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具有人身屬性的債務不能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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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讓不能轉讓的債務包括什么
王學瑞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債務轉讓不能轉讓的債務包括什么
內容:如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系的債務,需要債務人親自履行,不得轉讓。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合同,也不發生效力。那么債務轉讓不能轉讓的債務包括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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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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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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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身和專屬性有關的債權債務是遺產嗎
翁玉素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與人身和專屬性有關的債權債務是遺產嗎
內容:與人身和專屬性有關的債權債務是遺產嗎與人身有關專屬性財產具有嚴格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是不能與他人分享的。這種性質決定給付義務人在約定的給付期間對生存的接受給付權利人必須為給付不給付的構成違約權利人享有請求給付的權利但如權利人死亡就給付義務人尚未給付的部分不能構成權利人的遺產權利人的請求權也不能繼承移轉給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即權利隨權利人生存而存在隨權利人死亡而消滅。被繼承人死亡后其親屬應得的撫恤金也不屬于遺產。遺產的范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那么與人身和專屬性有關的債權債務是遺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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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524人收看 -
張嘉娛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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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感謝你的信任和咨詢,針對你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建議,1你可以詳細講述一下事情的經過和原因,以便幫你分析判斷。2你可以致電咨詢我們,我們有專業人員幫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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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有避免債務追償的功能嗎
姚平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保險有避免債務追償的功能嗎
內容:追償是指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后,保險人向具有代位求償權的第三人索賠的行為。這個條款意思是人身保險賠償金是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以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使被保險人有債務,債權人不能要求以保險賠償來償還,這就像法院不能執行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費是同樣的道理。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那么保險有避免債務追償的功能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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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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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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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是否必須主債務人同意
趙金保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債務承擔是否必須主債務人同意
內容: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質不能轉讓的債務當事人不能協議轉讓第三人也無法加入。本案中樂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時為天偉飛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但兩者在法律上屬于不同的民事主體。那么債務承擔是否必須主債務人同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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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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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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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債務人權利不能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任冰峰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哪些債務人權利不能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內容:這些權利的成立與存續與權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聯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代位權的成立要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那么哪些債務人權利不能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任冰峰律師
2022.01.30413人收看 -
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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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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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債務轉讓追索的規定有哪些
陳明月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對債務轉讓追索的規定有哪些
內容:對債務轉讓追索的規定有哪些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債務轉移是需要債權人的同意的,故而一定要存在一種有效形式的協議,這個協議是符合一般合同的要約和承諾的規定的,并且是反映了三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是有效的、不可撤銷的一個合同。缺少以上任何一項都不能作為債務轉移,這個也是債務轉移的必備要件。這個是債務轉移的前提。那些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是不能轉移的,當事人特別約定的以及法律直接規定的不得轉移的都不能轉移。那么對債務轉讓追索的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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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穎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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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債務是不能抵消的
張蕓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什么債務是不能抵消的
內容:事人雙方互負到期債務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下列情況除外:1、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具有特定人身性質或者依賴特定技能完成的債務不得抵銷。附期限的債權在期限尚未到來時也并未存在,將效力不確定的債權抵銷,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在當事人雙方債權債務互為相等的情況下,抵銷產生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債務的數額大于抵銷額,抵銷不能消滅合同關系,而只是在抵銷范圍內減少債權。那么什么債務是不能抵消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蕓律師
2022.01.30672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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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李楠楠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內容: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具有哪些法律效力1、對于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對于撤銷的效力,有一種觀點認為,撤銷的效力應僅及于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不能對受讓人發生效力。如果有數個債權人時,對各個債權的清償,應依法律規定的清償原則處理。因為法律并沒有賦予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對其受領的財產利益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當然,債權人對因行使撤銷權所支出的必要及有益費用,如果其行使撤銷權所獲得的利益已由數個債權人分享,或由數個債權人平均分配,則該債權人得依無因管理要求債務人予以返還并可在其受領的財產利益中優先受償。那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楠楠律師
2022.02.0758人收看 -
黃東潔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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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有哪些
馮清琴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有哪些
內容: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有哪些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屆時民法典相沖突的條例廢止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人身權與財產權共同構成了民法中的兩大類基本民事權利。人身權是我國公民和法人的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和反映。人身權是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不能以金錢來衡量其價值一般不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主要需以非財產的方式予以救濟。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利家庭成員間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夫妻間的財產權基于勞動關系領取的勞動報酬、退休金、撫恤金、經濟補償金的權利一般涉及婚姻、繼承、收養、勞動等與身份有關的法律規定的財產權。那么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馮清琴律師
