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購買第三者強制保險付出了慘重代價

導讀:
事故發生后經欽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欽州港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本案例中黃某酒醉無證駕車存在重大過錯負主要責任本該為自己“買單”但由于吳某駕駛的牽引車正在辦理過戶手續沒有及時購買第三者強制保險就上路違反了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原本是對方負主要責任但因為沒有購買第三者強制保險吳某不得不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慘重代價對此次車禍付40的賠償責任遂法院作出以上判決。那么未購買第三者強制保險付出了慘重代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故發生后經欽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欽州港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本案例中黃某酒醉無證駕車存在重大過錯負主要責任本該為自己“買單”但由于吳某駕駛的牽引車正在辦理過戶手續沒有及時購買第三者強制保險就上路違反了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原本是對方負主要責任但因為沒有購買第三者強制保險吳某不得不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慘重代價對此次車禍付40的賠償責任遂法院作出以上判決。關于未購買第三者強制保險付出了慘重代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某駕駛的牽引車在行途中碰撞前方黃某醉酒后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致使黃某死亡。事故責任主次已定但各方對賠償比例各執己見。被害人黃某的家屬干脆將車主和掛靠公司一齊告上法庭討要說法。
2010年1月6日受害人黃某駕駛兩輪摩托在欽州進港大道與被告吳某駕駛的重型牽引車在進港大道火車站路口路段發生交通意外由于黃某無證醉酒駕駛并超越道路中心雙實線吳某雨天駕車卻沒有降低行駛速度致使兩車發生碰撞黃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經欽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欽州港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黃某去世后其一家悲痛欲絕妻子薛某訴稱由于丈夫意外死亡留下了一歲的兒子母親也因為受打擊太大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同時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為此受害人黃某家屬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
欽南區法院一審判決受害人黃某醉酒后無證駕駛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造成事故導致本人意外死亡經欽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欽州港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但是吳某所有的中型牽引車正在辦理過戶手續未能及時購買第三者強制保險便上路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黃某在此次車禍中存在重大過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吳某賠償給原告黃某家屬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9萬余元的60即5萬余元。
評析
筆者認為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自2006年7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進行賠償的責任保險。本案例中黃某酒醉無證駕車存在重大過錯負主要責任本該為自己“買單”但由于吳某駕駛的牽引車正在辦理過戶手續沒有及時購買第三者強制保險就上路違反了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原本是對方負主要責任但因為沒有購買第三者強制保險吳某不得不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慘重代價對此次車禍付40的賠償責任遂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