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如何計付

導讀:
二審判決生效后因二被執行人未自動履行某銀行于2001年5月21日向法院申請執行。針對設計院的上述異議法院經研究認為法院確定的設計院應當承擔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符合法律規定設計院的執行異議無法律依據并裁定駁回異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那么被執行人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如何計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審判決生效后因二被執行人未自動履行某銀行于2001年5月21日向法院申請執行。針對設計院的上述異議法院經研究認為法院確定的設計院應當承擔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符合法律規定設計院的執行異議無法律依據并裁定駁回異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關于被執行人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如何計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執行人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怎樣計付
案情介紹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與被執行人某公司、某設計院借款擔保糾紛一案一審法院于2000年8月28日作出判決一、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某銀行借款本金1000萬元利息38萬余元(計算至2000年1月20日自2000年1月21日起到判決生效之日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付)二、某銀行對設計院的抵押物(5767.45平方米房產)在620萬余元及利息數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案件受理費由公司承擔。判決后某銀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于2001年3月21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生效后因二被執行人未自動履行某銀行于2001年5月21日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執行
執行中因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決定執行擔保人設計院的抵押物。經法院委托有關部門評估認定上述抵押房產價值1529萬余元。后法院委托拍賣機構對該房產進行兩次公開拍賣均未成交。2002年8月9日法院裁定將抵押房產中的4172.54平方米作價836萬余元人民幣交付某銀行以抵償設計院應承擔的擔保債務。該給付款項的計算方式為①除判決認定應承擔的本金及利息外一審及二審期間的利息以應承擔的本金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付②自二審判決生效之日(2001年4月1日)至執行完畢之日的2002年8月9日以應承擔的本金及利息之和為基數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增加一倍計付遲延履行利息。
該案執行完畢后被執行人設計院就本案執行中計算的利息和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向法院提出異議第一該案二審是申請執行人上訴引起的故其不應承擔上訴后及二審期間的逾期還款利息第二抵押物一直被法院查封控制法院在執行中評估、拍賣抵押物占用了大量時間且這期間設計院并無妨礙執行行為即不存在不自動履行的問題因此其不應承擔法院處分抵押物期間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第三計付遲延履行債務利息應以判決確定的債務本金為基數而不應以判決的本金和利息之和為基數。針對設計院的上述異議法院經研究認為法院確定的設計院應當承擔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符合法律規定設計院的執行異議無法律依據并裁定駁回異議。
法律評析
第一關于申請人上訴期間的利息承擔問題。首先在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的情況下案件的生效裁判只能是二審裁判而不可能是一審判決。換言之從糾紛產生到法院作出生效的二審判決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一直處于未確定狀態。所以這段期間的債務利息應以欠款本金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付。其次從財產占有和受益的角度看不僅在判決生效之前而且在實際執行之前權利人的權利仍處于被侵害狀態。就本案而言無論哪一方當事人上訴主債務人在未實際履行還款義務前一直占有借款資金對該資金在事實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同時從合同約定和法律責任看債務人也一直處于逾期付款的事實狀態應承擔逾期付款的法律責任。因此不能因上訴人的不同就改變違約方應承擔的逾期付款債務利息和其他違約責任。
第二對處分抵押物期間債務利息的承擔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規定既具有對權利人進行民事補償的性質又具有對義務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進行經濟懲罰的雙重屬性。這里所謂“遲延履行期間”既包括從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日到立案執行日的期間也包括立案執行后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間。本案雖然被執行人設計院提供了抵押物但本案判決的內容是一般金錢給付義務而非特定物即房產的給付。抵押的房產只是保證權利人權利實現的一種擔保物不能代替金錢債務的給付。凡未嚴格按法律文書指定期限履行義務的都不屬對法律文書的自動履行。本案中法院對抵押房產進行評估、拍賣是依照法定程序對抵押物進行變價處分以實現債權人權利的強制執行過程該期間仍屬于被執行人遲延履行期間。理由是之所以會產生這樣一個強制執行期間完全是因被執行人遲延履行造成的換言之如果被執行人按生效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了法律義務就不會導致強制執行程序當然也不必經過評估、拍賣過程。因此被執行人依法應承擔該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債務利息被執行人設計院的第二個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判決書確定的債務利息在執行中應否列入計算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本金范圍問題。對一般債務糾紛案件法院在審理和判決時應嚴格依法按照債務來源和性質認定欠款本金和計算債務利息及其他違約金等。但是一旦法院判決生效后債務人必須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性向債權人全額支付判決確定的欠款本金、債務利息及違約金、賠償金等。這時判決書確定的上述各項給付內容就構成一個確定的債務履行總額(或整體)。如果被執行人不按期自動全額履行不僅構成對判決本金的遲延履行同時也構成對本金以外的其他給付義務(包括判決確定的債務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的遲延履行依法應當以判決書確定的債務履行總額為基數雙倍計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因此被執行人的第三個異議理由亦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