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財產僅限于債務人的動產嗎

導讀:
我國物權法中“債務人的動產”究竟如何解釋不無疑問。有觀點認為“債務人的動產”是指“屬于債務人所有的動產”。“債務人的動產”應解釋為債務人交付債權人占有的動產并非專指債務人所有的動產。留置權所擔保債權的發生與該標的物的聯系比與債務人的聯系更密切。此時該留置財產是否屬于債務人所有已不重要。債權既因留置財產而生債權人在該留置財產之上付出了自己的勞動如果將留置財產限于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有失公平。同時從維護占有的動產物權表征功能的角度債權人無從判斷留置財產的權屬關系此際也應肯定留置權的善意取得。那么留置財產僅限于債務人的動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物權法中“債務人的動產”究竟如何解釋不無疑問。有觀點認為“債務人的動產”是指“屬于債務人所有的動產”。“債務人的動產”應解釋為債務人交付債權人占有的動產并非專指債務人所有的動產。留置權所擔保債權的發生與該標的物的聯系比與債務人的聯系更密切。此時該留置財產是否屬于債務人所有已不重要。債權既因留置財產而生債權人在該留置財產之上付出了自己的勞動如果將留置財產限于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有失公平。同時從維護占有的動產物權表征功能的角度債權人無從判斷留置財產的權屬關系此際也應肯定留置權的善意取得。關于留置財產僅限于債務人的動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留置財產僅限于債務人的動產嗎
留置財產是否僅限于債務人所有的動產各國的立法不盡相同日本民法承認民事留置權的善意取得而日本商法則對商事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持否定態度瑞士民法和韓國民法承認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學界對此也存有一定爭議存在著肯定說、否定說、折中說等三種不同的觀點。
我國物權法中“債務人的動產”究竟如何解釋不無疑問。有觀點認為“債務人的動產”是指“屬于債務人所有的動產”。筆者認為結合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債務人的動產”應解釋為債務人交付債權人占有的動產并非專指債務人所有的動產。盡管屬于第三人所有的動產但只要為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債權人且債權人合法占有該動產亦可成立留置權。
法律上設立留置權制度的原因在于保全對標的物有保值增值行為的特定債權而不在于標的物歸誰所有更不在于債權人是否知道該標的物的真正歸屬。因此只要對標的物有保值增值的行為債權人即可對由此產生的債權就其占有的標的物取得留置權。留置權所擔保債權的發生與該標的物的聯系比與債務人的聯系更密切。如修理合同中修理費債權是因修理行為而發生修理行為提升了標的物的價值。
因此賦予債權人對相應的動產以物權使其能通過物權的行使而實現其債權是合理的。此時該留置財產是否屬于債務人所有已不重要。債權既因留置財產而生債權人在該留置財產之上付出了自己的勞動如果將留置財產限于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有失公平。同時從維護占有的動產物權表征功能的角度債權人無從判斷留置財產的權屬關系此際也應肯定留置權的善意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