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債務是獨立之債嗎

導讀:
前者即如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變更保證債務原則上不隨之變更除非是如減輕主債務人的責任否則需經保證人書面同意方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后者指主債務體態之變更如主債務變為損害賠償債務時保證債務也變為損害賠償債務之保證例如花月梧向戲院保證名角西門吹吹于某日前往獻藝而后西門毀約花月技窮而無代西門履行之能力故此時主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之金錢債務花月之保證債務亦隨之變更。那么保證合同債務是獨立之債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前者即如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變更保證債務原則上不隨之變更除非是如減輕主債務人的責任否則需經保證人書面同意方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后者指主債務體態之變更如主債務變為損害賠償債務時保證債務也變為損害賠償債務之保證例如花月梧向戲院保證名角西門吹吹于某日前往獻藝而后西門毀約花月技窮而無代西門履行之能力故此時主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之金錢債務花月之保證債務亦隨之變更。關于保證合同債務是獨立之債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合同債務是獨立之債嗎
不是保證債務雖附從于主債務但并非主債務之一部分而是一個獨立的債務因此在附從范圍內其強度和范圍可以不同于主債務。例如可以就無條件之主債務成立附條件之保證關于保證合同發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保證人可以單獨行使保證人死亡繼承人原則上需繼承該保證債務等。
另需要指出在國家貿易中運用的“不可撤消保函”、“見索即付的保函”等則純粹為獨立于主債務的保證合同不因主合同無效、被撤消受到影響稱為“獨立保證”。但在我國司法實踐是嚴格區分國內和國家兩種情況的對于國內企業、銀行之間約定的獨立保證均采取否定態度。
保證合同的附從性是指什么
保證合同是依附于主債權合同而存在的隨主合同消滅而消滅其附從性具體表現在
首先在成立上保證以主合同的成立為前提。
其次受目的所限保證債務的強度和范圍不得強于或大于主合同債務如有超過應縮減至主合同債務的程度。如約定保證債務的利息高于主合同債務的利息的應縮減至主合同債務的利息約定主合同債務人僅就其重大過失負責的保證人也就只就其重大過失負責約定免除債務人部分債務的保證人的債務也相應降低約定主債務為附條件的只成立附條件的保證。
再次移轉上的附從性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最后變更消滅之附從性。所謂變更非指主債務范圍之變更而是主債務性質之變更。前者即如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變更保證債務原則上不隨之變更除非是如減輕主債務人的責任否則需經保證人書面同意方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后者指主債務體態之變更如主債務變為損害賠償債務時保證債務也變為損害賠償債務之保證例如花月梧向戲院保證名角西門吹吹于某日前往獻藝而后西門毀約花月技窮而無代西門履行之能力故此時主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之金錢債務花月之保證債務亦隨之變更。對此擔保法解釋13條予以了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