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婚假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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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為無償的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行的,在債務人實施上述行為時,可能發生債權人債權不能實現的現實危險,故產生了債權保全的必要,此時債權人可能對債務人的上述行為行使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構成要件法律分析:(1)客觀要件: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債權人撤銷權訴訟條件有什么債權人撤銷權訴訟條件:1、債務人存在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轉讓財產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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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一規定增加了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公示方式,通過辦理抵押登記,能夠更好地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這意味著在建工程抵押權的適用范圍得到了擴大,包括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其他可以抵押的財產,這一規定優化了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實現方式,使得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可以更加便捷地實現抵押權,優化了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民法典》規定:&ldquo,增加了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公示方式《民法典》規定:&ldquo,結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銀行有權對在建住宅項目行使抵押權。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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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高空拋物行為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高空拋物行為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民法典關于高空拋物的規定是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高空拋物,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是民事侵權的違法行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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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新民法典婚約財產糾紛首先,根據新民法典的規定,婚姻中的財產可以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兩種,本文將詳細介紹新民法典中關于婚約財產糾紛的法律規定,并為大家提供一些建議,以確保你在婚姻中的財產權益不受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期間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所得的工資、獎金、企業收益以及共同購買的房產、車輛等,另外,對于個人財產的保護,婚姻雙方應當在婚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明確個人財產的歸屬,以防止婚姻期間的財產糾紛。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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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當事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權時,應明確行使條件、程序和相應處理措施,合理維護自身權益,3. 法律保障:在行使合同解除權時,應依據民法典規定,參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確保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民法典合同解除權,民法典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的法條《民法典》中關于合同解除權的除斥期間有以下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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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之,婚姻中的出軌問題是一個痛苦而復雜的挑戰,但只要夫妻雙方能夠以理性和開放的態度面對,并采取適當的措施,還是有希望修復婚姻關系的,在處理一方出軌的情況時,需要強調的是,每個婚姻都存在著不同的背景和狀況,處理方式因情況而異,民法典婚姻一方出軌如何處理民法典婚姻一方出軌的處理方式如下:1、夫妻一方出軌的,法律上通常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在這種情況下,專業的心理咨詢師或婚姻家庭治療師可以提供幫助,幫助夫妻雙方了解問題的根源,并通過指導和建議幫助雙方重建信任和修復婚姻。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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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實務中的注意事項對于普通民眾而言,在處理侄子、外甥的繼承權問題時需要特別注意幾點:首先,要核實所有潛在的法定繼承人是否存在,以及他們的法定繼承順序,外甥侄子也能繼承遺產的情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然而,根據新民法典規定,當沒有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時,侄子、外甥等旁系血親也可以依據法定條件獲得繼承權,如果沒有第一、第二順位的繼承人,侄子、外甥才可能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和份額繼承遺產。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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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之,民法典關于買賣合同的規定是買賣雙方在交易中的重要依據和保障,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買賣合同是指買方向賣方支付價款,賣方向買方交付商品并轉移商品所有權的合同,為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應用民法典關于買賣合同的規定,本文將全面解讀其中的細節,并且深入探討實際應用中的各種情況,希望本文能夠幫助大家在實際應用中更好地理解和運用民法典關于買賣合同的規定,2、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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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合同權利的終止有哪些情形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依照《民法典》第557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民法典》--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七)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5、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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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一條款從法律上明確了女婿有贍養女方父母的義務,通過民法典的規定和解讀,我們可以得知女婿在婚姻中有贍養女方父母的法律義務,因此,女婿在履行贍養義務的過程中,應尊重女方父母的自尊心,做到以情感和尊重為基礎,化解矛盾和沖突,比如,在女方父母已經享受到養老保險、離退休金等其他福利待遇的情況下,女婿的贍養義務可能會相對減少,在實際生活中,女婿的贍養義務體現在對父母的經濟支持和生活照料方面,女婿應當履行贍養義務,以實際行動傳遞出家庭責任和尊老愛幼的偉大價值觀,共創幸福和美滿的婚姻。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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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的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公司債務償還的規定是以公司全部財產承擔債務,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同時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中企業債務如何處理根據中國的《民法典》,企業債務的處理可以參考以下幾個方面:1. 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債務關系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要求履行義務的法律關系,民法典債務償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公司債務的償還主要遵循以下原則:1、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債務。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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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分析:具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間應該相互忠實,《民法典》允許夫妻對雙方有關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忠誠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那么該協議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夫妻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1、法律分析:具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間應該相互忠實,《民法典》允許夫妻對雙方有關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忠誠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那么該協議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會得到法律的支持,6、法律主觀:夫妻簽訂的忠誠協議如果是雙方協議一致達成的,且協議內容、形式不違反法律規定,協議主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即可依法產生法律效力,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主觀:夫妻忠誠協議是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約定的夫妻雙方不得違反的婚外性行為義務、約定 違約責任 、以變更夫妻人身權利義務或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協議,目的是為了維系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持續穩定,2、夫妻忠誠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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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新民法典規定,如果借款人欠錢不還,應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合同約定,在還清本金的情況下,支付利息以及產生的逾期利息。借款人依舊拒絕償還的,貸款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法院經審理確有借款事實存在的,判決借款人予以償還。如果借款人依舊堅決不予執行,貸款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借款人財產,那么借款人很可能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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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5、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方式如下:如果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首先由雙方協議處理,離婚房產分割的具體法律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總而言之,夫妻離婚房產分割需要遵守《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同時還需要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各種因素,如房產的購買時 ...。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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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中對債務糾紛的規定涉及多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違約責任、債權轉讓、債務承擔等。這些規定旨在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確保交易的公平性與安全性。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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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業費嗎?答案來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業費?答案是:要交!因為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空置房業主也享受到了物業服務。 此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繳納物業費的當事業主楊某敗訴被判交納拖欠的物業費! 業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起訴!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并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 此后,由于楊某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和書面催交,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并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處于閑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 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于閑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 法院判決 業主應按合同支付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作為業主,物業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交納物業費。 楊某辯稱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實際居住,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的主張,不予采納。 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現《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判決楊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業費打折,與上位法不一致,應予以糾正) 審理法官怎么說? “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溫馨提示 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它的價值在于在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最終體現對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 物業費的構成包括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大部分是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維護的費用,并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的服務。 雖然房屋空置,但小區衛生仍需天天清潔打掃,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所有設施設備如電梯、消防等費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方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賠償: 1、交通事故三方同等責任。三方交通事故兩方同等責任一方次要責任,其中負同等責任一方死亡一人,其他兩方交強險分別最高可以賠償身故方11萬的死亡賠償限額。有產生醫療費用,還可以分別賠償最高1萬元的醫療費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什么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判決離婚 一、法院判定離婚的標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 二、法院判定離婚的法定情形: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7、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實務中,夫妻一方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直接判離。相反,如果沒有以上情形,且另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的,則法院基本都會判決不離,等滿六個月以后才能再提起第二次起訴。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判離的概率比較大,但也有兩次判不離的情況。如果判不離,則需要起訴第三次。事不過三,連續三次起訴,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