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間接清償有哪些構成要件

導讀:
債的間接清償有哪些構成要件(一)須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一致。因而間接清償是有因行為故應有舊債務存在間接清償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倘若舊債務不存在或無效或被撤銷時則為間接清償合同之成立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新債務自然不成立。當然如有法律規定的無效或可撤銷情形又當別論當事人自可依法主張使間接清償合同失去效力。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所謂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因本案中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無協議第三人承擔義務是基于其向債權人的承諾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張權利。那么債的間接清償有哪些構成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的間接清償有哪些構成要件(一)須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一致。因而間接清償是有因行為故應有舊債務存在間接清償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倘若舊債務不存在或無效或被撤銷時則為間接清償合同之成立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新債務自然不成立。當然如有法律規定的無效或可撤銷情形又當別論當事人自可依法主張使間接清償合同失去效力。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所謂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因本案中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無協議第三人承擔義務是基于其向債權人的承諾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張權利。關于債的間接清償有哪些構成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的間接清償有哪些構成要件
(一)須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一致。
間接清償為合同行為故須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負擔新債務以清償舊債務之意思表示。當然債務既然可以由第三人清償自然也可以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間接清償合同.如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自愿承擔原債務人的債務但其新債務與舊債務的主要內容相同時則僅成立債務的轉移只有第三人承擔的新債務與舊債務異其要素時才成立間接清償。
(二)須有舊債務存在。
間接清償系以清償舊債務為目的而負擔新債務。因而間接清償是有因行為故應有舊債務存在間接清償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倘若舊債務不存在或無效或被撤銷時則為間接清償合同之成立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新債務自然不成立。此種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已履行了新債務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三)須新債務與舊債務之內容異其要素。
新債務之給付內容、種類必須合法確定而且可能履行固不待言而且給付之要素必須與原債務不同。比如對應支付金錢之債務換立借據變更履行期限或者變更履行地、給付數量等均非要素變更不屬間接清償而如約定以物品抵算因為已變更了債之客體標的這一要素故屬間接清償。同樣約定以對第三人享有之債權讓與給債權人因屬以債權清償金錢債務自然也屬間接清償約定由債務人開具支票清償債務時由于支票亦只是一種權利憑證而非金錢因而亦屬間接清償。
在間接清償新債務與舊債務之不同給付未必具有相等價值即便債權人接受債務人履行新債務所獲得的價值小于舊債務在新債務履行后舊債務仍然全部消滅。當然如有法律規定的無效或可撤銷情形又當別論當事人自可依法主張使間接清償合同失去效力。
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所謂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原債的關系必須有效成立。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
2、原債務具有可轉讓性。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質不能轉讓的債務當事人不能協議轉讓第三人也無法加入。
3、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分屬不同的主體。司法實踐中作為不同主體的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往往存在某種密切的關系。
4、債務加入無須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因為債務加入的行為并沒有給債務人增添負擔所以不必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但這種加入行為必須由債權人表示接受。
在審判實踐中常常有人將債務加入與履行承擔混為一談。所謂履行承擔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一種合同第三人依該合同對債務人負有履行債務人債務的義務。履行承擔與債務加入都是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但兩者有如下區別履行承擔中債權人對于第三人不享有債權不得直接請求履行而債務加入中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因本案中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無協議第三人承擔義務是基于其向債權人的承諾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張權利。故本案不是履行承擔而是債務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