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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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2、法律主觀:如果是雙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簽訂的和解協議書,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主觀:如果是雙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簽訂的和解協議書,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5、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提起訴訟后雙方私下達成和解協議的,只要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提起訴訟后雙方私下達成和解協議的,只要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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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傷者與車主和解,車主先支付了賠償款,結果保險公司依據合同不賠,車主因此債務纏身。這種情況我們見得比較多,有些車主還是負責任,先給傷者賠了錢,結果保險公司說依據合同有無證駕駛等行為,不予賠償,結果車主也很慘。交通事故的調解程序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那么車輛事故雙方達成和解,交警有權判處逃逸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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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完全履行,那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再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除非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了自愿、合法原則,在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完全履行,那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再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除非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了自愿、合法原則,對于一些公訴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并且被害人愿意和解,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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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那么借貸過程中達成的和解協議對還款數額進行減免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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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可否申請司法確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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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北京市漢威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如下: 定罪量刑的情節有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酌定量刑情節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不等于酌定情節的適用沒有法律依據。被告人積極賠償損失,法院適當從輕處罰的前提是被告人真心悔罪,而真心悔罪就意味著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降低。作為被告人或者其家屬主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可作為法官自由裁量范圍內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但是由于積極賠償受害人是酌定而非法定情節,法官是擁有自由裁量權的。那么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達成和解能否改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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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車禍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有效嗎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若不存在以上蘭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處分原則般來說當事人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反悔。但當事人如果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的法律允許撤銷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內容。如果因醫院對當事人的病情誤診導致錯誤“私了”。待損失確定后當事人完全可以撤開“私了”協議內容以新的損失、新的訴訟啟動新的維權程序。那么車禍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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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和解是傷者與用人單位雙方自己協商,調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通過深入細致的工作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和解的同時明確用人單位的態度,能談就談不能談主管部門介入或提起仲裁,由第三方參與調節,以此來提高用人單位自愿賠償的基數,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不履行,第三方可以進行下一步強制履行的程序,再者就是法律后果不同,和解達成的協議靠雙方自覺履行,強制性,這里的關鍵是和解時雙方信息不對等,如何賠償,工傷調解與和解一字之差區別卻很大。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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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當事人雙方都能夠以和解為目標,以雙方自愿的原則達成協議,通常會將案件盡快解決,并且減少法律糾紛帶來的不利影響,通過和解,可以避免執行的繁瑣過程,減少當事人的經濟和時間成本,維護雙方的關系和社會穩定,而另一方面,法院在批準和解時也會對協議內容進行審查,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合理保護,避免不公平的結果出現,和解的好處不僅僅在于減少了當事人的經濟和時間成本,還有助于維護雙方的關系和社會穩定,對于一些較小的糾紛,如鄰里之間的糾紛、合同糾紛等,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談判的方式達成和解。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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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法律規定,致人輕傷的,已經構成 刑事犯罪 ,在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可以組織進行調解或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根據法律規定,致人輕傷的,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在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可以組織進行調解或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的,公安機關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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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其中,和解協議是一種常見的解決方式,它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礎上,通過協商達成一致,以解決爭議和糾紛,總之,當對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時,我們應該采取合適的措施來解決爭議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協商解決首先,當對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時,我們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的方式來解決爭議,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方式,我們可以有效地解決和解協議不履行的問題,訴訟是由法院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進行審理和判決的一種解決方式,調解是由第三方機構或者調解員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以達成一致解決爭議的方式。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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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法律主觀:行政處罰 是單方面行政行為,是不可以進行調解的,但在決定下達前,雙方如果達成和解可以減輕處罰,4、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的,原則上是不能調解的,但在處罰決定下達后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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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全體因自行和解獲得的利益應是一致的。即自行和解不同于民事活動中的債務人與某個債權人的和解,不允許債務人與某個或某債權人以額外的利益或清償,自行和解應是公平對待所有債權人和所有債權人獲得同等條件清償的方式。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那么自行和解的達成須滿足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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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4、非強制性,即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已經達成的和解協議,法院只能依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而不能對該執行和解協議予以強制執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強制執行也是需要逐步進行的,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自愿跟申請人和解的,也不排除當事人是想利用執行和解的機會轉移財產,否則,既然已經簽了執行和解協議,對方也不會不履行應盡義務。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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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2、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 債權人會議 討論和解協議草案,3、(1)、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雖然判決書具有法律效力,但雙方當事人仍然有權利在判決后達成和解協議,對判決結果進行協商和修改,破產的各方面的和解流程有哪些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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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貨車工作的司機J先生,在運輸貨物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家屬為賠償款惆悵不已,于是找到元甲律所希望快速解決。元甲律師與涉事公司、保險公司等談判和解,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幫助家屬獲得賠償款合計160萬元。
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經過多次對賬、談判、以訴促調最終達成和解協議??????要賬要遵循規律
【天用案例】分包人與承包單位為掛靠關系,實際施工人該如何要回70萬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賬,卻換來屢屢失敗的結果,江先生就這樣在掙扎與放棄中徘徊!一年多時間過去了,江先生可謂是“磨破了嘴,跑斷了腿”,但工程款要賬問題依然毫無進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詢了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天用律師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給出詳細的解決方案,這讓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與曙光,燃起了要賬的信心與勇氣! 天用律師指導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證據資料,啟動“和解優先、以訴促調”的解決方案。立案程序推進的同時,成功申請財產保全。 對方賬戶被凍結后,迫于壓力,主動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師優先談判和解的預想盡在掌控之中! 經法院主持調解,江先生與孫某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共同確認未付工程款總額為65萬元,被告孫某于擔保人銀行賬戶解除查封日,通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轉給江先生賬戶,在質保期內無質量問題情況下剩余5萬元質保金,于調解書生效后一年內無息返還江先生。
【天用案例】甲方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萬租賃費?天用律師認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問題是最佳方案!為了增加談判的籌碼,也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天用律師申請了財產保全,保全成功后,對方公司態度強硬的態度立馬轉變,主動服軟與我方當事人聯系,希望協商解決。 天用律師和對方公司項目負責人溝通聯系,并在談判過程中鎖定相應證據,最終在開庭當日順利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建工集團分期向興盛公司支付240余萬元租賃費,并由建工集團承擔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