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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的債務錯誤的解決

王學瑞律師2022.01.24688人閱讀
導讀:

目前,對于離婚時涉及到的債務承擔的問題是很多的。對于離婚案件中債務的處理,一直以來是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難題。《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人民法院判決償還,容易導致債權人申訴,認為法院以審判權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使債權難以實現,這些都是難題。本文試圖對離婚案件當中關于債務問題處理難的成因、存在的問題及危害、對策、司法救助的分析。即債權人雖然有到期主張債權的權力,債務人亦有在債務未到期之前不履行給付義務的權力。那么離婚訴訟中的債務錯誤的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對于離婚時涉及到的債務承擔的問題是很多的。對于離婚案件中債務的處理,一直以來是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難題。《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人民法院判決償還,容易導致債權人申訴,認為法院以審判權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使債權難以實現,這些都是難題。本文試圖對離婚案件當中關于債務問題處理難的成因、存在的問題及危害、對策、司法救助的分析。即債權人雖然有到期主張債權的權力,債務人亦有在債務未到期之前不履行給付義務的權力。關于離婚訴訟中的債務錯誤的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論文提要:結婚是人生大事,離婚更是人生重要的事,做為一個家庭的解體,由此而帶來的經濟上的問題顯然是無法回避的,人們在爭著對于現有的財產進行分割而絞盡腦汁的同時,不要忽視對應承擔的債務加以重視,否則會遇到更多的麻煩。目前,對于離婚時涉及到的債務承擔的問題是很多的。離婚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中,假借離婚逃避債務,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通過制造虛假債務,多占財產、化解個人債務,侵害婚姻無過錯方利益等情況卻屢見不鮮。對于離婚案件中債務的處理,一直以來是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難題。這難題不僅僅是當事人舉證、取證難度大,法官認證、判決的難度也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條規定難以運作:審判實踐中對“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難以認定,難以取證。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或主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也難以舉證,最后導致法院判決難。如何用共同財產清償共同債務,離婚時共同財產一般價值很低,甚至無價值,如果用這些財產抵償債務,分明是幫助離婚當事人銷售舊財產,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通過迫賣、變賣程序,訴訟成本將加大。“由雙方協議償還”,很容易讓當事人鉆法律空子,使債務歸一方,另一方不承擔償還義務。如果承擔償還義務的一方不具備償還能力,就更加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由人民法院判決償還,容易導致債權人申訴,認為法院以審判權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使債權難以實現,這些都是難題。本文試圖對離婚案件當中關于債務問題處理難的成因、存在的問題及危害、對策、司法救助的分析。

隨著社會主義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正快速進入了一個新時代,人們的思想也隨著時間的推移不同程度的發生了變化。在新的形式下給我們的審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來離婚案件一直是我們民事審判工作中的普遍問題也是重點問題,其中債務處理,一直是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難點。這難點不僅僅是當事人舉證、取證難度大,法官認證、判決難度也大,尤其是法律法規的規定較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與其他法律的規定還不盡統一,嚴重地影響審判實務,這是最大的難題。下面就離婚債務處理難的成因、存在的問題及危害、對策、司法救助作如下分析:

一、法條間的沖突原因

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第2款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1]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即債權人雖然有到期主張債權的權力,債務人亦有在債務未到期之前不履行給付義務的權力。

債權轉讓: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將債權移轉于第三人。

如果是發生了一個債務的轉讓的話,那么必須要符合債務轉讓的程序。這個債務轉讓有什么程序呢?就是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債務轉讓的程序,首先必須要轉讓和受讓人之間有一個轉讓的合同,其次更重要的就是轉讓的時候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就是債務人必須明確向債權人請求,問他同不同意。為什么在債務轉讓的情況下,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呢?這個原因也很簡單,因為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協議的時候,債權人是基于對債務人的了解才和他訂約的,但是現在債務人把債務轉讓給其他人,其他人是不是能向債權人履行合同,債權人根本不清楚啊。如果你沒有取得我的同意,就隨便將債務轉讓的話,那新的受讓人究竟是張三還是李四我根本不清楚,他究竟有沒有錢還,他能不能履行義務我也一無所知。最后你轉讓出去以后,我的債權怎么能夠得到保障呢?所以從保障債權的角度出發,任何國家的法律都要求在債務轉讓的情況下都要取得債權人的明確同意。原則上講,還必須是原來的債務人向債權人提出,要求取得他的同意,這樣我們才說完成了一個債務轉讓的程序。[2]

