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怎樣確定

導讀:
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確定關于起算時間1、遲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時間。一是執行依據有明確規定給付期限的,應從執行依據確定的給付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計算至執行中實際履行之日止,被執行人只要將執行款項交到法院或匯入法院指定的帳戶內,即視為實際履行。一是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的原因,而致案件暫緩執行或中止執行的,暫緩執行或中止執行期間應計入遲延履行期間。三是分期付款的,出于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而形成的分期給付,或得到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分期給付,該期間不應計入遲延履行期間;被執行人出于單方面而分期給付的,計入遲延履行期間。那么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怎樣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確定關于起算時間1、遲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時間。一是執行依據有明確規定給付期限的,應從執行依據確定的給付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計算至執行中實際履行之日止,被執行人只要將執行款項交到法院或匯入法院指定的帳戶內,即視為實際履行。一是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的原因,而致案件暫緩執行或中止執行的,暫緩執行或中止執行期間應計入遲延履行期間。三是分期付款的,出于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而形成的分期給付,或得到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分期給付,該期間不應計入遲延履行期間;被執行人出于單方面而分期給付的,計入遲延履行期間。關于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怎樣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確定
關于起算時間
1、遲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時間。
一是執行依據有明確規定給付期限的,應從執行依據確定的給付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計算至執行中實際履行之日止,被執行人只要將執行款項交到法院或匯入法院指定的帳戶內,即視為實際履行。
二是執行依據未明確規定給付期限的,應以執行依據生效之日開始計算。
2、遲延履行利息的其他期間。
一是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的原因,而致案件暫緩執行或中止執行的,暫緩執行或中止執行期間應計入遲延履行期間。
二是執行過程中,非因被執行人致案件暫緩執行或中止執行的,如被執行人的財產進入評估、拍賣等情形,該期間不應計入遲延履行期間。
三是分期付款的,出于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而形成的分期給付,或得到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分期給付,該期間不應計入遲延履行期間;被執行人出于單方面而分期給付的,計入遲延履行期間。
關于利息標準
1、利率問題。《民訴法》未明確利息標準,在執行中對此產生就如本文所舉案例中提到的種種不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第229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2、同期貸款利率。對同期理解有不同觀點:有人認為是遲延履行發生時的貸款利率,也有人認為是債務實際履行時的貸款利率。我認為:按利率的期限長短,分為短期貸款利率、中長期貸款利率。按貸期的標準劃分利率檔次,分為六個月、六個月至一年、一至三年、三至五年、五年以上。根據遲延履行期間的長短比照貸款的期限劃分的相應利率檔次來確定。
關于計算基數
如本文的案例中判決給付金錢有本金與利息兩部分,那么遲延履行的債務基數是多少存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遲延履行的債務僅是借款本金部分,利息再計收遲延履行利息,就會有“利滾利、驢打滾”之嫌,重復計算復利,甚至會出現借款本金的利息超過法律保護的四倍限額。
第二種觀點認為,遲延履行的債務僅是給付金錢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遲延履行利息與法律文書主文中確定的利息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支付。判決中確定的支付利息,是對債務人由于不履行作為判決基礎的債務而確定的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實體責任。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對被執行人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而設定的一種責任,雖然遲延履行利息也具有補償損失的意義,但主要是懲罰性質,是對不履行法律文書行為的一種懲罰。我認同將給付金錢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作為計算基數,因為被執行人給付金錢的義務范圍包括本金和利息,遲延履行的債務并不排斥利息給付內容,遲延履行利息是強制執行措施一種,加重被執行人因不履行而承擔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