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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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關的糾紛案件的審理原則和依據,以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 違反法律規定:如果施工合同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未按照招投標規則進行合同訂立,或者未獲得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可能導致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準確名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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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經過法院審理認為,建設單位提供的圖紙存在錯誤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經過法院審理認為,房地產開發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質量問題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發現建設單位提供的圖紙存在錯誤,導致工程無法按照約定時間完成,三、解決違約責任問題的建議1、明確約定:在簽訂合同時,建議雙方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賠償范圍、違約金等條款,本文將從律師的角度進行法律分析,探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違約責任的相關問題,并為您提供解決此類問題的建議。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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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施工單位拖欠工程款怎么辦1、法律主觀:工程款被拖欠,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協商方式,發生工程款拖欠后,承包單位應主動與建設單位溝通,了解拖欠原因,制定相應的對策,法律主觀:當事人被拖欠工程款的解決方法有:向信訪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建設主管部門投訴,工程款拖欠可以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解決,或者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主觀: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拖欠工程款的處理方式有:可以先進行催告,2、公司拖欠工程款不給可以通過以下幾個途徑解決問題:第一,主動聯系該公司負責人,與公司該項目負責人協商,詢問其拖欠工程費用的原因,共同制定對策,私下協商解決。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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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的注意事項在明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的區別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 合同主體的審查: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當對合同主體進行審查,確保合同主體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履約能力,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種,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的專業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合同,案例:某建筑公司將其承包的一棟住宅樓的裝飾裝修工程分包給一家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公司,并與其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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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可以約定在解除協議簽訂后的一段時間內,由房地產開發公司對已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確認,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款項,二、寫作注意事項協議內容要合法合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協議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可以寫明由于房地產開發公司無法按時支付工程款項,導致施工進度受阻,建筑公司多次催促未果,因此雙方經過協商決定解除合同,例如,可以約定雙方在解除合同過程中所涉及的商業機密、技術秘密等信息應當予以保密,并規定相應的保密期限和保密責任。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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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起訴狀包含哪些內容一個完整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起訴狀應包括以下幾個主要內容:原告基本情況、被告基本情況、訴訟請求、案件事實、證據及其來源以及法律依據等,以上事實和理由,足以證明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在起訴狀中,甲公司詳細陳述了合同的訂立過程、工程施工的具體情況以及乙公司的違約行為,并提供了相關的證據材料,訴訟請求即原告希望法院對本案作出的裁定,包括要求被告承擔的責任、追究的賠償金額等。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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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可以約定在解除協議簽訂后的一段時間內,由房地產開發公司對已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確認,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款項,二、寫作注意事項協議內容要合法合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協議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可以寫明由于房地產開發公司無法按時支付工程款項,導致施工進度受阻,建筑公司多次催促未果,因此雙方經過協商決定解除合同,例如,可以約定雙方在解除合同過程中所涉及的商業機密、技術秘密等信息應當予以保密,并規定相應的保密期限和保密責任。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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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是建筑行業必不可少的一項法律文件,旨在明確分包工程的范圍、責任、計劃、費用等關鍵要素,保障施工項目的順利進行,此外,分包合同還需要規定工程款項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確保各方的經濟利益能夠得到保障,3. 合同價款:協議應規定工程的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包括工程款項的分期支付安排、付款方式、索賠和變更費用的處理等,總之,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對于施工項目的順利進行和各方合法權益保護至關重要,沒有分包合同,施工過程中的費用、工期、質量等問題將無法得到有效控制,給工程造成嚴重的影響。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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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 工程價款結算:《解釋》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款結算問題,規定了合同約定不明時的結算標準和程序,以及在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時,承包人可以行使的優先受償權,在處理工程質量問題時,律師應當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和評估,明確責任方和責任范圍,并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為當事人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律師在處理違約責任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為當事人尋求合理的賠償和補救措施,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法院或仲裁機構通常會參照合同法、建設工程法規、行業慣例等,同時考慮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等原則。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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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 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的風險防范在簽訂和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過程中,應當注意防范法律風險,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和自身的合法權益,2. 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勞務分包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勞務作業內容,并對其施工質量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合同。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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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建設工程領域,當涉及到合同糾紛或爭議解決時,專屬管轄條款通常是通過以下方式確定的:1. 雙方約定:各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專屬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以便在發生爭議時可以就合同糾紛進行訴訟或仲裁,建設工程合同的專屬管轄規定旨在提供雙方爭議解決的明確框架,避免在管轄權上的爭執,并確保合同糾紛能夠在選擇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中得到合理、公正的解 ...,通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約定,雙方可以在爭議發生時避免對管轄權的爭議,并能在統一的司法制度或仲裁流程下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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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綜上所述,建設工程施工涵蓋了房屋建筑、公路和橋梁、水利工程以及許多其他類型的工程,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1. 前期準備工程:這包括了項目規劃、設計、預算編制、材料采購、施工現場的勘查、測量、布置等,建設工程施工包括哪些工程建設工程施工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包括多個階段和多種類型的工程,讓我們一起深入了解建設工程施工包括哪些工程吧,此外,建設工程領域還涉及到許多其他類型的工程,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環境工程和能源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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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造價、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變更及索賠、竣工驗收等,四、律師的建議與對策簽訂完善的合同: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律師應當指導當事人充分了解合同條款的含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確保合同條款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綜上所述,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一項復雜的法律工作,涉及諸多因素和環節,律師作為專業的法律服務者,需要具備扎實的法律基礎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才能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優 ...。