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互不承擔扶養義務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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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怎么處理繼承人之間就遺產分割達成一致,可以相互配合辦理遺產權屬變更手續,遺贈扶養協議被扶養人死亡后如何辦理遺產手續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法律分析:法律對遺贈扶養協議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遺囑中附加義務,如果繼承人接受遺囑,那么就必須履行遺囑中的義務,法律分析:(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糾紛需要簽遺贈協議嗎法律分析:遺贈扶養協議必須雙方簽字,只有確認才能表明雙方當事人同意,關于遺贈撫養,法律并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簽訂書面協議,口頭約定也是有效的。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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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避免婚后產生經濟糾紛兩人決定實行夫妻財產AA制并簽訂了經濟獨立協議書約定雙方自結婚后經濟各自獨立丈夫董某每月付給妻子何某800元家庭生活費其他各項費用雙方自理。離婚時何某稱自己待業在家生活不穩定所以要求董某對自己進行經濟幫助一次性支付何某10萬元。針對何某的這一請求董某自然不同意他認為自己每月向何某支付生活費補助費已經履行了應盡的義務。案件爭議焦點及法律適用本案爭議的焦點是AA制夫妻離婚后一方是否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予自己經濟幫助。本案中被告董某以雙方已經約定分別財產制為由不履行經濟幫助義務這一抗辯沒有法律依據。那么夫妻約定財產AA制的情況,離婚時能否要求對方履行扶養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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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考慮生養死葬問題,幾年前,夫妻倆選定侄女張某作為繼承人,只要張某對夫妻倆生前、身后事盡了應有的義務,就可在夫妻倆死后繼承財產,丈夫張某某還將此事寫進遺囑。原告趙某某在起訴書中提到,張某某親筆書寫的遺囑在法律規定上實為遺贈扶養協議,被告張某未在協議上簽字,雙方未達成合意,加上侄女張某平日里并沒有對自己盡到贍養義務,她不愿將與丈夫的共同財產贈予張某。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涉及到的這份“遺書”應當算作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另外,原告方夫妻二人曾選擇被告作為眾多子侄中唯一的協議對象,說明雙方原本關系融洽,法院希望通過調解妥善處理。那么遺贈扶養協議沒盡到贍養義務可不可以不贈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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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千零五十八條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具有強制性,夫妻之間不得以約定形式改變這種法定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那么夫妻之間的義務是什么意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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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均表示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的“協議”是附條件的,即以“離婚”為生效條件,若離了婚,協議內容有效;若還沒有離婚,條件不成就,協議當然不能生效。一般在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僅對給付另一方的數額和給付期限做了約定,比如,男方在辦理完后的一個月內向女方支付人民幣十萬元。那么離婚協議書中給付金錢義務約定和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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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了逃避對殘疾前妻黃秀琴的扶養義務,一男子不但停止支付扶養費,還將自己的房產送給他人。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1、雙方同意離婚;2、夫妻共有的2套房屋各分一套;3、冉雄輝每年付給黃秀琴7200元扶養費。冉雄輝預支黃秀琴1年扶養費后,法院制作了調解協議書,2人簽收后結案。本案冉雄輝與黃秀琴離婚后,依據法院生效調解書的約定,負有扶養黃秀琴的義務。冉雄輝將房產贈與給姐姐冉昕萍,致使自己無法履行對黃秀琴的扶養義務,損害了黃秀琴的利益。因此,黃秀琴依據上述規定,要求法院撤銷冉雄輝贈與房屋的行為,獲得了兩級法院的支持。那么離婚協議不兌現逃避對前妻黃秀琴的扶養義務遭敗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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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生病住院期間及出院后,被告從未去探望原告,沒有履行相應的扶養義務,因此對被告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應予以批評,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的規定,判決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治療費、扶養費共計4620.8元,并承擔原告李某以后的治療等費用。這里所稱的扶養義務,主要是指夫妻在婚后生活中相互扶助和供養的法律責任,該扶養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顧等。夫妻扶養糾紛主要表現為一方因某種原因致使其就業或謀生能力暫時或較長時間喪失,而另一方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夫妻扶養義務。那么從一則案例談夫妻之間的法定扶養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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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協議中的贈與約定可以撤銷嗎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那么離婚協議中的贈與約定可以撤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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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三種意見認為張某與錢某就關于分居后互不承擔扶養義務的約定違反了民法典其中關于分居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也屬無效,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與錢某在分居時約定收入歸各自所有互不承擔扶養義務,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與錢某在分居時約定收入歸各自所有互不承擔扶養義務,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和該約定的內容張某分居后做生意所得的30萬元應當歸其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此在審理中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與錢某就關于分居后互不承擔扶養義務的約定違反了民法典。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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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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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第一千零六十條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一千零六十一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那么夫妻之間是否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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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贈扶養協議的特點1.遺贈扶養協議的主體一般有限制。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1.遺贈扶養協議實質是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應性。從履行義務的角度看,一方面,扶養人應對遺贈人履行生養死葬的義務;另一方面,遺贈人應當將協議約定的財產遺贈給扶養人。那么遺贈扶養協議書的特點和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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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單地說,遺贈是無償的、不賦予義務的,遺贈扶養協議的生效條件,必須以受贈人履行撫養義務為前提條件。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孤寡老人,以及無獨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那么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中可以約定撫養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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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兄弟姐妹之間是否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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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基于夫妻雙方婚姻的效力而產生的。夫妻扶養義務即夫妻在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義務,為生活保障義務。夫妻相互扶養義務是法定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當夫妻一方沒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來源,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難,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扶養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扶養糾紛案件時,可首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依法判決,強制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那么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包括哪些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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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義務,一方生病另外一方不支付費用,生病一方可以起訴要扶養費。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