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代位執行成立要件及行使情況

導讀:
債務代位執行成立要件及行使情況1.債務代位執行的成立要件有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的事實存在;被執行人必須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代位執行必須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 代位執行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并制作了履行通知書送達給第三人;第三人對代位履行債務必須沒有異議;代位執行必須發生在債務執行期間,即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才有可能發生代位執行。那么債務代位執行成立要件及行使情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代位執行成立要件及行使情況1.債務代位執行的成立要件有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的事實存在;被執行人必須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代位執行必須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 代位執行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并制作了履行通知書送達給第三人;第三人對代位履行債務必須沒有異議;代位執行必須發生在債務執行期間,即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才有可能發生代位執行。關于債務代位執行成立要件及行使情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代位執行成立要件及行使情況
1.債務代位執行的成立要件
(1)有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的事實存在;(2)被執行人必須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3)代位執行必須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 (4)代位執行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并制作了履行通知書送達給第三人;(5)第三人對代位履行債務必須沒有異議;(6)代位執行必須發生在債務執行期間,即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才有可能發生代位執行。
2.代位執行權的行使情況
(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
(2)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并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
(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4)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不屬于法律規定所指的異議;
(5)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
(6)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書后,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
(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究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8)在對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后,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