積極措施以防止結果的發(fā)生亦即過失犯罪行為能夠作為先行行為的一種引起行為人的特定作為義務。因此交通肇事這種過失犯罪行為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作為引起特定法律義務的先行行為的。
(二)交通肇事中逃逸人的主觀心理
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而不作為犯罪是故意犯罪所以在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構成不作為的犯罪中對逃逸人主觀心理的把握也是認定逃逸構成不作為犯罪的關鍵。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可以分為兩個階段交通肇事階段和駕車逃跑致人死亡階段。第一階段是肇事階段行為人的主觀為過失對此大家均無異議。第二階段是行為人發(fā)現被害人受傷后為逃避法律責任棄之不顧駕車逃跑導致被害人死亡。在這一階段對行為人主觀心理的認定要通過全面分析受傷者負傷程度以及所處的環(huán)境以及逃逸人對其先前的肇事行為造成的損害是否明知來把握。若肇事者明知受害者流血過多不立即送往醫(yī)院救治就不能得救的情況下行為人逃逸不管的行為就可以認定逃逸人在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從受害者所處的環(huán)境看其受傷的程度雖不致達于死亡但若受害者被置于人跡很少的山路或者是在深夜行人極少等待較長時間也不會受到救護亦或在寒冷的季節(jié)因流血過多而有凍死的危險或者行為人為湮滅罪證將受害者撞傷后將其挪離現場棄置他處使其得不到他人的及時發(fā)現并救助行為人的這種棄置不管行為或將受害者移至他處的行為本身就包含著對受害者生命權益威脅的現實危險性當然可以認定逃逸人具有殺人的故意應以不作為故意殺人罪論處。至于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出于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則要依具體情形而定。[內容摘要]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種常見的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本文主要探討的主要問題是從理論上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構成不作為的故意犯罪以及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對具有逃逸情節(jié)的案件進行定罪處罰。筆者認為交通肇事行為能夠構成不作為犯罪的先行行為即交通肇事能
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是出于一種放任、聽之任之的態(tài)度即間接故意的心理。倘若受害者負傷程度并非致命肇事現場乃行人往來頻繁的場所、時間尚早、醫(yī)院就在附近受害者極有可能得到他人的及時救助或者行為人將受害者撞成重傷瀕臨死亡即使及時搶救(事后法醫(yī)診斷證明)亦無法避免其死亡行為人畏罪潛逃而受害者即刻死亡的即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即使有間接故意的心理其逃逸不管的不作為也不宜論之以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即不能成立故意殺人罪而應僅構成交通肇事罪一罪至于其逃逸行為則只是交通肇事的加重情節(jié)。如果行為人對肇事情況不明知而駕車“繼續(xù)行使”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所謂的“逃逸”在行為人的主客觀上無非是正常駕駛行為的連續(xù)化(例如甲某在深夜酒后開車將前方過路行為人影誤當作道路兩旁樹影之后突然發(fā)現車頭似有物體撞擊但因光線極弱加上酒后神志不清撞擊聲音微弱甲誤認為是道路兩旁的樹枝刮擦所致因而并未下車查看。直到第二天酒醒出車發(fā)現車頭有血跡尋至可能肇事地點發(fā)現被害人已經死亡)。在此行為人對先前肇事后果不知即使被害人死亡但由于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故意也不能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三)結論
綜上所述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肇事行為能夠成為不作為犯罪的先行行為即交通肇事逃逸在某些情況下符合不作為犯罪的犯罪構成能夠構成不作為犯罪。在具體案件中若通過考察整個案情能夠認定被害人只要得到即使救助就可以避免死亡而肇事者對這一現象明知又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即逃逸人主觀上具有故意且逃逸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關系時逃逸人就有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的可能。
交通肇事逃逸的各案分析
從司法實踐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況非常復雜。這類案件簡單地以交通肇事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都不免失當。筆者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的定性應當根據行為人逃逸時的主觀罪過及逃逸過程中的客觀行為按照犯罪構成理論依法予以正確界定。具體而言可依照以下不同情況予以定罪處罰
(一)交通肇事后被害人最終死亡而行為人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
