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收集視聽證據要重視哪幾個錯誤

導讀:
不具有危害性獲取的視聽資料具有合法性。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存在有疑點的試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那么離婚時收集視聽證據要重視哪幾個錯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具有危害性獲取的視聽資料具有合法性。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存在有疑點的試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關于離婚時收集視聽證據要重視哪幾個錯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時收集視聽證據要注意哪幾個問題
1、采證行為合法,即采集的視聽資料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2、采證目的合法,即出于合法目的設置的錄音錄像形成的視聽資料具有合法性。
3、采證行為不危害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不具有危害性獲取的視聽資料具有合法性。
二、視聽證據的審查
1、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4、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5、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存在有疑點的試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侵害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竊聽)取得的,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