離婚案件當中對債務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當事人為各自不同的目的給法院的審理設置困難

1、離婚當事人雙方均不提供有外債。這種當事人往往負債較多,且多是共同債務,雙方合意不舉債,目的是逃避債務,使債權人無法追要。2、一方提出有共同債務,另一方否認有債務。這種往往是夫妻一方有過錯導致的離婚,或者有過錯方要求離婚,無過錯方明知有債,卻不承認有債,導致法院認證難。3、一方認為是共同債務,另一方認為是舉債方個人債務。這種情況往往是借債人要求離婚,另一方為了多得財產,而不承認是共同債務。4、一方或雙方搞假債務。虛假的債權人多半屬造假當事人的近親屬。目的使法院無法質證、認證,從而侵占對方應得財產的份額。5、一方把個人的違法行為或揮霍所負的債務,稱是共同債務。這種當事人主要掌握了對方沒有證據證明是個人債務而為的。6、一方主動承擔全部債務并放棄其他財產分割。這種心態的當事人多為假離婚,真逃債。讓一方占有全部財產,帶著子女過舒坦日子,自己一無所有,企圖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3]

三、個別法條指導實踐所存在的問題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長期以來,我國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問題時,不僅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還審理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所負的對外債務問題,在離婚判決中確定債務的多少,劃分各自清償的份額。但是,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從程序法的角度來看,有違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且有損判決的嚴肅性;從實體法的角度來看,有違債務清償的基本原理,既侵害了債務人的利益更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債務與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債務并不意味著有責任。債務人會由于許多事實原因或法律上的權利原因而無須清償債務,如債權人的放棄、訴訟時效的超過等,在這些情況下,人民法院如何令夫妻連帶清償共同債務呢?既然將夫妻共同債務規定為連帶債務,那么作為債權人可以要求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清償債務,也可以兩人要求清償債務,而法院若將債務在夫妻之間進行按份分配,不僅有違不告不理的訴訟法原則,而且剝奪了債權人的選擇權。筆者認為,如果說離婚夫妻對債務分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尚可以成立,那么,人民法院以判決的方式在離婚夫妻之間分配債務,顯然也是沒有任何法理依據的,這是國家司法權侵犯當事人私益的侵權行為。再說,如果所確認的債權債務關系或債務數額尚存爭議,法院裁判文書的嚴肅性何在?司法權威何在?就以上觀點作以下祥細論述:

(一)在程序上違背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

在審判實踐當中離婚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無論是以何種方式存在,只要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無論雙方婚姻關系是否存在,雙方對該類債務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所以,這類債務仍屬于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既然如此,根據民事訴訟法,有權對此債務提出清償要求的只有債權人。在債權人沒有提出請求的情況下,法院應是無權啟動程序的。而且,在離婚訴訟中,即使離婚當事人主動提出法院來處理,其請求一般也僅限于對該筆的債務份額承擔問題。我國民事訴訟不承認債權人等第三人在離婚訴訟中的法律意義上的第三人地位,無論是有獨立第三人還是無獨立第三人都不承認。只是在審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分割財產案中,認可有婚姻關系的另一方參與直接參與到此類訴訟中。但是,這實際上不屬于離婚訴訟的范疇。所以,在此情況下,在債權人最多只能作為證人的情況下,卻做出與債權人有關的判決是缺乏法律依據的。而且判決中的債務何時清償不明確,根本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對于債權人沒有意義。而且對于夫妻雙方意義也很有限。在離婚訴訟中,涉及審理夫妻共同債務,不僅要有個認定問題,還有個審查問題,大量的調查、舉證、審查會使離婚訴訟久拖不決。因為夫妻共同債務不單單是以一張借條形式表現的。像這類案件,法院應一律由債權人另案起訴。在另案中,對于連帶及內部追償做出判決或調解。[4]既提高了離婚訴訟的效率,也使案件清晰簡單明了。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的不可執行性對民事調解、裁定、判決的嚴肅性、權威性的損害。