(1)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傷勢嚴重(如腦部、心臟、肝臟等重要器官受傷)生命垂危即使肇事者及時搶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對這種情況行為人駕車逃跑被害人最終確又死亡的行為人只構成交通肇事罪。因為被害人死亡與行為人駕車逃跑行為沒有因果關系被害人死亡是行為人先前肇事行為的后果。對肇事者應當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適用“因逃逸致人死亡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guī)定。這類案件實質上不屬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
(2)行為人肇事將他人撞傷(包括輕傷和重傷)但并不具有致其死亡的現實危險性行為人逃逸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的。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對被害人的死亡可能是出于間接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輕信能夠避免但無論哪一種情況都不能夠認定行為人應當成立不作為的間接故意殺人罪。只是由于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與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之間存在著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所以應以交通肇事罪令行為人對他人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適用第三個量刑檔次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行為人肇事將他人撞傷(包括輕傷和重傷)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現實危險性行為人逃逸而被害人在被搶救途中再次發(fā)生交通事故直接被撞死或者由于醫(yī)生的嚴重不負責任或意外事件致其死亡的。這種情形下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因果進程因其他因素的介入而中斷行為人的防止后果責任已經轉移到其他因素的責任范圍中故不能讓行為人對該死亡結果負刑事責任而只能令其對先行的肇事行為負責因此只能定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后被害人死亡而行為人既構成交通肇事罪又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情形
行為人肇事將他人撞傷(包括輕傷和重傷)同時具有致其死亡的現實危險性行為人逃逸被害人因而未得到搶救而死亡或者雖被搶救仍未能免于死亡的。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在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同時亦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對之如何處罰理論界有不同的見解。有論者認為這種情況符合吸收犯的特征按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原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5筆者以為關于吸收犯的概念我國刑法理論界至今尚未達成共識而且據筆者看來為了使吸收犯與牽連犯等罪數形態(tài)區(qū)分開有必要保持吸收犯內涵的純凈即吸收犯只能是基于同一種犯罪的不同形式之間而形成的吸收關系。這樣上述情況就不能按吸收犯對待按數罪并罰較為合理。
(三)行為人肇事逃逸過程中再次發(fā)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的情形
(1)第一次肇事后倉皇逃走在逃跑過程中再次違反注意義務導致發(fā)生第二次交通肇事并致人死亡前后兩行為皆構成交通肇事罪對之不宜并罰而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個量刑檔次在此刑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2)第一次肇事后逃逸途中再次肇事且主觀罪過由過失轉化為故意這是指行為人第一次肇事后繼續(xù)實施原因相同的違章行為對先前的注意義務明知故犯造成肇事結果。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是肇事者為逃避罪責快速駕車逃跑不顧行人的安全而導致數人死亡。這種情況下其侵犯的客體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是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不能再論之以故意殺人罪。如河南南陽市某汽車駕駛學校教練員邊清明酒后駕車在將一婦女撞倒后為逃避罪責駕車逃跑。在不足300米的路段上連續(xù)9次撞車撞人致1人死亡傷11人撞壞“面的”車一輛三輪車2輛自行車8輛。6
(3)上兩種情形與前述第三、四、五種情況同時存在時即肇事者逃逸致被撞者死亡同時又再次肇事致其他人死亡。這種情況下應綜合上述原則進行相應的處理。限于本文篇幅對此不作詳細的闡述僅舉一例說明。比如行為人第一次肇事致人重傷且有死亡的現實危險性行為人對此也明知但放任其死亡而逃逸逃逸過程中再次肇事且主觀罪過由先前的交通肇事過失轉化為故意。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實際上分別實施了三個行為即基于過失的交通肇事的作為行為、間接故意心態(tài)支配下的不救助他人的故意殺人行為以及出于直接故意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作為行為對行為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以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個罪名依法實行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