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婚前的債務能否因離婚而消滅

導讀:
夫妻間婚前的債務能否因離婚而消滅現行民法典規定的是夫妻約定財產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此夫妻約定財產制在成立、形式、效力和解除方面是應受民法典的制約。那么夫妻間婚前的債務能否因離婚而消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間婚前的債務能否因離婚而消滅現行民法典規定的是夫妻約定財產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此夫妻約定財產制在成立、形式、效力和解除方面是應受民法典的制約。關于夫妻間婚前的債務能否因離婚而消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間婚前的債務能否因離婚而消滅
現行民法典規定的是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是夫妻對其財產所作的約定是一種協議是基于特定身份關系上發生的財產約定制度同時受到其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雙重調整也是一種財產合同有適用民法典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只是主體和內容要受到一些限制。它體現了平等、自愿的契約自由原則同時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在本質上又是合同在契約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要受民法典的影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是對1980年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上加以補充和完善將夫妻約定財產制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領域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許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處分其財產權利。
合同債權作為特殊身份關系的夫妻之間的財產契約可以算是一種特殊的合同主要是由民法典調整但在契約的訂立、解除、違約責任等方面卻要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因此夫妻約定財產制在成立、形式、效力和解除方面是應受民法典的制約。
其次夫妻間婚前的債權債務不因結婚而混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有兩端一端是債權人一端是債務人。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了即所謂的混同。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主體只有在他們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才能組成具有特殊身份關系的聯合體。對外該聯合體具有整體的性質對內夫妻雙方并不因為婚姻關系的建立而各自喪失獨立的人格當事人雙方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是夫妻關系存續的前提。他們在婚前的債權債務不能因為結婚而混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