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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致同伙死亡案應定敲詐勒索罪

李孟陽律師2022.01.26522人閱讀
導讀:

行為人欲通過“碰瓷”的方法即有意制造交通事故之后向對方勒索錢財不料卻致同伙死亡的案件應當如何定罪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暴某駕車趕至案發(fā)現(xiàn)場事故已發(fā)生隨后趕往醫(yī)院看望受傷的韓某。賀某留在現(xiàn)場待交警趕到后接受了調查。公安交通部門發(fā)現(xiàn)此事故疑點眾多請刑偵隊協(xié)助調查。后賀某交代了事實真相遂案發(fā)。筆者認為本案中賀某、韓某、暴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預備)他們在追趕攔截被害人王某駕駛的大貨車過程中致使同伙曹某死亡的行為同時觸犯了交通肇事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即按敲詐勒索罪(預備)定罪處罰。這表明行為人具有明確的犯罪故意。那么碰瓷致同伙死亡案應定敲詐勒索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為人欲通過“碰瓷”的方法即有意制造交通事故之后向對方勒索錢財不料卻致同伙死亡的案件應當如何定罪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暴某駕車趕至案發(fā)現(xiàn)場事故已發(fā)生隨后趕往醫(yī)院看望受傷的韓某。賀某留在現(xiàn)場待交警趕到后接受了調查。公安交通部門發(fā)現(xiàn)此事故疑點眾多請刑偵隊協(xié)助調查。后賀某交代了事實真相遂案發(fā)。筆者認為本案中賀某、韓某、暴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預備)他們在追趕攔截被害人王某駕駛的大貨車過程中致使同伙曹某死亡的行為同時觸犯了交通肇事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即按敲詐勒索罪(預備)定罪處罰。這表明行為人具有明確的犯罪故意。關于碰瓷致同伙死亡案應定敲詐勒索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為人欲通過“碰瓷”的方法即有意制造交通事故之后向對方勒索錢財不料卻致同伙死亡的案件應當如何定罪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由于行為人在主觀上是為了勒索他人財產客觀上又實施了制造勒索條件的預備行為因而構成敲詐勒索罪(預備)又因行為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不慎導致同伙死亡所以又觸犯了交通肇事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即按敲詐勒索罪(預備)定罪處罰。

人民法院報2007年6月5日第6版刊登了一起“碰瓷”卻致同伙死亡的案件案情大致是這樣的2006年3月15日10時許犯罪嫌疑人韓某、賀某、暴某、曹某密謀欲通過“碰瓷”的方法即有意制造交通事故向對方勒索錢財。當時他們商量的方法是選好目標車輛后用兩輛車互相配合前邊車先輕踩剎車后邊的車跟著踩死剎車讓在后面行駛的目標車撞到他們的后車上前車繼續(xù)行駛后車上的人下來跟目標車的司機要錢。后因暴某駕駛的小車后視鏡不是很清楚不好判斷與后車間的距離賀某等讓其到一邊等著暴某遂駕車去加油。11時許韓某、賀某、曹某等在一條主要交通干道上確定了自西向東行駛的王某駕駛的半掛大貨車為目標曹某、賀某分別駕駛一輛小車追趕超越后減速行駛。當曹某駕駛的前車(內乘韓某)突然制動后橫向停在路上緊跟其后的賀某隨后緊急制動并向左打輪正常行駛的大貨車司機王某發(fā)現(xiàn)情況后反應不及致使大貨車先將賀某的車撞到了路溝里而后繼續(xù)行駛撞到了曹某的前車造成曹某當場死亡、韓某受傷、三車損壞。暴某駕車趕至案發(fā)現(xiàn)場事故已發(fā)生隨后趕往醫(yī)院看望受傷的韓某。賀某留在現(xiàn)場待交警趕到后接受了調查。公安交通部門發(fā)現(xiàn)此事故疑點眾多請刑偵隊協(xié)助調查。后賀某交代了事實真相遂案發(fā)。

本案發(fā)生后對韓某等人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著多種意見。筆者認為本案中賀某、韓某、暴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預備)他們在追趕攔截被害人王某駕駛的大貨車過程中致使同伙曹某死亡的行為同時觸犯了交通肇事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即按敲詐勒索罪(預備)定罪處罰。理由如下

一、賀某、韓某、暴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預備)

