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形式多變,對P2P網絡非法集資行為需要加強刑法管制

導讀:
P2P網貸平臺一般會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為風險保障金,防止壞賬的產生;而非法集資則主要是欲進行非法占有且不予歸還,故缺乏防止壞賬產生的相關風險保障機制。P2P網貸平臺只是作為一個借貸雙方的中介機構而已,并未實際擁有資金所有權,而非法集資則是非法吸收并占有投資人的資金。刑法對非法經營罪設定了兜底條款,對于司法實踐中嚴厲打擊非法經營行為,維護國家正常經濟秩序,確有積極意義。應當如何做好P2P網絡集資行為的法律規制和有效監管,專家學者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議。那么非法集資形式多變,對P2P網絡非法集資行為需要加強刑法管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P2P網貸平臺一般會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為風險保障金,防止壞賬的產生;而非法集資則主要是欲進行非法占有且不予歸還,故缺乏防止壞賬產生的相關風險保障機制。P2P網貸平臺只是作為一個借貸雙方的中介機構而已,并未實際擁有資金所有權,而非法集資則是非法吸收并占有投資人的資金。刑法對非法經營罪設定了兜底條款,對于司法實踐中嚴厲打擊非法經營行為,維護國家正常經濟秩序,確有積極意義。應當如何做好P2P網絡集資行為的法律規制和有效監管,專家學者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議。關于非法集資形式多變,對P2P網絡非法集資行為需要加強刑法管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P2P網貸平臺性質的認定
作為“互聯網+”在金融領域的重要表現形式,P2P網貸平臺近年來發展迅猛,但由于監管技術上的困難和法律空白,現實中也存在一些不具有任何投資意義的欺詐項目。了解公眾融資的“法律紅線”,即何為非法集資,是準確界分P2P網貸平臺合法與非法性質的前提和關鍵。
對于互聯網眾籌的界定,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李曉明認為,所謂互聯網眾籌,是指為滿足融資人獲取項目發展資金、企業或個人貸款以及其他需求,允許其借助在線網絡平臺面向社會公眾(個人或機構)募集小額資金的行為統稱。通常情況下,互聯網眾籌項目發起人需要在眾籌平臺進行認證,審核通過后,平臺工作人員會對項目進行包裝指導,并設定籌資目標和天數,在設定天數內達到目標后,即在互聯網眾籌融資成功后,平臺會通過一定方式把資金交給項目發起人,即告完成互聯網眾籌融資。
如何區分P2P網貸平臺是用于互聯網眾籌還是非法集資,江蘇省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鮑杰認為:一是看對外放貸是否先于債權轉讓。P2P網貸是先放貸,在獲得真實合法的債權之后再進行轉讓;而非法集資通常存在資金用途不明確且非法占有的行為。二是看債權轉讓的數額是否超過對外放貸的數額。P2P模式對外放貸的數額是不能超過債權轉讓數額的;而非法集資的對外放貸金額則一般大于轉讓的債權數額。三是兩者壞賬率存在區別。P2P網貸平臺一般會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為風險保障金,防止壞賬的產生;而非法集資則主要是欲進行非法占有且不予歸還,故缺乏防止壞賬產生的相關風險保障機制。四是資金的實質所有權不同。P2P網貸平臺只是作為一個借貸雙方的中介機構而已,并未實際擁有資金所有權,而非法集資則是非法吸收并占有投資人的資金。
非法經營與金融創新之爭
在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中,準確把握刑法中非法經營與金融創新的界定,也是難點問題之一。
刑法對非法經營罪設定了兜底條款,對于司法實踐中嚴厲打擊非法經營行為,維護國家正常經濟秩序,確有積極意義。但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楊輝忠提出,這種兜底性的規定也存在較多爭議。對于現行的非法經營罪不應再進行擴張解釋,而應該限縮它的適用范圍,也就是說,在沒有新的明確的刑法解釋的情況下,不宜輕易將一個類似的經濟違法行為解釋成非法經營犯罪行為。對此,鮑杰補充說,雖然非法經營犯罪行為并非傳統意義上的金融犯罪,但刑法中該罪包含非法經營金融活動的條款,其也是重要的金融犯罪行為。我國現代金融業發展比較晚,為了能控制風險,金融法律從誕生之初就具有濃重的公法屬性,即“法無授權不可為”,無論從經營主體、經營范圍、行為方式、特殊許可等多方面都需要法律、法規、規章等的授權。如果未經許可從事金融業務,輕則受到行政處罰,重則可能面臨刑事制裁。刑法中“非法經營”與金融創新界定的關鍵點就在于是否“違反國家規定”。
如何加強P2P網絡眾籌的法律規制和行政監管
實踐中,除了傳統意義上的債券型眾籌,利用P2P平臺發行股票、集資買房、銷售理財產品甚至涉嫌洗錢犯罪等也時有發生。應當如何做好P2P網絡集資行為的法律規制和有效監管,專家學者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對于P2P網絡眾籌的刑事規制,李曉明建議應從以下方面作出努力:第一,保持刑法的謙抑性,推動前置法的完善。對P2P網絡眾籌平臺規制的重點應放在監管上,刑事處罰應處于后置位置,只有在民事責任承擔和行政處罰無法解決相關問題時,刑法才能介入。第二,嚴格刑法解釋的出臺,避免主觀歸罪。通過嚴格解釋限定犯罪成立的范圍,避免主觀歸罪,不當擴大刑法的懲罰范圍。第三,嚴密刑事法網,增強刑法威懾力。在刑事政策方面,刑罰輕緩化并不意味著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放縱,但是一味地輕緩或寬大也不足以威懾犯罪,對于社會穩定和創造繁榮環境并不一定有利。因此,在具體制定刑法規范時,尤其在嚴密刑事法網時,需要從增強刑法的威懾力方面考慮,該嚴密的要嚴密,該嚴謹的要嚴謹,該懲罰的就不能姑息。第四,完善刑罰措施。一方面,在刑罰體系上要注意刑罰種類的優化配置,深化財產刑改革,建立刑罰執行完畢后附隨性經濟賠償制度,以利于對投資者損失的彌補;另一方面,逐漸增加和擴大資格刑在懲治經濟犯罪中的適用比例。
對于P2P網絡集資行為的法律定位和有效監管,楊輝忠認為,應具體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明確P2P網貸平臺的性質,P2P網貸平臺本質上屬于信息中介服務機構,不能利用該平臺進行自融資業務。二是建立嚴格的P2P網貸平臺行業準入制度,加快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并確定銀監會對P2P平臺的監督主體地位。三是司法機關與行政監管機構應加強合作,形成打擊非法P2P網貸平臺的合力。
對于檢察機關在打擊互聯網金融眾籌方面的作用發揮,鮑杰建議:一方面,檢察機關要提升打擊犯罪的精準化水平,積極參與互聯網金融領域專項整治。對于P2P網絡集資行為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洗錢等犯罪的,特別是一些危害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集中力量、加大力度,依法予以打擊。另一方面,在對P2P網絡集資進行法律評價時也需要有“度”,在辦理相關案件時,要嚴格把好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防止刑法的過度介入影響正在成長過程中的網絡金融創新的健康發展。在司法辦案過程中,應防止就案辦案、機械辦案,慎重使用強制措施,慎重扣押涉案財物,堅決防止利用辦案插手經濟糾紛,干擾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切實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依法保障企業健康發展,真正做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