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權債務不得轉讓的情形

導讀:
合同的標的與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關的合同權利是不能轉讓的。其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債權轉讓的概念可以在與相關概念的比較中體現出來(一)債權轉讓與贈與合同。債權轉讓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轉讓方與受讓方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或其他關系。(三)債權轉讓與債權的代位權及撤銷權。而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合意的結果無須訴訟程序解決。那么合同債權債務不得轉讓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的標的與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關的合同權利是不能轉讓的。其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債權轉讓的概念可以在與相關概念的比較中體現出來(一)債權轉讓與贈與合同。債權轉讓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轉讓方與受讓方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或其他關系。(三)債權轉讓與債權的代位權及撤銷權。而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合意的結果無須訴訟程序解決。關于合同債權債務不得轉讓的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下列情況下債權人不得將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
第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合同的標的與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關的合同權利是不能轉讓的。如委托合同、贈與合同。在有些合同中合同權利的轉讓會實質性地改變債務人的義務或增加債務人承擔的風險因而也禁止轉讓。但如果債權人承擔新增加的負擔或風險的除外。
第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如果合同中約定債權不得轉讓那么債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一般不得轉讓合同權利。
第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于合同當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合同權利轉讓的效果是原合同主體的變更包括兩種情形
一、轉讓方退出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代替其債權人地位
二、轉讓方不退出原合同關系與受讓方共同成為原合同的債權人。債權轉讓的概念可以在與相關概念的比較中體現出來
(一)債權轉讓與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受贈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基于物權而實施的處分行為一般具有無因性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除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而債權轉讓基于原合同受讓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債權轉讓是債權請求權的轉讓繼爾是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與這相隨的一些合同義務的轉讓。債權轉讓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轉讓方與受讓方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或其他關系。
(二)債權轉讓與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人向債權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間形成委托關系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時由債權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債務人追究違約責任當第三人違約時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債權人。
(三)債權轉讓與債權的代位權及撤銷權。代位權及撤銷權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債務人實施損害其債權行為時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主動向第三人行使原債務人的債權或撤銷權。而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合意的結果無須訴訟程序解決。
實踐中并存的債務承擔往往因第三人以擔保債的履行為目的加入合同關系而成立。但并存的債務承擔與保證性質不同。第三人因加入合同關系而成為主債務人之一依連帶債務的規定債權人可徑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
并存的債務承擔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債務為前提。原來的合同關系雖有可撤銷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銷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所承擔的債務應與承擔時的原債務具有同一內容不得超過原債務的限度。承擔后發生的利息及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應一并承擔。
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后得以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對抗債權人。
并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后債務因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債務的消滅系因第三人的清償或其他方式(例如抵消)引起時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發生求償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