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非法集資行為中的債務數額

導讀:
案發前已歸還數額的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三款予以明確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據此集資詐騙犯罪當中已返還部分不應計入詐騙數額歸還的行為已證實行為人對這部分資金沒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的財產也并未因此而受損故案發前已歸還的本金的數額不應計入犯罪數額。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那么如何確定非法集資行為中的債務數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發前已歸還數額的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三款予以明確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據此集資詐騙犯罪當中已返還部分不應計入詐騙數額歸還的行為已證實行為人對這部分資金沒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的財產也并未因此而受損故案發前已歸還的本金的數額不應計入犯罪數額。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關于如何確定非法集資行為中的債務數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確定非法集資行為中的債務數額
(一)關于各種數額的具體分析
1、對預扣的利息是否計入犯罪數額的認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后案發前支付的利息是否要從犯罪數額中扣除要根據利息支付的時間具體決定。
2、對于復利的數額是否應計入犯罪數額的認定
復利是指利息產生利息行為人在借款到期后與借款人約定暫不支付利息而將利息計入本金重新簽訂協議。本金與約定的利息重新計算再形成新的數額。
3、關于存在續借行為的數額認定
續借即行為人在借款到期后支付約定利息本金繼續借用的情況。
4、案發前后已歸還數額的認定
依據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明確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集資詐騙罪犯罪數額的認定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兩罪同屬于非法集資類犯罪二罪的實行行為均系非法集資行為區別的關鍵在于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因此前者是后者的基礎性罪名但二罪在構成要件行為方式上均有不同。故二罪的數額認定也存在不同對案發前歸還的數額的處理也有所不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三款對集資詐騙罪的數額也予以了規定。
(一)關于各種數額的具體分析
1、案發前已歸還的本金的數額不應計入犯罪數額。
案發前已歸還數額的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三款予以明確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從該規定來看完全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也符合該罪的客觀實際又具備實踐可操作性(1)集資詐騙罪屬于目的犯應當從非法占有目的實現的角度來認定詐騙數額。所以“詐騙數額”應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據此集資詐騙犯罪當中已返還部分不應計入詐騙數額(2)歸還的行為已證實行為人對這部分資金沒有非法占有目的(3)被害人的財產也并未因此而受損故案發前已歸還的本金的數額不應計入犯罪數額。
2、對于利息的認定
對于支付的利息與返還本金不同對于計算詐騙數額時利息是否扣除及如何扣除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意見有觀點認為支付利息本質上屬于對其實際騙取資金的處分而且利息是否計入詐騙數額還涉及贓款的認定、追繳以及其他受害人的公平受償問題故原則上應當計入詐騙數額。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