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債務人的抗辯可否向債權人主張

導讀: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其目的僅在于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增大債權的一般擔保資力而非是以強制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直接使債權得到滿足為目的。如債務人認為債權讓與的基礎行為讓與合同無效可以隨時援用予以抗辯。那么次債務人的抗辯可否向債權人主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其目的僅在于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增大債權的一般擔保資力而非是以強制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直接使債權得到滿足為目的。如債務人認為債權讓與的基礎行為讓與合同無效可以隨時援用予以抗辯。關于次債務人的抗辯可否向債權人主張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次債務人的抗辯可否向債權人主張
根據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
代位權是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害及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時所行使的權利盡管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法律賦予債權人直接追索次債務人的權利這不僅具有程序意義而且具有實體意義即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創設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旦提起代位權訴訟則可越過債務人而將次債務人視為債權人的債務人。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其目的僅在于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增大債權的一般擔保資力而非是以強制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直接使債權得到滿足為目的。因此代位權是一項實體權利而非訴訟上的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如下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民法典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務人的抗辯權有哪些種類
1、讓與時設定的債務人抗辯權
債務人在債權讓與的當時所能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均可以據此對抗新債權人。在讓與時即已設定的抗辯包括在此時即已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一切抗辯。如當事人雙方雖訂有合同但債權并未實際產生債務人已經履行債務債務業已消滅債權人在訂立合同中有過錯因而債務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給付義務原合同違反法律無效因而不能繼續履行以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等。
2、債務人由讓與合同產生的抗辯權
由于我國立法上不承認債權讓與的無因性和獨立性故作為債權讓與基礎行為的債權讓與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影響債權讓與行為的法律效力。如債務人認為債權讓與的基礎行為讓與合同無效可以隨時援用予以抗辯。
3、債權讓與通知到達前債務人的抗辯權
讓與人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讓與合同后于讓與通知到達債務人前債務人享有一定的抗辯權。首先債權人讓與債權后本應不再享有讓與債權但債務人在不知讓與期間仍可以有效地向原債權人為給付并與其“實施關于債權的法律行為”例如約定清償期限、免除或代物清償也可以單方主張抵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