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債務解釋前發生的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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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根據相關規定,個人債務的情形為:“婚前所負債務;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以供養沒有撫養義務之人的債務……”具體到本案,王某以個人名義所借款項只是用于給非法同居的楊某使用,并不是用于王某與李某共同生活所用,屬于“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以供養沒有撫養義務之人的債務”。因此,王某所借款項的性質為個人債務,而不屬于王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此時,應從王某的遺產中支付5萬元給債權人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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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黃東潔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婚姻法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內容:最高法律頒布司法解釋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發施2017否.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為了正確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解釋,(一)婚前一方取得的財產已轉為夫妻共有財產的以及取得該財產所產生的債務,(二)夫妻因家庭共同生活而發生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債務或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共同承擔的債務,(四)配偶一方或者雙方為有法律義務的人治病治病、治病的債務,(五)撫養子女的債務,(六)老年人因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債務,(七)用于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的債務,(八)支付社會交往債務所必需的費用,(九)夫妻約定作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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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瑞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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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如果發生不幸死亡后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處理
李孟陽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配偶如果發生不幸死亡后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處理
內容: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離婚時必須面對的問題,否則是不允許解除婚姻關系的。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償還義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了夫妻共同的生活所產生的,也就是說,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借錢,并不是說是為了滿足個人的需要,而是花在了夫妻雙方身上,因此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是夫妻雙方。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說,活著的一方還得把全部夫妻共同債務償還完畢。那么配偶如果發生不幸死亡后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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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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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與他人同居期間所負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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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與他人同居期間所負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內容: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霍駿借款發生在其與王玨同居期間,在此期間所舉債務應當首先認定為霍駿與王玨共同生活支出,應當由霍駿與王玨共同承擔,霍駿雖認同借款事實,但因霍駿與柳媛雖有夫妻之名,確實互不盡夫妻義務,現王玨主張該債務由霍駿用于柳媛共同生活,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但王玨未能提供該款用于與柳媛的共同生活,應當認定為霍駿的個人債務。那么一方與他人同居期間所負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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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孔孟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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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內容: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那么借款人死亡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孔孟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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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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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借錢,該筆債務是共同債務嗎
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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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借錢,該筆債務是共同債務嗎
內容:陳某向吳某借款的時間發生在2006年10月其向吳某借款時陳某與袁某早因夫妻感情不和從2005年6月起就開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權利義務也即本案因袁某向法院提供的證據能足以證明陳某向吳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為此法院應當認定陳某的借款為陳某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該債務依法應判決由陳某個人承擔不應判決由陳某與袁某共同償還,司法解釋的例外情形在平時的司法實踐中如夫或妻的一方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其夫妻關系期間對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確系夫妻個人債務則法院應嚴格按照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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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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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解釋 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追認的認定
許瑞林律師
夫妻共同債務解釋 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追認的認定
內容:在夫妻共同債務中也包含三個要素,即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意思表示。那么,夫妻共同債務可否執行婚前財產?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解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夫妻債務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許瑞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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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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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債務清償對債權人有用嗎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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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債務清償對債權人有用嗎
內容:到期后,被告陳某某未按約定的還款期限還款。被告郭某系陳某某丈夫,該債務應為被告郭某與被告陳某某共同債務。本案中,被告陳某某向原告林某某借款是發生在陳某某、郭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非兩被告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林某某與被告陳某某之間明確約定為該借款系陳某某個人債務,或者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林某某明知兩被告之間有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否則,按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兩被告現在雖然已經辦理離婚手續,但并不影響該借款按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由雙方共同承擔償還。那么夫妻約定債務清償對債權人有用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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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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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獨自借款算債務嗎?
任冰峰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夫妻一方獨自借款算債務嗎?
