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案外人實現債權的幾個實務錯誤

導讀:
因為,判決書對當事人有約束力,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應按判決的內容履行其義務。王某與李某的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是離婚訴訟的雙方,張某是案外人。問題2、本離婚案件中雖然判決其債務50000元由李某一人償還,但這只是對離婚案件當事人對債務內部的承擔方式的分配,對外并不產生效力。的規定,張某起訴王某和李某共同償還其債務,法院應予支持。問題3、在離婚案件中,不宜將張某追加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從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這個角度來看,張某主張債權符合第三人的特征,而離婚案件主要是解決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承擔是附屬于婚姻關系。那么離婚訴訟中案外人實現債權的幾個實務錯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為,判決書對當事人有約束力,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應按判決的內容履行其義務。王某與李某的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是離婚訴訟的雙方,張某是案外人。問題2、本離婚案件中雖然判決其債務50000元由李某一人償還,但這只是對離婚案件當事人對債務內部的承擔方式的分配,對外并不產生效力。的規定,張某起訴王某和李某共同償還其債務,法院應予支持。問題3、在離婚案件中,不宜將張某追加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從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這個角度來看,張某主張債權符合第三人的特征,而離婚案件主要是解決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承擔是附屬于婚姻關系。關于離婚訴訟中案外人實現債權的幾個實務錯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王某與李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因購房向張某借款50000元。2005年10月,王某提起訴訟與李某離婚,法院判決王某與李某離婚,對共同財產進行了處理,并判決,張某的50000元借款由李某一人償還。嗣后,李某下落不明,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與李某共同償還其借款50000元。
[問題]
1、張某是否可以憑離婚判決書確定的由李某償還其借款義務,申請法院執行?
2、本案中的債權人如何實現其債權?
3、離婚案件中涉及第三的債權時,是否可追加第三人參加者訴訟?
[分析處理]
問題1、對此問題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張某可以憑此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執行。因為,判決書對當事人有約束力,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應按判決的內容履行其義務。另一種觀點認為,張某不能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只能另行提起訴訟。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從法律的規定,張某不能成為申請執行人。王某與李某的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是離婚訴訟的雙方,張某是案外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在一方拒絕履行義務時,只能由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執行。張某作為案外人,當然不能作為申請主體。其離婚判決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同時其債務的承擔也只是離婚當事人內部的分配,不及于案外人。張某要實現其債權只能直接向當事人主張或者通過另案訴訟。
問題2、本離婚案件中雖然判決其債務50000元由李某一人償還,但這只是對離婚案件當事人對債務內部的承擔方式的分配,對外并不產生效力。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的規定,張某起訴王某和李某共同償還其債務,法院應予支持。如果王某償還了債務,可向李某追償。
問題3、在離婚案件中,不宜將張某追加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從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這個角度來看,張某主張債權符合第三人的特征,而離婚案件主要是解決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承擔是附屬于婚姻關系。婚姻關系中不存在第三人。如果在離婚案件中,追加第三人可能會與第三者相混,從而導致誤會。所以在離婚案件中不宜追加債權人為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