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判決中一般在分份額之后,為保“萬無一失”再加上債權人可以要求連帶清償等等。這樣的判決邏輯上混亂,法理上糊涂。既然是夫妻共同債務,就應該不分份額地清償。既然法院判決已經將連帶責任分成了按份責任,對于一切人當然都具有既判力,包括債權人。為了自圓其說,有些提出這個判決在責任上是對內對外兩個部分,這些都是說不通的。連帶債務的內部求償權問題是另一個問題,在根本未對債權人實際清償的情況下,不應該存在內部求償分份額的問題。對于內部求償是一般地等分責任還是分份額承擔責任,也都應該是另訴中才能解決的問題。

(三)離婚案件當中債務的審理不符合訴的合并理論。

離婚案件屬于當事人身份關系訴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法院僅應當處理夫妻之間的身份關系,附帶處理子女撫養與夫妻財產分割問題。而處理夫妻債務問題時,必然涉及債權人的利益,法院的裁判不應當影響案外人的權利。離婚案件中的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乃訴的合并,其合并于離婚之訴,且從屬于離婚之訴。如果將夫妻共同債務一并處理,將不屬于訴的合并,因為其依據的是債權人與離婚夫妻之間的債的法律關系,乃不同主體間的另一法律關系,若強行處理,不僅有違私法自治原則,而且也不符合訴訟法上的訴的合并理論。

(四)從實體法的角度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前段的規定違反了期限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前段的規定違背了有關債務清償的理論,筆者認為侵犯了作為債務人的夫妻雙方的權益。該條分為兩段,前段規定了離婚夫婦對原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的清償時間,即離婚時應當清償。后段規定了離婚夫婦對共同債務的清償辦法,即在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沒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首先協議清償;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判決。然而,前段規定債務的清償時間,有違背債務清償期限的理論之嫌。根據債務清償的原理,債務的清償時間主要由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約定,當還債的期限沒有到來時,債務人有權拒絕債權人要求還債的請求,可以說期限是債務人的權利,被稱為期限的利益。除非債務人主動放棄這種權利,提前還債,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此乃期限利益的放棄。另一方面,在債務人喪失信用的某種事實發生的情況下,債務人則不得主張自己所擁有的期限的利益,應當立刻清償債務,此乃期限利益的喪失。法院未爭求任何人的意見主觀地判決離婚雙方清償債務,侵害了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利益。[5]

(五)、法條規定可操作性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條規定難以運作:1、審判實踐中對“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難以認定,難以取證。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或主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也難以舉證,最后導致法院判決難。2、如何用共同財產清償共同債務,這個在審判實踐當中就更難操作了,離婚時共同財產一般價值很低,甚至無價值,如果用這些財產抵償債務,債權人是否同意,其做法如債權人不同意即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3、“由雙方協議償還”,很容易讓當事人鉆法律空子,使債務歸一方,另一方不承擔償還義務。如果承擔償還義務的一方不具備償還能力,就更加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4、由人民法院判決償還,容易導致債權人申訴,認為法院以審判權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使債權難以實現。《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與《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相悖。在離婚時協商將債務由另一方還,或法院判決由另一方還,是否征得了債權人同意?若沒征得債權人同意,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立法原意。它的原意就是要求債務轉移必須具備四個要件。首先,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之間自愿達成債務轉移合同或協議,而不是法院的判決書。其二,必須征得債權人同意,而不是債權人之外的人的隨意協定。其三,必須有合法的債務存在,而不是無中生有的偽造的債務,更不是違法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其四,所承擔的債務依法可以轉移。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就不能轉移給他人,必須由原債務人履行。這四個條件是債務轉移的必備條件,若按這些要求轉移債務,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就難以運作。不但離婚雙方當事人無權協議分攤債務,而且法院也不能以審判權迫使離婚雙方債務轉移。