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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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轄法院是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合同專屬管轄規定第三十五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設工程爭議民事訴訟的管轄有哪些規定1、合同當事人如果選擇訴訟作為解決爭議方式,還可以進一步約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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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該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工程價款(折價補償款)的數額、支付方式和時間作出約定,是當事人的權利,是自愿原則的體現,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常見問題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應當依法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計算折價補償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2年第22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法律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應以何種標準計算折價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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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分包人與承包單位為掛靠關系,實際施工人該如何要回70萬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賬,卻換來屢屢失敗的結果,江先生就這樣在掙扎與放棄中徘徊!一年多時間過去了,江先生可謂是“磨破了嘴,跑斷了腿”,但工程款要賬問題依然毫無進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詢了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天用律師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給出詳細的解決方案,這讓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與曙光,燃起了要賬的信心與勇氣! 天用律師指導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證據資料,啟動“和解優先、以訴促調”的解決方案。立案程序推進的同時,成功申請財產保全。 對方賬戶被凍結后,迫于壓力,主動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師優先談判和解的預想盡在掌控之中! 經法院主持調解,江先生與孫某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共同確認未付工程款總額為65萬元,被告孫某于擔保人銀行賬戶解除查封日,通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轉給江先生賬戶,在質保期內無質量問題情況下剩余5萬元質保金,于調解書生效后一年內無息返還江先生。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項目負責人離職,還能要回錢嗎?要賬路漫漫、時間不等人,陸先生已將近70歲的年紀,折騰了將近快10年了,依然沒有解決這個要賬難題!2023年3月,陸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來幫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專案組,幫助陸先生收集有力證據,因為工程距今時間久遠,需要迅速啟動立案程序。 庭審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對陸先生的實際施工人身份不予認可,認為工程是自己的項目部員工完成的。對此,天用律師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轉賬記錄和會議紀要,證明陸先生是實際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等多份資料,法院讓建筑工程公司核對賬目,但其也沒對出來,因此對方啞口無言。 最終法官按照天用律師的訴訟請求,全額支持了我方當事人主張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計225萬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審勝訴!歷時僅3個月,將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天用案例】鄉鎮政府拖欠277萬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辦?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鄉鎮政府拖欠工程款277萬元,起訴后案件勝訴,鄉鎮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詢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鄉鎮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標某鄉鎮人民政府發包的“×××村委綜合樓”工程,工程中標價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約定:“基礎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0%工程款;主體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5%工程款;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總對于成功中標喜笑顏開,且對此項工程信心滿滿! 他想著“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應該不會出現差池,而且還能在鄉鎮政府面前留下一個好印象”,于是他帶領施工團隊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 施工過程中,簽證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該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總想象中那樣順利,鄉鎮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間,僅僅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項,從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判決勝訴 獲得277萬工程款 李總陷入了深深地焦慮之中,他曾多次嘗試向鄉鎮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對方總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時負責人根本就不見他。 這樣的情況持續了幾個月,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資金緊張,運營已變得十分困難。 此時,李總感到了深深地無助和絕望,如果再這樣下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可能會因為資金鏈斷裂而垮掉。 然而,盡管心中有無數的不滿和憤怒,李總對鄉鎮政府卻是敢怒不敢言,萬一不小心得罪了鄉鎮政府,以后的企業發展甚是堪憂! 在猶豫與糾結的掙扎中,李總決定尋求法律幫助,向北京天用律所進行咨詢,天用律所專案組對案件進行多角度、深層次的分析后,給出了解決方案。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了鄉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決書,判決鄉鎮人民政府支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萬元。 多方尋找財產線索 保障執行 一審判決生效后,鄉鎮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決書約定還款。雖然天用律所多次與鄉鎮政府負責人積極溝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師積極轉變辦案思路,抓緊時間立執行案。好在該省份作為試點法院,效率比較高,不到半個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經法院的查控系統查詢,被告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但是被告作為政府機構,與普通的法人主體畢竟不一樣。 條條大路通羅馬,天用律師積極與李總溝通,讓其打探一下身邊的人,尤其是與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沒有相應的支付賬號。 天用律師的這個方法果然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最終發現了鄉鎮政府的兩個賬戶,提供給法院后,凍結了其700余萬元! 現被執行人已全額凍結款項,后續等待劃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277萬元工程款的執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辦案亮點 政府作為被執行人,會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統很難發現財產線索。我們不能僅僅依靠系統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尋找財產線索,積極查找政府常用的銀行賬戶,從而拿到執行款項。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工程款拖欠起訴材料: 1、招標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種簽約,業主認可的工程實施計劃,各種工程圖紙,技術規范等; 2、往信件(書信、電子郵件等)。如業主的變更指令,各種認可信、通知,對承包商問題的答復信等; 3、各種會議紀要; 4、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 5、施工現場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記錄、施工備忘錄、施工日報、工長和檢查員的工作日記、監理工程師填寫的施工記錄和各種簽證等。
工程款糾紛怎么起訴? 拖欠工程款糾紛起訴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鑒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長、投資大,大多數為隱蔽工程及專業性強等原因,所以我們在訴訟前必須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證據資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位地進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訴; 2、證據資料準備充分后,確定訴訟方案,包括被告的選擇和訴訟請求的確定問題。在被告的選擇問題上,可以選擇合同相對方以及違法分包或非法轉包的發包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作為共同被告;訴訟請求可能包括請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實際損失以及訴訟或保全費用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進行確定; 3、確定管轄法院。首先看雙方當事人對爭議解決機構有沒有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根據關于合同糾紛案件的規定處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為管轄地。通過大量的案件分析發現,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訴訟請求僅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訴訟費,很少提及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債權人和債務人交換雙方的證據,債務人就債權人的訴求作出應答。合同任意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此類訴訟的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爭議解決條款,則需要按照該條款預訂的方式解決工程款糾紛。例如:約定了仲裁的,就應當提交仲裁解決。約定了訴訟管轄法院的,就應當向約定的管轄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