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只適用債務人自己的財產嗎

導讀:
留置權只適用債務人自己的財產嗎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此時該留置財產是否屬于債務人所有已不重要。債權既因留置財產而生債權人在該留置財產之上付出了自己的勞動如果將留置財產限于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有失公平。留置權的目的在于留置債務人的財產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實現債權的受償。因此留置權的成立不以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為唯一條件還要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的占有有一定關系。那么留置權只適用債務人自己的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留置權只適用債務人自己的財產嗎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此時該留置財產是否屬于債務人所有已不重要。債權既因留置財產而生債權人在該留置財產之上付出了自己的勞動如果將留置財產限于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有失公平。留置權的目的在于留置債務人的財產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實現債權的受償。因此留置權的成立不以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為唯一條件還要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的占有有一定關系。關于留置權只適用債務人自己的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留置權只適用債務人自己的財產嗎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留置僅限于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的動產不動產則排除在外。“債務人的動產”是債務人交付債權人占有的動產并非專指債務人所有的動產。盡管屬于第三人所有的動產但只要為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債權人且債權人合法占有該動產亦可成立留置權。
法律上設立留置權制度的原因在于保全對標的物有保值增值行為的特定債權而不在于標的物歸誰所有更不在于債權人是否知道該標的物的真正歸屬。因此只要對標的物有保值增值的行為債權人即可對由此產生的債權就其占有的標的物取得留置權。留置權所擔保債權的發生與該標的物的聯系比與債務人的聯系更密切。如修理合同中修理費債權是因修理行為而發生修理行為提升了標的物的價值。
因此賦予債權人對相應的動產以物權使其能通過物權的行使而實現其債權是合理的。此時該留置財產是否屬于債務人所有已不重要。債權既因留置財產而生債權人在該留置財產之上付出了自己的勞動如果將留置財產限于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有失公平。同時從維護占有的動產物權表征功能的角度債權人無從判斷留置財產的權屬關系此際也應肯定留置權的善意取得。
留置權的目的在于留置債務人的財產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實現債權的受償。若允許債權人任意“留置”債務人所有的、與債權的發生沒有關系的財產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過于絕對對債務人的利益則限制過甚有違公平原則與留置權制度的宗旨相悖。因此留置權的成立不以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為唯一條件還要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的占有有一定關系。
留置權如何適用
留置權只有在留置人到期不履行合同時才能依法實現。就是說如果留置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留置權人有權繼續占有留置物并限令留置人在兩個月以內或以上的合理期限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留置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義務的留置權人可與留置人協議將留置物折價、拍賣、變賣并用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留置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超過留置擔保債權數額部分應返還留置人
留置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留置擔保債權數額的部分留置權人仍有權要求留置人繼續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