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間接清償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導讀:
因而間接清償是有因行為故應有舊債務存在間接清償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倘若舊債務不存在或無效或被撤銷時則為間接清償合同之成立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新債務自然不成立。比如對應支付金錢之債務換立借據變更履行期限或者變更履行地、給付數量等均非要素變更不屬間接清償而如約定以物品抵算因為已變更了債之客體標的這一要素故屬間接清償。因為雖然債權人有兩個債權但債權人既已同意債務人以新債務清償舊債務即對債務人負有一定義務也就是說應先自新的、獨立的債權尋求滿足債務人如履行了新債務則等于同時履行了舊債務。那么債務間接清償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而間接清償是有因行為故應有舊債務存在間接清償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倘若舊債務不存在或無效或被撤銷時則為間接清償合同之成立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新債務自然不成立。比如對應支付金錢之債務換立借據變更履行期限或者變更履行地、給付數量等均非要素變更不屬間接清償而如約定以物品抵算因為已變更了債之客體標的這一要素故屬間接清償。因為雖然債權人有兩個債權但債權人既已同意債務人以新債務清償舊債務即對債務人負有一定義務也就是說應先自新的、獨立的債權尋求滿足債務人如履行了新債務則等于同時履行了舊債務。關于債務間接清償的成立要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間接清償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一)須有舊債務存在。
間接清償系以清償舊債務為目的而負擔新債務。因而間接清償是有因行為故應有舊債務存在間接清償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倘若舊債務不存在或無效或被撤銷時則為間接清償合同之成立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新債務自然不成立。此種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已履行了新債務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二)須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一致。
間接清償為合同行為故須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負擔新債務以清償舊債務之意思表示。當然債務既然可以由第三人清償自然也可以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間接清償合同。如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自愿承擔原債務人的債務但其新債務與舊債務的主要內容相同時則僅成立債務的轉移只有第三人承擔的新債務與舊債務異其要素時才成立間接清償。
(三)須新債務與舊債務之內容異其要素。
新債務之給付內容、種類必須合法確定而且可能履行固不待言而且給付之要素必須與原債務不同。比如對應支付金錢之債務換立借據變更履行期限或者變更履行地、給付數量等均非要素變更不屬間接清償而如約定以物品抵算因為已變更了債之客體標的這一要素故屬間接清償。同樣約定以對第三人享有之債權讓與給債權人因屬以債權清償金錢債務自然也屬間接清償約定由債務人開具支票清償債務時由于支票亦只是一種權利憑證而非金錢因而亦屬間接清償。
在間接清償新債務與舊債務之不同給付未必具有相等價值即便債權人接受債務人履行新債務所獲得的價值小于舊債務在新債務履行后舊債務仍然全部消滅。當然如有法律規定的無效或可撤銷情形又當別論當事人自可依法主張使間接清償合同失去效力。
債務間接清償的效力
(一)在間接清償如新債務不履行舊債務并不消滅所以舊債務之擔保等從債務自亦繼續存在。這是因為當事人簽訂間接清償合同系以清償舊債務為目的換個角度說即是債務人對舊債務的確認因而如間接清償合同系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則舊債務之訴訟時效即應中斷、重新起算合同如僅系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則舊債務之訴訟時效不中斷。
(二)間接清償合同成立后新債務當然成立。但此新債務并非舊債務的繼續而是異于舊債務之另一個債務。因此關于舊債務之抗辯在新債務不得主張此點應該是債權人接受間接清償主要的利益所在因為債務人不得以關于舊債務的抗辯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在間接清償更容易實現債權。
(三)新債務之清償期未屆至之前債權人不得行使舊債權只有新債務不能履行或無效或被撤銷時始能就舊債務請求履行。因為雖然債權人有兩個債權但債權人既已同意債務人以新債務清償舊債務即對債務人負有一定義務也就是說應先自新的、獨立的債權尋求滿足債務人如履行了新債務則等于同時履行了舊債務。
(四)新舊債務如均已屆清償期則因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并不消滅債權人自然可以請求履行新債務亦可以請求履行舊債務。債務人如履行新債務時舊債務隨同消滅反之如債務人履行舊債務時新債務失去了存在的原因亦隨同消滅。
(五)如間接清償合同系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則債權人是行使舊債權還是行使新債權不受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