2022.01.30720人收看 -
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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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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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加入是否需要債務人同意
段建國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債務加入是否需要債務人同意
內容:所謂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原債的關系必須有效成立。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質不能轉讓的債務當事人不能協議轉讓第三人也無法加入。因為債務加入的行為并沒有給債務人增添負擔所以不必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但這種加入行為必須由債權人表示接受。那么債務加入是否需要債務人同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段建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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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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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般是債權人。債務人如果具有無償處分其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但以其債權為限。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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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撤銷債務人離婚過程的財產處分行為不能支持
楊一凡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債權人申請撤銷債務人離婚過程的財產處分行為不能支持
內容:申請人姜喜軍,于2008年4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楊瑞蓮、闞中原登記離婚過程中的財產處份行為。根據本案的具體分析,債權人姜喜軍具備行使撤銷權的三個法定要件。由此可見《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撤銷權,是指債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負有義務的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那么債權人申請撤銷債務人離婚過程的財產處分行為不能支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楊一凡律師
2022.01.24633人收看 -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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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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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邢穎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內容: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能夠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是債權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并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撤銷權成立要件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而有不同。那么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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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199人收看 -
李孟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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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轉讓可否撤銷
郭銘芝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債權債務轉讓可否撤銷
內容:債權債務轉讓可否撤銷債權轉讓后除受讓債權人同意外是不能撤銷轉讓的。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的債權轉讓合同并且通知了債務人的且該轉讓未損害第三人利益債權轉讓合同是合法的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轉讓的效力第一債權由轉讓人轉移給受讓人轉讓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受讓人取代其成為債的關系的當事人即新的債權人。第二轉讓人向受讓人轉移債權時依附于主債權的從屬權利也一并轉移但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關系除外。轉讓人占有的抵押擔保財產還應在債權轉移生效時交付給對方。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那么債權債務轉讓可否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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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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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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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權債務不得轉讓的情形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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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權債務不得轉讓的情形
內容:合同的標的與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關的合同權利是不能轉讓的。其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債權轉讓的概念可以在與相關概念的比較中體現出來(一)債權轉讓與贈與合同。債權轉讓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轉讓方與受讓方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或其他關系。(三)債權轉讓與債權的代位權及撤銷權。而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合意的結果無須訴訟程序解決。那么合同債權債務不得轉讓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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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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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的債務可以互相抵銷嗎
張旭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人身損害賠償的債務可以互相抵銷嗎
內容:人身損害賠償的債務可以互相抵銷嗎人身損害的賠償是具有專屬性的一般是不能和其他的債務相互抵銷的債務相互抵銷的要件之一是雙方互負的債務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發生的基礎在于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抵銷具有用相互清償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屆至時才可以主張抵銷否則等于強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犧牲其期限利益。債務種類品質不相同原則上不允許抵銷。協議抵銷指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那么人身損害賠償的債務可以互相抵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旭律師
2022.01.301106人收看 -
郭銘芝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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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就收到勝訴判決,離婚后對方以假離婚為由起訴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條款無效,最后不但沒撤銷,還得配合我方進行房產過戶,一審勝訴后坐等對方上訴心里踏實了很多??。
元甲婚姻家事 266評論 -
一早就收到勝訴判決,離婚后對方以假離婚為由起訴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條款無效,最后不但沒撤銷,還得配合我方進行房產過戶,一審勝訴后坐等對方上訴心里踏實了很多??。
財產分割律師 117評論 -
一早就收到勝訴判決,離婚后對方以假離婚為由起訴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條款無效,最后不但沒撤銷,還得配合我方進行房產過戶,一審勝訴后坐等對方上訴心里踏實了很多??。
元甲婚姻家事 774評論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婚內財產協議 375評論 -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姚平 545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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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情侶相互贈送財物,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的規定,雙方成立贈與合同。在對戀愛期間財物來往關系性質進行判定時,主要取決于雙方當時的意思表示,通過往來金額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經濟能力等事實因素進行判定。一般贈與情況下,財產一旦交付或者轉移登記,贈與合同即生效,在無法定撤銷權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贈人返還。彩禮相較于一般贈與,贈與的金額超出表達愛意、增進情感一般性贈與金額的范疇,屬于非生活必須消費且金額較大,且以結婚為目的,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實際上在贈與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條件,一旦雙方無法締結婚姻,受贈人應返還受贈的財物。至于具體金額,可以結合雙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時間長短、彩禮的使用情況、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及給付一方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咨詢。
林艷英 323評論 -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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