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屬于債務人財產

導讀:
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的債務人財產也存在產生收益的可能這部分財產應屬于債務人財產。在破產程序中法院可能裁定準許債務人繼續其營業這時因企業繼續經營所獲收益屬于債務人財產。因這些物權而產生的對他人的物權請求權當然構成債務人財產。那么哪些不屬于債務人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的債務人財產也存在產生收益的可能這部分財產應屬于債務人財產。在破產程序中法院可能裁定準許債務人繼續其營業這時因企業繼續經營所獲收益屬于債務人財產。因這些物權而產生的對他人的物權請求權當然構成債務人財產。關于哪些不屬于債務人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哪些不屬于債務人財產
下列財產不屬于債務人財產
(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3)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4)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5)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6)破產企業內的社團經費及其擁有的財產。破產企業內的社團主要有企業的黨團組織和工會組織
(7)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
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
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而債務人財產大致包括以下兩大類
1、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所取得的財產
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仍然可以從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動比如決定繼續履行破產企業尚未履行的合同等這就存在著取得財產的可能。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的債務人財產也存在產生收益的可能這部分財產應屬于債務人財產。在這一時段內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實物財產也包括財產權利。主要有以下幾種
(1)因破產企業債務人的清償和財產持有人的交還而取得的財產。
(2)因未履行合同的繼續履行而取得的財產。由于這種合同屬于雙務合同破產財產在接受給付時有相應的給付而且這種給付通常具有等價性質。
(3)由破產企業享有的投資權益所產生的收益。例如公司股份的年終分紅在合資企業中獲得的利潤分配。
(4)破產財產所生的孳息或轉讓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的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帶來的收益以及破產財產轉讓價值超過其賬面凈值的差額部分。
(5)繼續營業的收益。在破產程序中法院可能裁定準許債務人繼續其營業這時因企業繼續經營所獲收益屬于債務人財產。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財產。包括因他人侵犯破產企業權利(包括無形資產權)而獲得的賠償債務人因開辦人補足注冊資金所獲得的財產因債務人財產被錯誤執行而執行回轉的財產等。
2、破產案件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
破產案件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指債務人在破產宣告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包括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相關財產權利。其主要構成為
企業自有的財產。企業自有的財產是指債務人企業所有的資產包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資產。主要包括
(1)企業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這部分資產指企業現存的所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包括注冊資本、利潤主要包括企業的發行股票或者債券所籌集到的資金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資產等。
(2)破產企業享有的土地、水流、礦產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水面使用權、采礦權。
(3)設定了擔保權益或優先權的財產。
屬于債務人企業的財產權利。債務人財產包括債務人企業所享有的一切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應當由債務人企業行使的物權。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具有排他性為典型的財產權利主要有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礦業權、占有權、抵押權、留置權、典權等形式。因這些物權而產生的對他人的物權請求權當然構成債務人財產。
(2)應當由債務人企業行使的債權。
(3)應當由債務人企業行使的證券權利。破產宣告前債務人企業因為票據行為、購買債券、股票等法律行為取得票據、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作為上述證券持有人享有的證券所代表的財產權利構成債務人財產。
(4)應當由債務人企業所有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一般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知識產權主要是指債務人企業在工業產權方面的權利即專利權、商標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或專有技術的權利等。
(5)債務人企業享有的股東出資繳納請求權。法人被宣告破產時不論它的成員或股東的出資期限是否已到期凡承諾繳納出資的法人成員或股東只要其尚未完全向債務人企業全額繳納出資的均應當繳納債務人企業同時享有要求繳納出資的請求權。
(6)其他財產權利。凡是債務人企業享有的、可以用財產價值衡量并可以變現為金錢利益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財產權利如債務人企業享有的專有技術、商號等也應當列入債務人財產。如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的依該代位求償權享有的債權亦屬于債務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