四、對審判實踐產生的危害。

1、當事人雙方不舉債,法官就不審。本著民事審判的原則是不告不理,當事人不舉債就按沒有債務處理。導致漏判情況的發生。2、當事人不舉債或認為無債,應加判“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有的法官認為不加判該項內容,當事人上訴再舉債就可能導致改判或發回重審。債權人申訴時就會引起離婚案件再審的被動局面。因此,加判該項內容,意在能保證“萬無一失”。使法官無依據加判項。3、一方認為所負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無充分證據證明沒有用于共同生活的,應認定是共同債務;負債方承認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負債方個人償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證據無法取得,尤其小額負債更無法查驗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加之離婚時,夫妻矛盾已到韁化狀態,雙方對負債用途的陳述更難以置信。因此使法官在判決上難以把握,導致按事實裁判的少而按證據裁判的多的后果。4、不管負債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還是一方個人所用,均不作分割。有的法官認為,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債務的轉移要征得債權人同意。如果把一方負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將債務分給另一方承擔,是否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在我國大部分家庭主宰家庭財政的是夫或妻一方,借債往往由掌管家庭財政的人多次經辦,債權人也憑著他(她)有一定信譽,才借給他(她)的。離婚時,一旦把債務分給另一方,就可能出現債權落空。即使把財產抵作清償債務分割給另一方,誰來保證這些財產就能用于還債。有的當事人把財產變賣后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有的變賣后資金揮霍,窮困無比。而當初的借債人憑自己的專長、職業、經濟收入,完全有能力還債,卻被法院判決只償還部分債務。另外,有的離婚當事人舉債無證據,怎么能認定是否負債?當事人離婚時往往債權人不知道,怎可能征得債權人同意?因此,法官不能以審判權駁奪債權人的權利。只有待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再予以確認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把該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5、一方主張負債,另一方認為不負債,對雙方意見均不支持。持該觀點的法官認為,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常常會以欠自己近親屬的債來編造債務,另一方也常常以夫妻矛盾惡化而拒不認債。法官對這些債務也無法查實。因此,處理時以不支持為上策,仍然把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待債權人主張權利時,法院再認定是否負債,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6、離婚判決未對債務進行處理,判決生效后,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是夫妻雙方或一方,且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有的法院將原判決撤銷,就財產部分進行再審。認為,原判對債務事實認定不清,導致其它財產分割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應撤銷原判決的財產分割部分,進行再審。7、從實務的角度看,離婚訴訟中,夫妻債務的種類、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一般較為復雜,債權債務數量也往往較多,若有爭議,法院要查清當事人所負的真正債務難度較大。這樣,就會耽誤對離婚請求的處理,本應當及時解除的死亡婚姻,會因法院對夫妻債務的調查和處理而拖延下來。同時,要求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可能會為了早日擺脫痛苦的婚姻而遷就另一方當事人,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承諾不該承擔的債務或者根本就不存在的所謂夫妻共同債務。這不僅損害了一方當事人的權益,而且也對司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造成了損害。

五、處理離婚債務時的對策

(一)雙方均認可的共同債務,經債權人同意后,方可由雙方協商清償或以共同財產清償。當債務清償終了后,履行清償義務較多的一方可依法向履行清償義務少的一方進行分責追償。法院在審理追償之訴時應充分考慮離婚時財產分割、子女撫育以及離婚后經濟狀況、給付能力等情況,注重調解,適度判決。

(二)一方不認同是共同債務的,法院不宜在離婚訴訟中確認是否是共同債務。應待債權人起訴時,由債權人主張。只有當債權人主張是離婚雙方共同債務或一方債務,離婚雙方或一方反對時,法院再行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這樣做體現了我國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也不致無辜地加重離婚當事人一方的負擔,同時更加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三)離婚案件審理中,債權人向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主張債權的,法院應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先行審理債務案件,待債務案件終結后,再恢復離婚案件的審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證債權人在債務人離婚前實現債權,防止離婚當事人分完財產逃避債務。同時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債務,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財產。

(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已訴一方債務,但在離婚時仍未償還的,已確定是夫妻共同債務,仍由雙方共同償還,不再參與分割。

(五)對當事人之間的債務負擔應以當事人的約定為處理依據,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法院則可在裁判文書或調解書中載明,以便為當事人留下行使追償權的證據。但這種協商一致的內容不能對抗債權人,但當事人對于債務負擔協商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并不應主動確認其共同債務的數額,甚至還對債務負擔進行份額分配,而應當留待債權人自己主張時再行解決。調解、裁定、判決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應當記錄在生效的法律文書上,但不在主文上體現,即不可在判項上體現。但可在查明事實部分載明,以便日后作為依據。

