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房屋所有權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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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賣房的效力如何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義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房屋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1對于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并不改變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首先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并不改變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屬于共同共有對于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需要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那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賣房的效力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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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情形如下:(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家庭共同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這樣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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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規定,一般來說,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遺囑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則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男方基于遺囑繼承取得的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內容可以設定婚后一方的收入歸一方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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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如果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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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于共同債務,約定有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能當然的及與債權人,對債權人沒有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其也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那么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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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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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關于最新婚姻法婚前房屋財產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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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二條的規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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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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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何處理此婚姻存續期間的房產張某與王某原系夫妻,2000年5月16日經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在協議離婚時,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的房產一處約定“歸張所有,由王使用”,但沒有約定使用期限。2002年12月,張某因欲再婚需房屋居住,便要求王某讓出房屋另找住處,王某則認為,該房已約定由其使用,故拒絕讓房,從而引發爭執。2003年5月,張某將王某起訴到法院,請求排除妨礙。處理本案的關鍵在于對該爭議房屋所有權的確認問題。這樣判決若張某履行義務后王某仍不讓房,則張某有權申請法院強制搬出房屋。那么如何處理此婚姻存續期間的房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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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通常情況下,夫妻之間如果需要出現析產的話,也經常被分成了兩種情況,一種是婚內,一種是離婚時。如果在婚姻期間內對房產的財產權進行梳理的話,就被稱為婚內析。如果是離婚時出現的這種情況,是對財產進行分割的話,而這種風格是僅限于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已經存在的,是不能進行分割的。在進行房屋財產分割的時候,應該遵循相應的原則,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護房屋的整體性,盡可能不損壞房屋現有的價值,通常是采用一人獨有在給他人金錢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補償的,或者是采取大家共有的一種方式,也可以將房屋進行出賣得到的房屋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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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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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如何認定 1、如何判斷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其也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那么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問題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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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這種情況下,補辦結婚登記之前的一定時間也應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那么什么是婚姻存續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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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現丈夫李某提出離婚訴求,并要求分割上述房屋。因此,鄭女士可以以女兒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男方支付撫養費。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能否主張分割財產?由于王先生日常生活中經常參與賭博,揮霍家庭財產,因此李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婚姻存續期間可否主張撫養費,撫養費應如何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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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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