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權債務因混合而消滅是否有法律依據

導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條債權債務混同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所以夫妻雙方在婚前的債權債務不能因為結婚而混同。因此夫妻約定財產制在成立、形式、效力和解除方面是應受合同法的制約。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那么夫妻債權債務因混合而消滅是否有法律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條債權債務混同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所以夫妻雙方在婚前的債權債務不能因為結婚而混同。因此夫妻約定財產制在成立、形式、效力和解除方面是應受合同法的制約。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關于夫妻債權債務因混合而消滅是否有法律依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債權債務因混合而消滅是否有法律依據
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條債權債務混同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了即所謂的混同。但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主體只有在他們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才能組成具有特殊身份關系的共同體。對外該共同體具有整體的性質對內夫妻雙方并不因為婚姻關系的建立而各自喪失獨立的人格當事人雙方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是夫妻關系存續的前提。所以夫妻雙方在婚前的債權債務不能因為結婚而混同。
夫妻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為夫妻一方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否定了之前婚姻法關于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若干年后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因此離婚后王某依然享有婚前對孫某的個人債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將夫妻約定財產制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領域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許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處分其財產權利。
合同債權作為特殊身份關系的夫妻之間的財產契約可以算是一種特殊的合同主要是由婚姻法調整但在契約的訂立、解除、違約責任等方面卻要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因此夫妻約定財產制在成立、形式、效力和解除方面是應受合同法的制約。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共同債務的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約定財產制共同債務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