(六)對雙方均不舉債的。要查明離婚目的,實行債務擔保制度。

夫妻雙方不管是到婚姻登記機關協商離婚,還是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婚姻登記機關與法院首先都應該查明他們離婚的目的。特別是婚姻登記機關更應查明夫妻離婚的目的。因為,法律規定在婚姻登記機關,夫妻雙方只要自愿離婚,并協商好了對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等問題,便可領到離婚證。如果婚姻登記機關不查明夫妻雙方離婚的內在目的,這很容易讓那些有心借離婚逃避債務的人鉆空子。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有確切證據證明離婚雙方不是為逃債而離婚,且符合離婚的其他條件,才可發給離婚證。這些證據可以由婚姻登記機關自行去調查、訪問離婚雙方所在單位、居委會或村委會和其他熟悉情況的人,由單位、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證明。在沒有確切證據證明或無法證明不是為逃債而離婚的情況下,雙方堅持要離婚,又未申報債務的,婚姻登記機關應責令他們提供債務擔保人(債務擔保人應有一定財產且必須出具書面擔保書)。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后,發現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負有債務或存在個人債務,債權人主張債權要求他們償還時,而離婚夫妻因離婚原因無法償還,擔保人對該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查明離婚雙方的確是為逃避債務而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不予辦理離婚手續。人民法院則應判決不準離婚,并給予民事制裁。

(七)夫妻雙方的債務分擔應征詢債權人意見。

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夫妻債務分擔問題時,一般是先由夫妻雙方協商對債務的分擔,然后法院加以確認,協商不成時,再由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財產狀況判決。這種做法,不管是當事人雙方協商還是法院判決,都將損害債權人的權利。所以,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或轉移單方債務時,應通知債權人到場,征詢他們的意見。這樣對離婚后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承擔人清償債務時,可以減少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六、我國法律對此方面的司法救助有:

(一)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二)》,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解釋清楚地說明,人民法院對夫妻財產所作的分割處理,不影響債權人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但對夫妻債務作出處理是否影響債權人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就沒有明確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夫或妻有將財產約定之內容告知債權人的義務,否則其債務仍及于夫妻二人。這樣規定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關于“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精神是一致的,體現了民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既能保護夫妻的合法財產權益,又能維護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也同時留給我們一些遺憾,如:在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中,對于夫妻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及債務清償責任等可否約定未予明確規定,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往往有可能侵害夫妻一方本人或該方的債權人的利益。因為夫妻共同生活,彼此之間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權,故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也可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未規定責任形式。實務上僅是依據民法上的理論而進行的推導,從而認為夫妻應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卻并無婚姻法上的明確規定。根據民法原理,離婚時夫妻對共同債務協議分別負擔的,也應當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總之,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成了法院在離婚訴訟中審理共同債務的依據。但是,筆者認為在現行民事訴訟制度情況下,結合司法實踐,目前法院審理夫妻共同債務是不適當的,見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進行修改。針對離婚案件的主體而言,離婚案件的主體是相對特定的,即具有法定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即離婚訴訟與他人(即第三人)無直接利害關系。但是,從大多數離婚訴訟案件可以看到,其所需要解決的客體方面,就不僅僅是男女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與否,同時也直接涉及到對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享有的債權所負的債務,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有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這就涉及到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所負債務的處分問題。如離婚訴訟前系男方向第三人出具借款手續,而離婚時經男女雙方協商或人民法院裁判由女方負責歸還,他們手中所持有的是經法院裁判的生效法律文書。這樣,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能提出的證據只能是男方(或女方)出具的原始借據,而由于債權人沒有參與訴訟而沒有取得債務轉移的法律上的依據(即法律文書)而向男方(或女方)追索債權,或債權人初衷是基于對男方的信任而出借,訴訟后未經其同意將其債務轉移至他人,對于債務人而言,承擔債務具有法律所確定的義務,而對于債權人卻難免有強人所難之嫌。又如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男女雙方除處分自己的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無干涉外,在處理家庭共有財產時,則不僅僅是男女雙方可以作出最終處分的,而其他財產所有人對自己份額部份財產所有權的處分也應當由自己主張。也就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均應由相對的權利人提出主張最終作出處分,而不應該由離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進行自由協商或人民法院基于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而居中裁判。反之,則明顯侵害了其他相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悖于法律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也勢必造成一些離婚當事人規避法律,混淆視聽的行為發生。同時,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許多的弊端。

[1]肖燕《債權法》浙江大學出版社

[2]王利明《合同法》總則適用若干問題(三)

[3]劉蘭娟聶建明曾敬《淺析離婚案件債務處理的現狀及幾點建議》中國法院網

[4]王波水《簡析離婚訴訟中法院審理夫妻債務的不適當性》蘇律師服務網

[5]趙莉《建議修改我國婚姻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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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訴訟中流行的16個錯誤常識是什么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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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維

