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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東會作出關于轉讓股東的股權的決議,持有轉讓股權的股東本人未出席股東會,也未表示同意轉讓股權,股東簽名為偽造的情況下,股東會決議應為無效。因為股東會干涉了股東依真實意思對表決事項發表意見的權利,侵害了股東的股東權益,屬于違反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為。股東會會議中涉及的部分股東簽名均被他人冒用,且未得到股東的追認,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股東會決議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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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周先生作為保利泰克公司的執行董事在其遺囑中擅自處分保利泰克公司的財產、經營權,違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規定,侵害了劉女士作為公司股東所享有的資產受益權和對公司事務的重大決策權,據此,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保利泰克公司執行董事周先生所立遺囑中關于2003年10月31日之后保利泰克公司由王某接管經營、公司財產歸王某所有、一切債權債務由王某處理的部分無效,保利泰克公司將其從2003年10月20日至今的財務報表、賬簿、合同給予劉女士查閱。
劉曉紅律師
2021.11.21540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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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只有公司股東、董事、監事才能提起公司決議效力之訴。 對于公司效力之訴,法律只明文規定了決議無效、撤銷、不成立之訴,并未明文規定確認決議效力之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六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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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即使擔保行為損害了公司的利益,所簽訂的擔保合同仍具有效力,公司需對外承擔責任。因此如果公司沒有舉行股東會便為自己的股東擔保,則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那么股東以公司擔保借款是否犯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段建國律師
2022.02.08279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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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師
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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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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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法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1、確認公司決議效力之訴包括確認決議無效、確認決議有效兩種訴訟類型實踐中,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之訴是公司法領域訴訟案件的常見類型。關于確認決議無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與之相對的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出臺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可以請求確認公司決議有效,因此以確認公司決議有效為訴訟請求的案件也較為少見。《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一條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原告既可請求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也可請求確認公司決議有效。可以預見的是,今后確認決議有效的訴訟數量將會明顯增長。2、六類主體可提確認公司決議效力之訴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一條的規定,無論是針對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都有六類主體可以作為原告,提起確認公司決議效力之訴。這六類主體包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可以針對任何公司決議的效力提起確認之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工、債權人,僅可針對與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司決議的效力提起確認之訴。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股東不僅可以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也可以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的效力;董事不僅可以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的效力,還可以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另外,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三條的規定,確認公司決議效力的案件,應列公司為被告。3、實踐中,五類公司決議會被法院認定無效(1)非法解除股東資格的公司決議(2)非法變更股東出資額和持股比例的公司決議(3)侵犯股東法定權利的公司決議(4)損害公司或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決議《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損害公司利益或過度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決議應認定為無效。(5)不具有股東(董事)資格的主體作出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4、確認公司決議有效,應以有關主體對公司決議的效力持有異議為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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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自己或他人以股權提供擔保,這種擔保方式稱為股權質押。債權人在接受他人的股權質押時,需要與對方簽訂股東股權質押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而股權質押作為權利質押的一種形式自有其特殊性,在簽訂質押合同時需要加以關注。股東股權質押合同的注意事項:一、債權人應確認提供股權質押的質押人是否真正擁有該股權或者是否對該股權是否有處分權,否則,即使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該合同的效力也存疑,無法達到保障債權的目的。若債權人接受上述被禁止轉讓或仍在限制轉讓期間內的股權質押,則以該股權出質的行為無效,由此簽訂的質押合同無效。那么股東股權質押合同簽訂注意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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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師
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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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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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東會決議在出現下列情況時無效:1、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2、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經撤銷后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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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份質押是主合同的一種擔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為前提。《擔保法》第78條第3款和《公司法》第35條作了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股份出質的,該股東并不能獨立作出決定,必須經過股東大會討論決定,并獲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否則,股份質押合同無效。出質人應將出資證明書交與質權人占有,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花名冊之日起生效。否則,質權人未經依法設立,質押合同當然無效力可言。否則,股份質押合同無效。那么股權質押合同無效的類型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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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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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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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工商登記部門只會對股權出質進行形式審查,不涉及實質審查,即使一項股權出質經登記生效后,也可能因為質押合同被申請撤銷而導致質押無效。那么股權質押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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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艷英律師
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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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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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法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1、確認公司決議效力之訴包括確認決議無效、確認決議有效兩種訴訟類型實踐中,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之訴是公司法領域訴訟案件的常見類型。關于確認決議無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與之相對的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出臺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可以請求確認公司決議有效,因此以確認公司決議有效為訴訟請求的案件也較為少見。《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一條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原告既可請求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也可請求確認公司決議有效。可以預見的是,今后確認決議有效的訴訟數量將會明顯增長。2、六類主體可提確認公司決議效力之訴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一條的規定,無論是針對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都有六類主體可以作為原告,提起確認公司決議效力之訴。這六類主體包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可以針對任何公司決議的效力提起確認之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工、債權人,僅可針對與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司決議的效力提起確認之訴。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股東不僅可以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也可以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的效力;董事不僅可以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的效力,還可以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另外,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三條的規定,確認公司決議效力的案件,應列公司為被告。3、實踐中,五類公司決議會被法院認定無效(1)非法解除股東資格的公司決議(2)非法變更股東出資額和持股比例的公司決議(3)侵犯股東法定權利的公司決議(4)損害公司或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決議《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損害公司利益或過度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決議應認定為無效。(5)不具有股東(董事)資格的主體作出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4、確認公司決議有效,應以有關主體對公司決議的效力持有異議為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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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據悉,該案對于規范公司行為,規范擔保市場有積極意義。而另一被告某食品公司為使該股東能順利實現貸款,公司董事會竟作出決議,以該食品公司名下的房產向擔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擔保。而食品公司股東鄭某則認為,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自身作為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確認上述二者簽訂的抵押反擔保合同無效。而事實是鄭某與另一股東至今卻未參加此項事宜的表決。因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二被告簽訂反擔保合同無效,原告鄭某的訴請合法有據,法院應予支持。那么大股東私自抵押公司房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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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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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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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關,股東會決議做出后,會對公司和股東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是,有不少公司做出股東會決議時往往存在實體或程序的瑕疵問題。因此,股東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對會議決議提出確認無效之訴、撤銷之訴或不存在之訴。一、無效之訴。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這種情形屬于實體違法,強調的是決議內容本身的違法性。二、不存在之訴。不存在之訴實質也是對決議內容的根本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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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東會會議中涉及的部分股東簽名均被他人冒用,且未得到股東的追認,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股東會決議無效。那么股東會決議能否作為擔保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孟陽律師
