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能否受理債權人的訴訟

導讀:
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能否受理債權人的訴訟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能受理債權人的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這里的法律依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項“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那么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能否受理債權人的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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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能否受理債權人的訴訟
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能受理債權人的訴訟。
債權人起訴對方最好在其離開住所地一年以內起訴因為有如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債權人起訴后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法院首先看原告的證據充不充分如果充分法院可以公告傳喚被告公告期限屆滿被告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這里的法律依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項“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