    離婚訴訟中流行的16個錯誤常識是什么

    內容:一分居二年即可自行離婚無奈這是很多朋友以訛傳訛形成錯誤認識的問題。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能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或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其他途徑。三沒和家人商量法院不能判離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離婚訴訟解決的是夫妻雙方而非其父母近親屬之間的糾紛。所以離婚后父母仍然必須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而法律規定贈與一經成立贈與人不得要求返還因此離婚案件的見面禮一般都是不會返還的。因此假離婚并不能逃避債務。那么離婚訴訟中流行的16個錯誤常識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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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訴訟離婚夫妻債務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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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離婚夫妻債務如何解決

    內容:經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但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負的債務也是夫妻共同債務。(三)對夫妻共同債務雙方負連帶的清償的責任離婚時應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資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未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時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財產。二夫妻一方偽造債務如何處理對離婚時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債務人民法院將審查其真實性如涉嫌虛構將依法不予認定。擔心對方造假是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最大的顧慮之一。目前理論界普遍的觀點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那么訴訟離婚夫妻債務如何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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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協議約定的債務不還是具有訴訟時效的,且訴訟的時效一般是三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以民事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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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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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訴訟債務解決的現狀及建議

    內容:對于離婚案件中債務的處理,一直以來是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難題。本文試圖通過分析離婚案件債務問題處理的現狀和提出幾點建議,以對該類問題的處理能有所裨益。這種情況往往是借債人要求離婚,另一方為了多得財產,而不承認是共同債務。有的當事人為了少交訴訟費或合意借離婚逃避債務等,對債務隱瞞不報,使債務懸空。那么離婚訴訟債務解決的現狀及建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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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訴訟中共有債權、債務的確定與解決錯誤探討

    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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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離婚訴訟中共有債權、債務的確定與解決錯誤探討

    內容:在離婚訴訟中往往涉及共同財產,共同債權與債務的分割。乙方表示不同意離婚,但如果甲一定要離婚,必須依法分割共同財產,共同承擔共同債務,并提供借據、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證實該共同債務的存在。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審查的只是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問題及財產問題,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與他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另外一個法律關系,與離婚訴訟無關。當事人只能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確認了該債權、債務屬共同債權、債務后再要求依法分割。那么離婚訴訟中共有債權、債務的確定與解決錯誤探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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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任何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子女我想離婚我丈夫不同意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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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任何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子女我想離婚我丈夫不同意怎么辦

    內容: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只是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認為其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錯誤,也只能是撤銷該行為,而無權對婚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發生法律效力給與確認,更無權處理子女的監護權問題。無任何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子女我想離婚我丈夫不同意怎么辦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訴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那么無任何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子女我想離婚我丈夫不同意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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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一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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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淺談執行訴訟中離婚逃債錯誤的解決

    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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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艷英

    淺談執行訴訟中離婚逃債錯誤的解決

    內容:近年來,在執行工作中,被執行人采取離婚方式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執行的現象屢見不鮮,而執行立法中相應的限制、制裁條款卻幾近空白。對此,結合執行工作實踐,筆者對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離婚逃債問題的處理略抒己見。在離婚逃債問題的處理上,從我國離婚逃債強制執行制度現狀看,被執行人通過與其配偶離婚逃債后,造成債權人的財產損失,現在還不能通過執行程序迅速解決。那么淺談執行訴訟中離婚逃債錯誤的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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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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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規定訴訟離婚后財產糾紛首先應當由雙方進行協商,達成合意之后應當簽訂財產分割協議。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 夫婦離婚后一方逃避共有債務時的幾個錯誤的確定及解決

    陳明月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陳明月

    夫婦離婚后一方逃避共有債務時的幾個錯誤的確定及解決

    內容:于大海此處離婚后一方逃避共同債務,主要指離婚后一方對婚姻存續期間的法定或約定共同債務拒不承擔責任或采取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方式間接逃避債務承擔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7條只對離婚時發生侵害財產和偽造債務的違法行為處理進行了規定,但對離婚后一方逃避共同債務侵犯配偶一方利益的行為如何處理未有規定。有的認為債務人配偶應當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的認為此時連帶責任應有所限制即債務人配偶僅應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因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此情形未有明確規定,故筆者在此作一探討。那么夫婦離婚后一方逃避共有債務時的幾個錯誤的確定及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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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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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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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離婚訴訟應先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起訴離婚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就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離婚訴訟期間的債務怎樣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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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蕓