我國刑法第22條第1款規(guī)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據(jù)此犯罪預備具有以下四個特征1.主觀上是為了實行犯罪的目的。這表明行為人具有明確的犯罪故意。只有在具體的犯罪故意支配下行為人才能為具體犯罪的實行行為準備工具、制造條件。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即為了實行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準備工具就是準備實行犯罪的工具例如為了入室盜竊而偷偷配置他人房間的鑰匙。制造條件是指創(chuàng)造有利于實行犯罪的各種便利條件例如尋找被害人、誘騙被害人前往犯罪場所、排除犯罪障礙、勾結犯罪同伙、商議犯罪的實行計劃等。3.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犯罪預備是故意犯罪在預備階段的一種結局形態(tài)行為人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如果已經超出了預備階段著手實行了犯罪就不可能是犯罪預備。未能著手實行犯罪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預備行為沒有實施終了由于某種原因不能繼續(xù)實施預備行為因而不可能著手實行二是預備行為已經實施終了但由于某種原因未能著手實行。4.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行為人本來打算實施完預備行為后著手實行犯罪但是由于出現(xiàn)了違背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行為人在客觀上不可能著手實行犯罪。1按照我國刑法第24條的規(guī)定如果行為人在預備階段自動放棄了犯罪預備行為或者自動不著手實行犯罪則屬于犯罪中止。所以在犯罪預備階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時才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關鍵區(qū)別在于行為是否進入了著手實行如果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如果沒有著手實行犯罪而是在犯罪預備階段由于行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而使犯罪被迫停止下來的則屬于犯罪預備。就敲詐勒索罪而言由于該罪是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對他人使用威脅的方法索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所以敲詐勒索罪的實行行為無疑是對他人進行威脅并索要財物的行為。那么開始對他人進行威脅并索要財物就是敲詐勒索罪的著手實行行為。如果行為人已經開始對他人進行威脅并提出了索要財物的要求之后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例如被害人拒不交付財產或者行為人被制服等)而未得逞的是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如果行為人還沒有開始對他人進行威脅并索要財物而是處在尋找機會、創(chuàng)造條件的階段待條件成熟后再向對方提出威脅并索要財物的要求時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提出威脅并索要財物的則屬于敲詐勒索罪的預備。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韓某、賀某、暴某、曹某密謀欲通過“碰瓷”的方法即有意制造交通事故向對方勒索錢財并制定了詳細的犯罪計劃之后又選擇了大貨車司機王某作為勒索的對象并對王某實施了追趕、攔截等行為。這一系列行為目的很明確就是在為其實施敲詐勒索犯罪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在韓某等人看來如果不制造這樣的交通事故就無法對大貨車司機王某提出威脅并索要財物。由此可見韓某等四人在主觀上已經明確地認識到了他們的這些行為都是在為其之后實施勒索財物的行為做準備他們也清醒地意識到僅僅有這些準備行為還不能實現(xiàn)非法獲取財物的目的要想非法獲取財物除了制造交通事故、創(chuàng)造勒索財物的機會以外還必須實施威脅對方并索要財物的行為。所以韓某等四人在主觀上完全符合犯罪預備的主觀條件。在客觀上韓某等四人制定了較為詳細的犯罪計劃并對大貨車司機王某實施了追趕、攔截、撞車等行為這一系列行為從本質上講都是為韓某等四人進一步實施敲詐勒索行為做鋪墊的預備行為。所以符合犯罪預備的第二個條件。其次從行為所處的階段來說韓某等四人的行為仍出于敲詐勒索罪的預備階段。如前所述敲詐勒索罪的實行行為是從對他人進行威脅并索要財物開始的在此之前的所有行為都是敲詐勒索罪的預備行為。

本案中韓某等四人只是實施了制定計劃、追趕、攔截、撞車等行為還沒有來得及對司機王某實施威脅并索要財物的行為。所以從事實來看韓某等人的行為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符合犯罪預備的第三個條件。最后韓某等人之所以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即由于韓某等人選擇目標錯誤以及操作失誤導致同伙曹某當場死亡、韓某受傷和三車損壞的后果以致無法繼續(xù)實施既定的向王某索要財物的行為。這一結局是出乎韓某等人的預料之外的所以也符合犯罪預備的第四個條件。綜上所述韓某、賀某、暴某、曹某四人的行為共同構成敲詐勒索罪(預備).但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對已經死亡的曹某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對韓某、賀某、暴某三人應以敲詐勒索罪(預備)追究刑事責任。

二、賀某等人的行為同時觸犯了交通肇事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即按敲詐勒索罪(預備)定罪處罰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客體要件是交通運輸安全客觀要件表現(xiàn)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即從事交通運輸?shù)娜藛T及其他人員主觀要件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可能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因為疏忽大意而投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行為人也可能有意識地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說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往往是輕信能夠避免結果的發(fā)生因而仍然是過失。

