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惡意為公司設定債務是怎樣的

導讀:
股東惡意為公司設定債務是如何的劉某、李某、楊某、王某系某花生油有限公司的股東。公司認為股權是轉讓給其他股東了,其他股東是直接債務人,應當承擔支付股權轉讓金的責任。公司法并沒有禁止公司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受讓人。本案中,劉某經過其他三個股東簽字同意,并由公司出具欠條、支付股權轉讓金的行為,實際上已經構成了惡意串通,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屬于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此外,這種為公司無端設定債務的行為,勢必造成公司財產減少,償債能力下降,也影響了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那么股東惡意為公司設定債務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股東惡意為公司設定債務是如何的劉某、李某、楊某、王某系某花生油有限公司的股東。公司認為股權是轉讓給其他股東了,其他股東是直接債務人,應當承擔支付股權轉讓金的責任。公司法并沒有禁止公司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受讓人。本案中,劉某經過其他三個股東簽字同意,并由公司出具欠條、支付股權轉讓金的行為,實際上已經構成了惡意串通,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屬于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此外,這種為公司無端設定債務的行為,勢必造成公司財產減少,償債能力下降,也影響了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關于股東惡意為公司設定債務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股東惡意為公司設定債務是如何的
劉某、李某、楊某、王某系某花生油有限公司的股東。2017年5月26日,劉某將其所有的公司的股權轉讓給李某、楊某、王某。但是由公司給劉某出具欠條一份:今欠劉某股權轉讓金62萬元,于2017年7月30日以前歸還,欠款人花生油有限公司,并加蓋了該公司公章。李某、楊某、王某也分別在該欠條上簽上了各自的名字。公司出具欠條后,先后支付給劉某現金12萬元、15萬元、5萬元、2.15萬元,還欠劉某股權轉讓金27.85萬元及利息未還。劉某將公司訴至法院,認為股權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也簽字確認,公司應當支付股權轉讓金。公司認為股權是轉讓給其他股東了,其他股東是直接債務人,應當承擔支付股權轉讓金的責任。
關于本案的處理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將其所有公司股權轉讓給公司,公司給劉某出具了欠條,但并未按約定的期限將股權轉讓金全部支付,現劉某持欠條要求支付拖欠的股權轉讓金及利息的請求正當。即使公司不是直接債務人,但是公司出具欠條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債務承擔,應承擔責任。因此,公司應當支付給劉某股權轉讓金及利息。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為股權轉讓金糾紛案件,劉某將其公司股權轉讓給了其他三個股東,在劉某舉證的欠條上其他股東也都簽了名,李某、楊某、王某是真正的股權受讓人,公司并不是股權受讓人,其出具的欠條屬無效民事行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由李某、楊某、王某承擔支付劉某股權轉讓金的責任。
上述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其爭議焦點有二,即股權的受讓人與欠條的效力問題。
一、關于誰是股權的受讓人問題
欠條上明確載明公司是欠款人,其他三個股東也簽了名,那么究竟誰是股權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可以轉讓股權。公司法并沒有禁止公司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受讓人。但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則上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同時,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要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但公司回購本公司股權僅限于特殊的三種情形: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本案中,劉某想退出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但是很顯然,因不存在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三種特殊情形,劉某不享有要求公司回購其股權的權利。而實際上劉某也在庭審中承認股權讓給剩余三個股東了,因此,其他三個股東才是股權的受讓人,是直接的債務人。
二、關于欠條的效力問題




