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執行

導讀:
第三種觀點認為:在執行過程中,法院裁定被執行人向申請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對的,但計算的本金基礎應為貸款本息之和即133603.75元,而不僅僅只是貸款本金即100000元。而被執行人支付的遲延金應當支付給申請執行人,而不是上繳國家財政。該案中,被執行人未按時履行調解書中規定的金錢給付義務,作為對被執行人的一種懲罰,作為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一種手段,裁定被執行人向申請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有效的,也是合法的。那么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種觀點認為:在執行過程中,法院裁定被執行人向申請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對的,但計算的本金基礎應為貸款本息之和即133603.75元,而不僅僅只是貸款本金即100000元。而被執行人支付的遲延金應當支付給申請執行人,而不是上繳國家財政。該案中,被執行人未按時履行調解書中規定的金錢給付義務,作為對被執行人的一種懲罰,作為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一種手段,裁定被執行人向申請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有效的,也是合法的。關于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執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墾利縣支行。被告:某公司。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墾利縣支行與被告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以下協議:被告某公司欠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墾利縣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3603.75元(利息算至二OO四年五月二十日),本息合計133603.75元,于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原告一次性還清;自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至被告付款之日的新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由被告某公司與上項一并付清。該案在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被告未按時履行義務,為此原告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該案在執行過程中,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產生了以下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該案在調解書中已明確約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法院不應另行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第二種觀點認為:遲延履行金或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對不按時履行義務行為的一種制裁措施,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仍應裁定被執行人向申請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計算的本金基礎應為貸款本金即100000元,而不是貸款本息之和即133603.75元。第三種觀點認為:在執行過程中,法院裁定被執行人向申請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對的,但計算的本金基礎應為貸款本息之和即133603.75元,而不僅僅只是貸款本金即100000元。[評析]本案是關于遲延履行期間,如何計算遲延履行金或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問題的爭議,要想弄清這個問題,我們應該首先從法律規定入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給付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該條是對遲延履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的基本法律規定,對不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被執行人,不僅要支付遲延利息而且要加倍支付,對不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要支付遲延履行金。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該條是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適用的具體規定。通過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遲延履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是對逾期履行行為的一種懲罰措施,要想正確適用這項措施還必需明確以下幾個問題:1、遲延履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的性質第一,遲延履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是一種特定的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義務的懲罰性手段。其強制性體現在由法律直接規定、執行法院直接確定,而不通過審判程序確認,而且需要加倍支付”上。第二,遲延履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雖然是由執行法院在執行中直接確定,但它們仍然是一種民事補償手段,且其基礎是基于申請執行人的損失和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第三,遲延履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雖然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但其本身不是強制措施,因為強制措施是保證執行措施的實施的手段,強制措施中的罰款收繳后需要上繳國家財政。而被執行人支付的遲延金應當支付給申請執行人,而不是上繳國家財政。該案中,被執行人未按時履行調解書中規定的金錢給付義務,作為對被執行人的一種懲罰,作為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一種手段,裁定被執行人向申請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有效的,也是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