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的個人的損害能否計入損害總額

導讀:
違章人自己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應否計人損害之中有時涉及到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當適用何種程度的刑罰。但如果其受到重傷則其自身受到的重傷是否計人損害總額則可能影響到其行為是否構罪以及其行為應在什么幅度內量刑。對行為人自身受到的損害應否計入有不同看法。但作為社會的一員其自身受到損害也是社會受到損害自身承受損害結果并不意味著該損害不存在。因此交通肇事過程中違章人的違章行為導致自己受到損害的該損害結果不應計人損害總額之中。第二行為人造成自身受到損害的該行為的損害結果行為人自己已經承受對其自身已經承受了的損害結果又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讓行為人兩次承受了同一后果。那么交通肇事者的個人的損害能否計入損害總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違章人自己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應否計人損害之中有時涉及到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當適用何種程度的刑罰。但如果其受到重傷則其自身受到的重傷是否計人損害總額則可能影響到其行為是否構罪以及其行為應在什么幅度內量刑。對行為人自身受到的損害應否計入有不同看法。但作為社會的一員其自身受到損害也是社會受到損害自身承受損害結果并不意味著該損害不存在。因此交通肇事過程中違章人的違章行為導致自己受到損害的該損害結果不應計人損害總額之中。第二行為人造成自身受到損害的該行為的損害結果行為人自己已經承受對其自身已經承受了的損害結果又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讓行為人兩次承受了同一后果。關于交通肇事者的個人的損害能否計入損害總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交通肇事過程中違章人自己的人身或者財產也可能受到損害。違章人自己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應否計人損害之中有時涉及到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當適用何種程度的刑罰。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屬于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為人死亡了就不存在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問題。但如果其受到重傷則其自身受到的重傷是否計人損害總額則可能影響到其行為是否構罪以及其行為應在什么幅度內量刑。
對行為人自身受到的損害應否計入有不同看法。一種觀點認為違章人自己的人身損害亦應計人損害總額之中。因為第一刑法將某一行為規定為犯罪是因為該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在行為人自身受到損害時盡管該結果由行為人自身承受。但作為社會的一員其自身受到損害也是社會受到損害自身承受損害結果并不意味著該損害不存在。第二社會危害性的另一主要內容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在行為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該損害反映了行為人對防止社會危害結果發生義務的疏于履行損害結果越大反映行為人越沒有履行損害結果回避義務造成自身損害的同樣反映了行為人沒有履行損害結果回避義務因而不管是造成他人損害還是造成自己損害都反映了行為人具有一定的主觀惡性。第三解釋中關于死亡人數或者重傷人數的規定只涉及到人數的多少并沒有明確將違章人自身的損害排除在外。如果違章人的違章行為造成包括他自己在內的人受到傷害達到法律規定的人數就反映了違章人違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犯罪程度或者應當承受更重刑事責任的程度。這種危害性和單純造成他人人身受到損害的行為的危害性沒有本質區別。
另一種觀點認為違章人自身的損害不應計入損害總額之中。因為第一盡管行為人造成自身損害也使社會的特定狀態改變使得包括行為人自己在內的人身或者財產受到損害但行為人造成自己損害的并沒有侵害他人利益。我國法律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重傷等犯罪都規定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造成他人身體受到傷害而沒有將自殺行為、自傷行為規定為犯罪。另外解釋中規定的造成財產損失的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部分無力賠償只能是針對他人財產而言對自己的財產不存在賠償問題。因此交通肇事過程中違章人的違章行為導致自己受到損害的該損害結果不應計人損害總額之中。第二行為人造成自身受到損害的該行為的損害結果行為人自己已經承受對其自身已經承受了的損害結果又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讓行為人兩次承受了同一后果。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