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必須成立董事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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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那么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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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另外,二名被害人懷疑被告人甘某某盜竊手機的直接理由是:甘某某不是他們的同學。因此,二人的證言僅能證明洪某某、金某某分別有手機被盜,而被盜時間段內,甘某某在現場出現過。還有,付某某于xxxx年11月29日因盜竊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而在12月3日對本案辦案人員表示要檢舉揭發甘某某盜竊犯罪。所以,辯護人表示懷疑付某某證言的真實性,是否應當排除,還請審判庭審查。最后,是丁某某和王某某的證人證言及收購手機登記資料。那么盜竊罪不成立的辯護詞范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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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受讓人在接受財產時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時才為“善意”,否則為惡意,就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善意受讓人取得占有的動產須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脫離所有人占有的財產;2、關于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善意受讓人即時取得財產所有權,成為財產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權利人的所有權并請求權一并喪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贓物與遺失物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善意取得制度成立的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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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團伙犯罪。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與他人共同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成立共同犯罪。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與他人共同犯故意殺人等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那么未成年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罪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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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論哪種情況,公司法人變更都需要滿足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一定的權限程序和審批,包括但不限于:1. 成立會議:公司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等會議,對法定代表人更換事項進行討論和決定,公司在進行法人變更時,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謹慎選擇新的法定代表人,以確保公司運營的穩定和發展,公司法人變更是指公司現有法定代表人因各種原因離職,需要將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換為新的法定代表人的一種商業行為,第五、涉及到法人的資質也需要進行變更,而在被動變更的情況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可能因為各種原因被撤換或不能繼續擔任法人代表,必須更換新的法定代表人,3. 注冊變更手續:新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供身份證明、征信報告、出生證明等文件,并在工商局等有關部門申請注冊變更手續。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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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新公司成立后主要注意事項就是稅務方面。自公司籌備成立開始,就可以建賬,而且籌備期的支出也可以計入,可以委托稅務公司代理記賬,一般來說,稅種生效后就應當進行納稅申報,沒有業務往來的籌備期也應當進行“零申報”,不設置企業賬簿屬于違法行為,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那么新成立公司工資怎么申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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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法理和司法實踐,共同犯罪成立條件主要有:二人以上犯罪人。即既可以是兩人,也可以是兩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這些犯罪人共同參加或者共同實行犯罪。犯罪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無論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抑或是兩個以上的單位乃至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單位均可以構成共同犯罪。犯罪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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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ppp項目成立項目公司的依據首先完善項目相關手續,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評價和物有所值評價,通過招投標或其他方式遴選確定社會資本方,社會資本方與項目實施機構簽署水利ppp項目合同后,按約定在規定期限內成立項目公司,負責項目建設與運營管理,4、社會資本方與項目實施機構簽署水利ppp項目合同后,按約定在規定期限內成立項目公司,負責項目建設與運營管理,一般由政府所轄國有企業代表政府出資,與社會資本方聯合成立項目公司(SPV)。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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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那么,在離婚時,男方的財產是否應該全部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分配方式:1. 共同經營或共同所有權情況:如果夫妻在婚前成立的公司中共同經營或共同擁有股權,離婚時可能需要進行股權分割或贖回,但是,如果男方在婚后才成為CEO并擁有相應股份,這些股份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有權要求分割,四、離婚過錯方的財產分割如果離婚是由于男方的過錯導致的,比如男方有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等,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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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法理和司法實踐,共同犯罪成立條件主要有:二人以上犯罪人。即既可以是兩人,也可以是兩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這些犯罪人共同參加或者共同實行犯罪。犯罪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無論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抑或是兩個以上的單位乃至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單位均可以構成共同犯罪。犯罪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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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本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此外,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那么集團公司監事會一般由哪些人組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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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片面共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有哪些片面共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從主體方面來看片面共犯中有兩人以上實施了犯罪行為顯然符合共同犯罪的主體條件。我國刑法中對共同故意的理解是“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與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實施犯罪”。顯然片面共犯是符合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條件的我們不能因為片面共犯的主觀故意中只有單向意思聯絡即只有片面共犯者與主犯的意思聯絡而否認片面共犯屬于共同犯罪。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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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民間借貸糾紛主要看什么證據法律分析:1、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收據、借貸合同等,或者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兩個以上證人證明,或者其他證據線索,民間借貸糾紛怎么立案法律分析: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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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單位犯罪成立條件包括哪些內容1、法律主觀:單位犯罪四個構成要件是: 犯罪主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單位犯罪必須具備怎樣的條件法律主觀:單位犯罪的構成條件如下:犯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4、法律主觀:單位犯罪的構成條件如下:犯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2、法律主觀:單位犯罪的構成條件如下:犯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律主觀:單位犯罪成立的條件有:主體要件:要求單位具備 刑事責任能力。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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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項目負責人離職,還能要回錢嗎?要賬路漫漫、時間不等人,陸先生已將近70歲的年紀,折騰了將近快10年了,依然沒有解決這個要賬難題!2023年3月,陸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來幫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專案組,幫助陸先生收集有力證據,因為工程距今時間久遠,需要迅速啟動立案程序。 庭審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對陸先生的實際施工人身份不予認可,認為工程是自己的項目部員工完成的。對此,天用律師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轉賬記錄和會議紀要,證明陸先生是實際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等多份資料,法院讓建筑工程公司核對賬目,但其也沒對出來,因此對方啞口無言。 最終法官按照天用律師的訴訟請求,全額支持了我方當事人主張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計225萬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審勝訴!歷時僅3個月,將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戀愛期間,情侶相互贈送財物,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的規定,雙方成立贈與合同。在對戀愛期間財物來往關系性質進行判定時,主要取決于雙方當時的意思表示,通過往來金額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經濟能力等事實因素進行判定。一般贈與情況下,財產一旦交付或者轉移登記,贈與合同即生效,在無法定撤銷權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贈人返還。彩禮相較于一般贈與,贈與的金額超出表達愛意、增進情感一般性贈與金額的范疇,屬于非生活必須消費且金額較大,且以結婚為目的,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實際上在贈與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條件,一旦雙方無法締結婚姻,受贈人應返還受贈的財物。至于具體金額,可以結合雙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時間長短、彩禮的使用情況、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及給付一方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咨詢。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本意是合伙共同成立公司經營,不料合伙人之間卻產生分歧并導致被訴,邢律師再次力攬狂瀾,駁回對方全部訴訟請求??
兒子欠錢不還可以要求父母償還嗎: 自古以來無論是“父債子償”還是“子償父債”都被道德約束為一種天經地義的行為,也深受社會廣泛認可。但隨著現代社會法制的不斷完善,是否要“子償父債”,還要根據債務糾紛的具體情況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錢是子女與債券人之間的行為,無法對父母產生約束。 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約束力僅限于合同雙方,是誰的債務就該誰還,父母并無義務償還。 ●子女離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時給父母留下一筆遺產被父母繼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繼承財產價值范圍之內,對“兒子”的債務具有相應償還責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債,在沒有擔保人的情況下,債權人只能要求其個人償還,父母不具有連帶責任。 但現實中,一些債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對于子女的疼愛,對方欠錢不還就去找對方父母要錢,甚至使用極端手段,其實這種做法往往無法獲得法律支持,有些極端的討債還會給家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