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刑事賠償

導讀:
2、賠償的范圍不同刑事賠償范圍是基于行使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職權而產生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如錯誤的刑事拘留、錯捕、錯判、刑訊逼供或者在刑事程序中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而行政賠償的范圍則是基于各類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一共是分了三類,國家賠償分為刑事賠償、行政賠償還包括司法賠償,主要是根據應該盡賠償義務的主體不同而進行的分類,下面本篇文章為大家分享了關于“如何申請刑事賠償?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區別”的內容,歡迎閱讀。
如何申請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程序只有一種,即賠償請求人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處理不服,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賠償的復議決定不服,再向與復議機關同級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復議決定是最終決定。
1、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處理程序: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賠償,以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已經確認為前提。這一點與行政賠償的單獨提起的程序相同。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處理程序有以下內容:
(1)如果有兩個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人可以向任何一個提出賠償請求。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收到賠償請求之日起內作出決定,逾期不作決定或者請求人對賠償決定不服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或者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2、刑事賠償復議程序:
這一程序不適用于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情況。
(1)刑事賠償復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2)刑事賠償復議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作出復議決定,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內或自復議決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向與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
3、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程序:
(1)設置: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置賠償委員會,賠償委員會由3至7名審判人員組成。
(2)管轄:刑事賠償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管轄,如果賠償義務機關為人民法院的,則由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管轄。
(3)處理程序:是一種非訴程序,應自立案之日起內作出賠償決定,決定為終局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執行。
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區別
1、賠償義務機關不同
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軍隊保衛部門,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而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賠償的范圍不同
刑事賠償范圍是基于行使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職權而產生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如錯誤的刑事拘留、錯捕、錯判、刑訊逼供或者在刑事程序中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而行政賠償的范圍則是基于各類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3、賠償程序不同
刑事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但不得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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