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是否作為擔保函

導讀: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因此如果公司沒有舉行股東會便為自己的股東擔保,則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那么股東會決議是否作為擔保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因此如果公司沒有舉行股東會便為自己的股東擔保,則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關于股東會決議是否作為擔保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股東會決議是否作為擔保函
股東會決議不能作為擔保函,股東會決議只是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的表決過程,不具有擔保效力,公司提供擔保要出具擔保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內容】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二、公司擔保的程序
1、以公司名義為他人擔保
(1)法定代表人依職權為他人擔保
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能形成獨立的意志。法定代表人負責管理公司日常事務,如果公司章程中已經明確賦予了法定代表人自行決定為他人擔保的權利和限額,那么其可以根據章程行使職權,無需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即使擔保行為損害了公司的利益,所簽訂的擔保合同仍具有效力,公司需對外承擔責任。
(2)章程沒有賦予法定代表人對外擔保的權利
對外擔保關系著公司發展和股東權益,在章程沒有規定時,必須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依據章程規定表決程序來通過決議,沒具體規定的,需要過一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才可對外擔保。
2、以公司名義為股東擔保
公司有獨立的資產并獨立的承擔責任,因此公司可以為自己的股東擔保,但為了避免股東濫用權力損害公司利益,我國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不能自由擔保。因此如果公司沒有舉行股東會便為自己的股東擔保,則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