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的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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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文將詳細介紹遺囑見證人需要滿足的條件,以及他們在遺囑制定過程中的責任,其次,遺囑見證人需要親自見證遺囑的簽署過程,這意味著遺囑見證人必須在遺囑簽署時親自在場,并親眼見證遺囑的制定過程,遺囑見證人在遺囑制定過程中的責任是非常重要的,在成為遺囑見證人之前,有一些條件需要滿足,首先,遺囑見證人需要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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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并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并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后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具體日期。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由于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系因此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見證人。那么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及見證人資格。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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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囑證人具備的條件遺囑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的邀請協助證明遺囑人所立遺囑的真實性的第三人。遺囑見證人提供證明的真實與否將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我國繼承法并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繼承法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那么遺囑證人具備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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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囑見證人的要求有什么(一)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的條件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后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復雜民事活動。他們與遺囑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一般來說他們在場不利于遺囑人毫無顧忌有受外界影響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處分財產。因此法律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那么遺囑見證人的要求有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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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見證人的概念遺囑見證人,是指遺囑人設立遺囑時親臨現場耳聞目睹,并且能夠證明遺囑事實的人。遺囑見證人必須具備的資格公民立遺囑時,除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外,代書、錄音、口頭遺囑都需要邀請兩名以上的公民到場見證,作為遺囑見證人進行見證。如果沒有見證人或者只有一名見證人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代書遺囑的遺囑見證人同時可以充任代書人。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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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規定口頭遺囑能生效的條件為:遺囑人主體適格。即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不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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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口頭遺囑生效的條件是什么1、遺囑人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此外為了保障口頭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見證人必須是除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等受益者外的無利害關系人受益人能夠獲得遺產與見證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口頭遺囑作為遺囑的一種均要求遺囑的受益人必須是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進行遺囑繼承超出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遺囑無效。法律規定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那么口頭遺囑生效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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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錄音遺囑符合哪些條件才有效1、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制作并親自敘述遺囑的全部內容2、必須請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作證3、錄音開始時遺囑人、見證人必須分別說明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所在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等4、遺囑人必須說明制作錄音遺囑的具體地址和年、月、日、時5、錄音制作完畢應當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遺囑人、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是否可就動遷補償款的分配訂立遺囑需符合哪些條件一般而言實際生活中書面遺囑存在較為廣泛且認定起來較為方便。然而并非每份遺囑都是有法律效力并且為法律所認可的。那么錄音遺囑符合哪些條件才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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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囑繼承的方式有很多,自書遺囑就是其中之一,那么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有哪些?自書遺囑需要見證人嗎?跟著大律網的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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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繼承法并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繼承法》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訂立哪些遺囑需要見證人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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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什么是代書遺囑及其生效條件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即a、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b、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c、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合法財產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并注明年、月、日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那么什么是代書遺囑及其生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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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代書遺囑需要哪些有效條件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即a、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b、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c、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合法財產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那么代書遺囑需要哪些有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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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有什么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自書遺囑并不需要見證人。因此自書遺囑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有個人的筆跡為證。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它們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自書遺囑無論公正與否都具有法律效力立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是否公證。那么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有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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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定遺囑的種類有很多,什么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等等。自書遺囑就是立遺囑人自己寫的遺囑。那么,2021自書遺囑生效需滿足哪些條件?自書遺囑需要見證人?下面跟大律網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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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代書遺囑滿足什么條件才有效第一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第二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繼承法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愿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后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并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后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具體日期。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那么代書遺囑滿足什么條件才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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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公司拖欠包工頭工程款提起訴訟的條件: 1、準確選擇被告。 在提起訴訟之時只要選擇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任何當事人,包括一人或幾人作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選擇的首要標準或前提條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證據資料必須充分。 在訴訟前必須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證據資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位地進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訴。 3、準確合理的訴訟請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的,所以為保障訴訟后利益的最大化,當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訴訟請求時,盡量同時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這一請求。 4、訴訟請求的范圍。 在訴訟案件中,只要當事人能夠舉證,法院是支持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
車禍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1、賠償責任:車禍擔保人的主要責任是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車禍擔保人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的條款和條件,承擔賠償責任,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金額進行賠償。 2、追償責任:車禍擔保人在賠償受害人后,有權向肇事方追償。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賠償責任,車禍擔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償,并在追償成功后將追回的金額歸還給保險公司。 3、協助調查責任:車禍擔保人有責任協助調查事故的真實情況。他們可以派出專業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收集證據和相關材料,以確保賠償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可以通過哪些方式立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是有效的,但是為了避免糾紛,建議盡量采用以下幾種方式立遺囑:(1)自書遺囑,即自己親筆書寫并簽名的遺囑,須注明年、月、日。(2)代書遺囑,即請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之一可以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3)打印遺囑,即通過技術設備書寫、打印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4)錄音錄像遺囑,即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5)公證遺囑,即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的遺囑。除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外,以其他方式立遺囑時均需要邀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并簽名,否則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