2022.02.08105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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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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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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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東會決議不一定是全部有效的,如果出現違法行為,是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 通知 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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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如果公司沒有舉行股東會便為自己的股東擔保,則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那么公司可否為股東股權轉讓做擔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翁玉素律師
2022.02.08614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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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學瑞律師
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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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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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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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是母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以分公司對外擔保的,則分公司的擔保有效。因此,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原則上一律無效。分公司擔保是否一定無效分公司擔保是不一定無效,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向外界提供擔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律師觀點擔保合同確實無效但王某及其單位仍有責任賠償張某的損失。在本案中雙方簽的擔保合同雖然無效但債權人張某事先并不知情屬無過錯方。
吳夢云律師
2022.05.066089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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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未通知小股東參會的行為與諸如提前通知不足法定期間、表決方式未按章程約定等股東會召集、表決過程中的一般程序瑕疵明顯不同,其后果并非影響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而是從根本上剝奪了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機會和可能。召集對象上的瑕疵屬于嚴重的程序瑕疵,對股東會決議的成立有根本性影響;未通知小股東參會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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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以我們要明晰導致股權質押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這樣盡量避免這類情況的出現。股份質押是主合同的一種擔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為前提。否則,質權人未經依法設立,質押合同當然無效力可言。否則,股份質押合同無效。股份質押無效的具體主要情形就是這幾個了,在辦理股權質押時小編提醒未經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就把股份作為質物簽訂股份質押合同,這項無效,這主要還是由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所決定的,所以讀者們可以將其理解清楚方便記憶。那么股權質押無效的情形分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學瑞律師
2022.02.10733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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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師
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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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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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法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1、確認公司決議效力之訴包括確認決議無效、確認決議有效兩種訴訟類型實踐中,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之訴是公司法領域訴訟案件的常見類型。關于確認決議無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與之相對的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出臺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可以請求確認公司決議有效,因此以確認公司決議有效為訴訟請求的案件也較為少見。《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一條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原告既可請求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也可請求確認公司決議有效。可以預見的是,今后確認決議有效的訴訟數量將會明顯增長。2、六類主體可提確認公司決議效力之訴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一條的規定,無論是針對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都有六類主體可以作為原告,提起確認公司決議效力之訴。這六類主體包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可以針對任何公司決議的效力提起確認之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工、債權人,僅可針對與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司決議的效力提起確認之訴。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股東不僅可以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也可以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的效力;董事不僅可以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的效力,還可以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另外,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三條的規定,確認公司決議效力的案件,應列公司為被告。3、實踐中,五類公司決議會被法院認定無效(1)非法解除股東資格的公司決議(2)非法變更股東出資額和持股比例的公司決議(3)侵犯股東法定權利的公司決議(4)損害公司或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決議《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損害公司利益或過度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決議應認定為無效。(5)不具有股東(董事)資格的主體作出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4、確認公司決議有效,應以有關主體對公司決議的效力持有異議為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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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因此如果公司沒有舉行股東會便為自己的股東擔保,則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那么股東會決議是否作為擔保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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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清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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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股東私自蓋章擔保違法嗎一般不屬于違法,但是沒有經過其他股東同意一般屬于無效,需要有證據證明。《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股東會決議及其他登記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相關抵押物登記手續。那么公司股東私自蓋章擔保違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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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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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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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有:(一)公司章程未明確規定罰款的標準、幅度,據此作出罰款決定的股東會決議無效。(二)越權作出的股東會決議無效。(三)剝奪股東獲取紅利權利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四)停發單個股東分紅款的股東會決議無效。(五)扣減股東股份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六)修改的章程內容違法的股東會決議無效。(七)偽造簽名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八)侵害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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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物權法》關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登記程序的規定與《擔保法》不一致。因《物權法》頒布在后,股權質押的法律實踐操作以《物權法》為準。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那么股權質押能否變更股東?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2022.02.10114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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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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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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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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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越權作出的股東會決議無效。三剝奪股東獲取紅利權利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四停發單個股東分紅款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六修改的章程內容違法的股東會決議無效。七偽造簽名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無效。那么股東會決議有錯誤是否影響決議合同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姚平律師
2022.03.02125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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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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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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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東會出資決議只有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時會被認定為無效。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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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東惡意為公司設定債務是如何的劉某、李某、楊某、王某系某花生油有限公司的股東。公司認為股權是轉讓給其他股東了,其他股東是直接債務人,應當承擔支付股權轉讓金的責任。公司法并沒有禁止公司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受讓人。本案中,劉某經過其他三個股東簽字同意,并由公司出具欠條、支付股權轉讓金的行為,實際上已經構成了惡意串通,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屬于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此外,這種為公司無端設定債務的行為,勢必造成公司財產減少,償債能力下降,也影響了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那么股東惡意為公司設定債務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嘉娛律師
2022.02.08832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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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一凡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