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出事后怎么辦

導讀:
但是交通事故的賠償程序的第一順序是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賠償由于車主未參加交強險造成受害人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這種結果是由于車主未履行法定義務所造成的應由車主首先在交強險的限額內賠償被害人損失。本案向我們提出了兩個焦點問題一是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如何承擔責任二是機動車被盜之后發生交通事故其他責任主體承擔責任之后如何向盜竊者追償。對拒不參加交強險是直接故意對造成被害人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后果是過失。它所承擔的侵權責任應當與其破壞的法治秩序相適應即在交強險的限額內承擔嚴格責任超出限額之外的責任應由其他責任主體來承擔。那么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出事后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交通事故的賠償程序的第一順序是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賠償由于車主未參加交強險造成受害人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這種結果是由于車主未履行法定義務所造成的應由車主首先在交強險的限額內賠償被害人損失。本案向我們提出了兩個焦點問題一是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如何承擔責任二是機動車被盜之后發生交通事故其他責任主體承擔責任之后如何向盜竊者追償。對拒不參加交強險是直接故意對造成被害人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后果是過失。它所承擔的侵權責任應當與其破壞的法治秩序相適應即在交強險的限額內承擔嚴格責任超出限額之外的責任應由其他責任主體來承擔。關于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出事后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對本案的研究過程中我們存在著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事故的發生是在機動車被盜期間發生而且是在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扣押期間被盜機動車車主對機動車已完全喪失了控制因此車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現因盜竊車輛的犯罪嫌疑人不明因此該損失應由保管不善的公安機關全部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公安機關由于對涉案物品保管不善造成機動車被盜而且在被盜期間發生事故存在過錯應負一定的法律責任。但是交通事故的賠償程序的第一順序是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賠償由于車主未參加交強險造成受害人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這種結果是由于車主未履行法定義務所造成的應由車主首先在交強險的限額內賠償被害人損失。
第三種意見認為由于本案中存在另一個責任主體身份不明的盜竊犯罪嫌疑人。一旦盜竊嫌疑人身份明確車主或公安機關是否有權追償追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我們必須在本案中加以研究。
本案向我們提出了兩個焦點問題一是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如何承擔責任二是機動車被盜之后發生交通事故其他責任主體承擔責任之后如何向盜竊者追償。
一、車輛所有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車輛所有權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實行強制保險制度而車輛所有全人違背這一強行法的規定因此其行為具有違法性。
2、存在損害后果。這一損害后果不是針對被害人人身損害這一后果而是針對受害人喪失向保險公司索賠這一機會而言。在正常的法治秩序下發生交通事故之后無論機動車有無責任受害人都能或多或少地從保險公司索賠到一定損失但由于車輛所有權人的違法行為使受害人喪失了從保險公司索賠的機會。這種索賠機會對受害人而言無疑是一種利益。剛剛頒布的侵權責任法第二條已經明確了侵權行為侵害的對象為“合法權益”所謂“權益”就包括了“權利”和“利益”。
3、車輛所有權人主觀上是有過錯的。對拒不參加交強險是直接故意對造成被害人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后果是過失。
4、存在因果關系。正是因為車輛所有權人的行為造成受害人喪失了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機會。
綜上所述車輛所有全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它所承擔的侵權責任應當與其破壞的法治秩序相適應即在交強險的限額內承擔嚴格責任超出限額之外的責任應由其他責任主體來承擔。
二、與其他責任主體的責任競合問題
從本案的案情我們可以看出車輛的盜竊人的行為也完全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由其承擔本案的全部損失也是合理的。這樣就出現了車輛的所有人與盜竊人的責任競合問題。如果讓車輛的所有權人在交強險的限額內承擔責任而讓盜竊人承擔全部的損失賠償責任則會出現受害人取得雙份賠償的不合理現象如果讓盜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不讓車輛所有權人承擔責任則會出現所有權人的違法行為沒有得到制裁而且還會出現被害人索賠不能的可能如果讓所有權人在交強險的限額內承擔責任之后再由盜竊人承擔不足部分的損失則面臨對盜竊人的制裁不力而且被害人同樣面臨索賠不能的可能性如果讓二者承擔連帶責任則無法律上的依據。
解決這種責任競合問題在我國法律上是能夠找到相應依據的。事實上在二者之間形成了一種不真正的連帶關系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擁有選擇權即根據被告人的賠償能力等各種因素由受害人在讓盜竊人全部賠償或者先由所有權人在交強險的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盜竊人賠償這兩種方案中選擇一種進行索賠。
這樣處理的合理性在于一是不論受害人選擇哪種方案都有法律上的依據二是盜竊人和所有權人來賠償都有可能囿于賠償能力的限制而使索賠落空或部分落空無奈之中把這種選擇權交給受害人比法律直接規定更加合理三是如果所有權人賠償之后還可以參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的規定向最終的責任人盜竊人追償。
三、公安機關的責任
這起案件是在公安機關扣押車輛期間發生被盜進而發生了交通事故而且盜竊人尚未歸案再加之車輛所有權人又未參加交強險因此就有人主張該損失應由公安機關全部賠償。公安機關是否承擔責任要有法律上的根據要有法理上的支持。
公安機關扣押車輛的行為是合法的但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被盜無疑是沒有盡到保管職責但是這種失職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顯然不存在因果關系的因此不構成一般意義上的侵權責任。但是受害人同樣存在著索賠機會上的損失這種利益損失與看管不善之間就存在了因果關系。對一般主體而言即使存在這種利益損失但不存在違法行為而不承擔侵權責任。而公安機關則直接擔負著與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的職責因此這種失職行為就構成了違法行為因此構成了侵權責任。它所承擔的責任也是不真正的連帶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