    離婚訴訟期間的債務怎樣界定

    內容:正確解決離婚案件當事人與案外債權人之間的矛盾,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問題,其關鍵是如何認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對共同債務的分割效力問題。關于離婚訴訟期間的債務怎樣界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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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時共有債務的清償錯誤

    李孟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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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陽

    離婚時共有債務的清償錯誤

    內容:離婚時共同債務的清償問題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果仍達不成和解協議,債權人以離婚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作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則應當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先行解決債務糾紛。離婚后,不論債務數額大小,債權人起訴時都必須將原夫妻雙方作為共同被告,法院對每一起與共同債務有關的案件都要重新確定原夫妻雙方各自應當承擔的清償份額。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判決規定的期間內沒有清償債務,作為案外人的債權人,亦不能申請法院執行。那么離婚時共有債務的清償錯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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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訴訟中案外人實現債權的幾個實務錯誤

    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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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離婚訴訟中案外人實現債權的幾個實務錯誤

    內容:因為,判決書對當事人有約束力,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應按判決的內容履行其義務。王某與李某的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是離婚訴訟的雙方,張某是案外人。問題2、本離婚案件中雖然判決其債務50000元由李某一人償還,但這只是對離婚案件當事人對債務內部的承擔方式的分配,對外并不產生效力。的規定,張某起訴王某和李某共同償還其債務,法院應予支持。問題3、在離婚案件中,不宜將張某追加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從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這個角度來看,張某主張債權符合第三人的特征,而離婚案件主要是解決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承擔是附屬于婚姻關系。那么離婚訴訟中案外人實現債權的幾個實務錯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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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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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訴訟中的債務錯誤的解決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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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夢云

    離婚訴訟中的債務錯誤的解決

    內容:目前,對于離婚時涉及到的債務承擔的問題是很多的。對于離婚案件中債務的處理,一直以來是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難題。《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人民法院判決償還,容易導致債權人申訴,認為法院以審判權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使債權難以實現,這些都是難題。本文試圖對離婚案件當中關于債務問題處理難的成因、存在的問題及危害、對策、司法救助的分析。即債權人雖然有到期主張債權的權力,債務人亦有在債務未到期之前不履行給付義務的權力。那么離婚訴訟中的債務錯誤的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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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試論夫婦共有債務歸于離婚訴訟解決之不當

    孔孟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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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試論夫婦共有債務歸于離婚訴訟解決之不當

    內容:《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與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均是基于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符合訴訟程序上訴的合并理論,將夫妻共同債務歸于離婚案件處理明顯不妥,其屬于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范疇,不符合訴的合并理論。那么試論夫婦共有債務歸于離婚訴訟解決之不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孔孟廷律師
    2022.01.24221人收看
  • 姚平律師

    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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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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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離婚糾紛訴訟解決夫婦共有債務

    崔玉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崔玉君

    關于離婚糾紛訴訟解決夫婦共有債務

    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關于離婚糾紛訴訟解決夫婦共有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崔玉君律師
    2022.01.3136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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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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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關于處理離婚訴訟當中的債務錯誤

    許瑞林律師

    許瑞林

    論關于處理離婚訴訟當中的債務錯誤

    內容:目前,對于離婚時涉及到的債務承擔的問題是很多的。對于離婚案件中債務的處理,一直以來是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難題。《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人民法院判決償還,容易導致債權人申訴,認為法院以審判權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使債權難以實現,這些都是難題。本文試圖對離婚案件當中關于債務問題處理難的成因、存在的問題及危害、對策、司法救助的分析。即債權人雖然有到期主張債權的權力,債務人亦有在債務未到期之前不履行給付義務的權力。那么論關于處理離婚訴訟當中的債務錯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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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4738人收看
  • 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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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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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之間有債務想離婚怎么解決,夫妻之間的債務解決方式

    趙金保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趙金保

    夫妻之間有債務想離婚怎么解決,夫妻之間的債務解決方式

    內容:因此,王某向李某借款 20 萬元用于還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由夫妻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解決債務問題時,夫妻雙方需要尊重法律、尊重事實,積極協商解決,避免因債務問題導致婚姻破裂,2. 訴訟解決: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就債務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債務的承擔方式,夫妻之間的債務問題是離婚時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債務也需要共同承擔,夫妻個人債務需要由夫妻一方承擔清償責任。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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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瑞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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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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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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