內容: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對于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民法典》沒有規定,但司法解釋有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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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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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夫妻一方借錢是共同債務嗎
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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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夫妻一方借錢是共同債務嗎
內容:為了防止夫妻一方在借款后,以不知情等為由主張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債務,最好是讓夫妻雙方在借條上簽字,且按照身份證載明姓名簽名,并注明身份證號碼,《民法典》援引該司法解釋,并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中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則債權人應當舉證證明該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周春花律師
2023.07.21631人收看 -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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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發生的債務可以約定夫妻共同償還嗎
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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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發生的債務可以約定夫妻共同償還嗎
內容:婚姻當中有很多事情都是需要共同處理,很多財產都是共同擁有的,同時債務也是共同要償還的,比如個人婚前債務的話可以約定夫妻共同償還嗎?婚前發生的債務夫妻雙方是可以約定共同償還的,只要兩個人協商好就沒問題的。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轉化的有以下幾種類型:1、雙方與債權人約定,同意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的;2、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時,該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3、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婚后共同債務;4、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那么婚前發生的債務可以約定夫妻共同償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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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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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單方面借款算共同債務嗎
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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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單方面借款算共同債務嗎
內容:的規定,雖然上訴人王某某提出《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和《抵押擔保聲明書》中,抵押人配偶姓名和抵押物共有人簽字并非其本人親筆簽名,并要求筆跡鑒定,但涉案借款是用于購買商品房,并發生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商品房屬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大宗商品開支,即使王某某認為合同和聲明書上的簽名不是其本人所簽,但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亦可認定屬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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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一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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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 夫妻離婚債務怎么處理
馮清琴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最新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 夫妻離婚債務怎么處理
內容: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共同生產、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也應當共同清償。那么,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分居期間的債務嗎?關于最新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夫妻債務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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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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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對債務是否要負連帶清償責任
段建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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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對債務是否要負連帶清償責任
內容:被告陳某認為此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由夫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依法向本院提出追加其前妻黃某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請。依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雖然被告陳某是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承擔人但本案原告李某仍有權要求被告黃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原告庭審中明確表示不向被告黃某主張權利且原告李某的這一處分行為并不損害被告陳某作為債務終局責任人的合法權利。綜上所述原告僅要求被告陳某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該予以支持。那么離婚夫妻對債務是否要負連帶清償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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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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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立法原意看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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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立法原意看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內容:本案借款發生于黃大光與韋燕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并無法定例外情形,故韋燕與黃大光應共同承擔向石某歸還借款20萬元的法律責任。黃大光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案所涉借款應認定為黃大光個人債務,韋燕對該借款不應承擔共同歸還的法律責任。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的問題,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司法中一大難題,其根本就是司法在對夫妻一方的利益與債權人的利益進行考量時,更注重保護哪方的利益。