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能否受理和判決

導讀:
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能否受理和判決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債權人起訴對方最好在其離開住所地一年以內起訴,因為有如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能否受理和判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能否受理和判決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債權人起訴對方最好在其離開住所地一年以內起訴,因為有如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能否受理和判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能否受理和判決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債權人起訴對方最好在其離開住所地一年以內起訴,因為有如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項:“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p>
2、債權人起訴后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法院首先看原告的證據充不充分,如果充分法院可以公告傳喚被告,公告期限屆滿,被告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這里的法律依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項:“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