本案中賀某等人駕駛兩輛車在主要交通干線上追趕、攔截王某駕駛的大貨車顯然違反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43條關于安全駕駛的規(guī)定侵犯了公路的交通運輸安全而且在客觀上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受傷、3車損壞的結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體要件與客觀要件。需要說明的是賀某等人的行為后果雖然導致了同伙曹某的死亡而非其他人的死亡但這并不影響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因為造成同伙的死亡同樣侵犯了公路的交通運輸安全同樣符合致人死亡的客觀要件刑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并未對死亡等后果作出具體限定。人為地要求必須造成共犯人之外的其他人死亡就會不當?shù)乜s小交通肇事罪的處罰范圍。賀某等人也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體要件。在主觀上賀某等人有意識地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采用兩輛車攔截王某的大貨車自信能夠將危害結果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因為他們本打算“用兩輛車互相配合前邊車先輕踩剎車后邊的車跟著踩死剎車讓在后面行駛的目標車撞到他們的后車上前車繼續(xù)行駛后車上的人下來跟目標車的司機要錢。”2而且事實上他們也是這樣做的。這說明賀某等人已經預見到“碰瓷”會造成撞車的后果但同時他們相信能夠將危害結果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否則還如何讓后車上的人下來跟目標車的司機要錢?只是由于選擇對象錯誤以及大貨車司機反應不及才導致傷亡結果和財產損失的發(fā)生。所以賀某等人在主觀上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觀要件。

如前所述賀某、韓某、暴某的行為同時觸犯了敲詐勒索罪(預備)和交通肇事罪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處罰。由于我國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274條規(guī)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相比較顯然敲詐勒索罪的法定刑重于交通肇事罪所以應以敲詐勒索罪(預備)追究賀某、韓某、暴某的刑事責任。又因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的是“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鑒于本案的具體情況在對賀某、韓某、暴某追究敲詐勒索罪(預備)的刑事責任時可以不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三、賀某等人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114、115條的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是指過失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根據(jù)同類解釋的規(guī)則“以其他危險方法”僅限于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相當?shù)姆椒ǘ皇欠褐溉魏尉哂形:舶踩再|的方法。對那些與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不相當?shù)男袨椴还苁欠裎:舶踩疾荒苷J定為本罪。采用撞車的方法“碰瓷”雖然也危害到了交通運輸公共安全但是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相比較而言顯然其危險性程度是不能與后者相提并論的。所以賀某等人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賀某、韓某、暴某三人應對同伙曹某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碰瓷”卻致同伙死亡的行為如何定性一文的作者認為“本案中同案犯曹某的死亡如前所述其責任不應直接轉嫁到其他同案犯身上。”其理由主要是兩點一是在危險被臨時放大的情況下是犯罪人事前所無法認識的因此屬于一種意外事件而不屬于故意或者過失。二是共同犯罪人在法律上是作為一個整體即作為一種擬制的“法律犯罪人”而出現(xiàn)的一個人所實施犯罪時基于犯罪危險的放大而導致的個人受損無人承擔刑事責任同樣一個整體的擬制“法律犯罪人”基于危險的意外放大而導致的受損也不會有人承擔刑事責任3.

筆者認為這兩點理由都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如前分析賀某等人在主觀上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而非意外事件。根據(jù)我國刑法第16條的規(guī)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是意外事件。本案中賀某等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對撞車致?lián)p是有認識的完全有可能預見出現(xiàn)致人死亡的結果只不過對具體對象即同伙曹某的死亡沒有預見而已。需要指出的是沒有預見到同伙的死亡并不等于沒有預見到會致人死亡。只要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撞車行為可能導致他人的死亡(不管是導致目標對象死亡還是同伙死亡抑或是無關的其他人死亡)并且輕信能夠避免結果的發(fā)生那么行為人的主觀心態(tài)就符合我國刑法第15條的規(guī)定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結合本案的具體事實賀某等人對死亡結果的出現(xiàn)并非不能預見而是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不屬于意外事件。其次共同犯罪雖然具有整體性但是共同犯罪人在法律上并不是作為一種擬制的“法律犯罪人”而出現(xiàn)的。每一個共同犯罪人都是作為一個獨立的、實實在在的主體參加共同犯罪的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能有主、從之分所受的刑罰處罰也可能輕重有別甚至對各個共犯人所定的罪名也完全可能不同。

總之賀某、韓某、暴某三人應對同伙曹某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預備)他們在追趕攔截被害人王某駕駛的大貨車過程中致使同伙曹某死亡的行為同時觸犯了交通肇事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即按敲詐勒索罪(預備)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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