那么從立法原意看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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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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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有哪些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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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有哪些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內容: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可見,判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核心標準并非時間因素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而是有無因為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因素。因此,如果一方所負債務非因夫妻共同生活原因,則不論有無婚內財產約定,均不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綜上,張先生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雖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有哪些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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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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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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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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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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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婚內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離婚時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劉先生與90后的林女士經介紹認識,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們原本幸福美滿的生活背后,一場突如其來的經濟危機悄然降臨。自從孩子出生后,家庭開銷逐漸加大,由于兩人工作收入較低,夫妻倆人覺得網店生意能賺錢,于是在2019年,兩人經過協商入駐了網購平臺經營一家網店。原本希望開網店能夠賺錢彌補家庭開支,但沒想到由于兩人對于經營網店沒有經驗,沒過多久網店生意虧損欠了十萬塊錢。年輕的小夫妻大手大腳花錢習慣了,再加上養育孩子花銷不斷增長,林女士和劉先生開始入不敷出。 掉入網貸的深淵無法自拔 兩人在金錢的壓力下開始了網貸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間,林女士先后從××貸、××優品、××月付、×音、××白條、××花、××易、××借條、××卡、××花唄、××分期、××借等十幾個平臺進行借款,同時林女士還向親人分別借款12萬元、3.1萬元、3萬元等多筆借款。起初,這只是用來應對臨時的金錢周轉難題,但在一次次的還貸壓力之下,他們發現貸款的數額越來越大,利息也越來越高。于是二人開始刷信用卡、借網貸用于償還欠款,加上日常生活開銷較大,只能拆東墻補西墻,債務及利息越積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網絡平臺債務19萬余元及他人欠款18萬余元,劉先生為了給林女士償還平臺債務,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萬元。網貸的債務就像滾雪球一樣,越欠越多,兩個人矛盾越來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圍也開始惡化。 高額債務到底由誰承擔 林女士責怪劉先生在家庭財務上的管理不善,劉先生則覺得林女士過于揮霍浪費。漸漸地,他們之間的溝通變得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爭吵和長時間冷戰。 最終,兩人決定結束這段感情,但在誰承擔家庭債務的問題上爭吵不休,誰也不愿意多承擔債務,因此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情況下,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且要求28萬元債務由林女士自己來承擔。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萬余元債務,實在是無力承擔,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希望元甲律師能夠幫助自己談判,希望劉先生名下的債務由劉先生自己承擔。 調解離婚 債務各自承擔 元甲專案組開始指導林女士收集證據資料,準備應訴。在起初階段,劉先生態度非常堅決,不接受庭前調解。 庭審過程中,元甲律師據理力爭,指出無法證明這個債務屬于林女士的個人債務,而且林女士這邊的債務金額更高,需要分割公積金、養老保險等財產。在元甲律師積極向法院爭取調解下,最終迫使劉先生同意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協議,劉先生的個人債務由劉先生自己來承擔。成功調解離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開心,表示“元甲律師為他們排憂解難,調解結果達到了心理預期,壓在心里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元甲律師真是個精英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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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師 451評論 -
欠債沒有欠條證據怎么辦? 欠債沒有欠條證據的,債權人可以收集其他可證明欠款事實的證據起訴追討債務。 沒有借據,有其他證據材料能夠證明借貸關系事實也行,比如說銀行的交易流水、債務人承認借款事實的錄音、錄像等。對方欠錢不還,債權人沒有欠條也是可以起訴的,但是需要一些間接證據來輔助,比如人證、聊天記錄、轉賬憑證或電話錄音等,證據越充足,案件贏的概率就越大,拿回借款的可能就越大。因此沒欠條也并非就拿不回借款。收集證據起訴處理,準備以下材料: 1,起訴狀,起訴狀可以自己寫也可以找律師代寫;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準備起訴狀份數; 2,準備證據,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和對方發生糾紛的所有有利證據及復印件、及其他可能有幫助的證據及證人名單等。如果沒有證據能夠證明,那么權利將很難得到保障。
欠錢不還怎么辦最有效的方法 747評論 -
??妻子在車上安裝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隱私權還是個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審主張其隱私權以及個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審法院認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隱私權,妻子上訴對此予以否認。本院認為: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隱私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權利。而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因個人信息之“信息”范圍涵蓋的多樣性,其不可避免的與隱私權中的私密信息發生交叉重合。但盡管如此,也不可將隱私權中私密信息保護與個人信息保護同等看待。 ??個人信息側重保護自然人的信息決定自由,只有經過自然人同意以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時,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自然人的個人信息。 ??而隱私權側重于保護信息的內容,即未經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攝、窺探、公開等方法獲取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信息,或干擾他人的私生活安寧。 ??可見,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存在著細微的差別。在具體案件中,應該結合加害人的主觀目的、手段方法等綜合判定。 本案中,依據現有的證據顯示,妻子主張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蘭牌轎車(車牌號:京xx)排氣管后面安裝定位器,目的在于隨時知曉車輛位置。妻子與丈夫屬于夫妻關系,通常情況下,如果安裝定位器用于車輛安全保護,大可不必向相對方予以隱瞞。 由于妻子對其行為無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釋,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裝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蹤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為人收集他人的行蹤信息不在于獲取相關數據,而是為了窺探該行蹤信息背后所隱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進入了隱私權的保護范圍。 從庭審中可以得知,妻子與丈夫的夫妻關系已出現裂痕,亦進行了婚姻訴訟。聯系到本案,在無其他合理解釋時,認定妻子通過安裝定位器獲取他人隱私的主觀目的這一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體是丈夫的隱私,而非個人信息,即以“跟蹤”的方法對丈夫私生活安寧和私密活動進行“窺探”,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準確。
張蕓 422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