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履行期間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何時終止

導讀:
遲延履行期間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何時終止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那么遲延履行期間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何時終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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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履行期間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何時終止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金的種類
在我國現行強制執行規范中根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行為所指向的對象的不同可以將遲延履行金分為如下兩種
1、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此類遲延履行金僅當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給付標的物為以貨幣形式表現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時才得以適用。
2、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此類遲延履行金所指向的義務內容是執行名義所確定的被執行人須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給付金錢義務以外的其他義務如交付物品、票證、遷出房屋、退出土地、完成一定行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